3岁男童意外坠楼这类事情能否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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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湖南长沙3岁男童睿睿跟着奶奶一起到邻居家考察装修。没想到,油漆工打开门之后,睿睿直奔阳台而去。由于阳台窗户只安装了框架,没来得及安装玻璃,在大家还没反应过来时,睿睿已从20楼跌落下去。
  这不是你的地盘
  邻居互相考察住宅的装修,算是装修时的基本操作。
  但长沙这个家庭的操作有点“惨烈”。事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孩子父亲表达了他的观点:“如果这扇窗户拆掉之后用建筑材料遮挡一下,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
  孩子父亲言下之意,就是导致孩子死亡的,不是贸然进入别人家,也不是孩子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更不是奶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是不相识的业主在装修自己房子的时候,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措施。
  毫无疑问,孩子们幼小而脆弱,需要整个社会共同保护,因此在商场里、公园里……有条件的公共场所都会安装相关防护设施。但在自己家这个私有空间里,有义务提供相应保护措施的是业主还是装修公司?这值得商榷。
  单从新闻报道来看,孩子奶奶,到孩子父亲,再到孩子,这个家庭似乎没有意识到是自己闯入了别人的私有空间,边界感对他们来说似乎是陌生的东西。也许他们没有想过:未经邀请或允许,有些地方是自己不能也不该去的。
  孩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家庭也随之陷入不可言喻的痛楚中。这个让人痛心的结果,让我们很难简单地用“熊孩子”标签来总结这件事。
  但是,当一个家庭没有边界意识,孩子也就不会懂得什么是恰如其分的举动。用一句很江湖的话来说:这不是你的地盘。
  应充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武春(人大工作者)
  相信一个正常人都会为小男孩意外坠落身亡而感到痛心。但回顾整个事件,业主和装修公司并没有邀请、也不知道小男孩及其奶奶来参观装修房。这可以说是个意外事件。
  在民法典中,此类事件并没有关于业主和装修公司赔偿的规定,因而业主或装修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本着人道主义情怀,笔者认为,业主和装修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适当给予小男孩家庭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
  为何此类事件总是不断发生?为了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家长要加强保护幼儿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防止幼儿受伤的能力和水平。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对家长的要求越来越高,家长不仅要尽到监护责任,也要学习诸如溺水、触电、交通事故、中毒、烧伤、烫伤及坠楼等可能会伤及幼儿安全的防范知识,不可疏忽大意。只有在日常生活中多加留心,约束并看护好幼儿,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家庭装修的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加强对家庭装修的巡查,取缔无证施工,严惩违法违章者;相关部门适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充实完善。例如,可明确规定装修时应首先完善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工程部分。
  在此事件中,如果先安装好阳台窗户玻璃,即使小男孩闖入邻居家,也不会意外坠落身亡。
  业主是否有责任?视情况而定
  宋炎(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岁的男童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对男童负有监护责任。房屋装修施工工地具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这是成年人都知道的常理常识。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放任亲属带男童到工地“参观”,未尽到监护责任,对男童的死亡负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作为房屋装修的业主,是否对男童的死亡承担责任?应分情况确定。
  如果业主与正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将房屋交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则业主对装修中的房屋不再具有管理责任,对装修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不承担责任,由装修公司承担。
  如果业主自行找工人上门装修,则业主与工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工人向业主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在此情况下,工人如果对装修工地疏于管理,未能尽到审慎的防范潜在危险的义务,而最终又有其他人员因此在装修工地出现伤亡等情况,则相应责任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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