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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分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新型 农村 养老保险 制度
中国从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以来,以乡镇为重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力度不断加强、覆盖面不断加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在这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这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因此,研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实施办法
1.1参保对象和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长沙县农村户籍的村民均可参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2缴费标准
基金筹集分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县级财政补贴就提高5元。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长沙县人民政府为其全额代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五保、低保、残保人群补贴80%。
1.3待遇水平及调整机制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实施时长沙县县财政给予配套补贴每人每月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1.4个人账户管理
黄兴镇参保农民在指定金融机构设立个人银行账户,个人缴费及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也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金额不允许提前支取,可继承和转移。
1.5基金管理与基金监督
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银行领取。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
1.6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
据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为70%,2010年为90%,2011年为98%。
2. 农民新型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通过走访调查,笔者发现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些许问题,这些问题在全国具有较普遍的代表性。
2.1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认识不足,参与积极性不高
据我们实地调查统计,截止去年,大部分农村老人都是靠家庭赡养,而靠退休金、集体供养及住敬老院的老人只占据其中一小部分,家庭养老仍然是居民养老的主导模式。这与中国传统养老观念、及养老保险力度不够息息相关。现行养老保险按年支付,村民基本上选择每年100元/人的投保档次,政府补贴30元,这远远不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
2.2收入差异,影响养老保险的保障效益
从对村民调查访问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没有入保的农户家庭收入水平不高,相比保障需要来说,近期的生存需要显得更为迫切。就现行的保障方法而言,政策优惠的长久性与持续性,对于中高收入农民,他们关注的以后老年生活情况,比较与之相适应,然而对于低收入农民,他们更关注于眼前的生活状况,参保积极性不高;就保障水平而言,对于中高收入农村居民,保障水平较低,无法彻底保障他们生活。对于有些低收入农村居民,困难地区,金额起点较大,持续的缴纳存在问题。但是对于特困农民、重度残疾农民来说,则不存在这种问题,他们的保险金额基本上由国家集体补助,而待遇一样。
2.3基础管理、职能转换等基础性工作环节较薄弱
新农保基层基础管理不完善,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支持繁重的管理任务。一是人员编制缺位、资金投入不足、管理设施落后,建立完善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然而在农村整体经济水平低下的情况下,虽然黄兴镇率先推行政策,是试点镇,但还是不能提供比较全面而完善的养老体系,镇里服务一时难以到位,仍需完善;二是信息平台问题,信息化管理建设较为落后,数据资料更新滞后,制约着新农保顺利进行。
3. 新型养老保险的完善对策
3.1明确家庭养老为基础的分层养老保障体系
针对不同生活水平的农村居民应当采取不同的政策。对于相对中高收入的村居民,他们更关注于以后的养老的生活状况,而收入相对较低的村民则更倾向于眼前的生活水平。因此,针对相对收入较低的农村地区应多加扶持,加大财政投入,对他们的购买养老保险困难的问题应当重视。对此可以设置专门的扶持投保档次,经过确认无法正常负担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是对于特困农民、重度残疾农民来说,他们不存在类似问题,因为他们的保险金额大体属于国家补助,而享有的待遇则是一样的。所以对于那些收入较低地区的农村居民,也应该有类似的补助,才能更好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3.2完善养老保险主体的多元保障系统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除了要以家庭养老为基础,还要完善养老保险主体的多元保障系统,以便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从政策内容看,山东省淄博市的模式比较完善。淄博市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区分不同的年龄段,采取缴费补贴、领取补贴、养老补贴和计划生育养老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中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领取补贴、养老补贴、计划生育养老补助记入统筹基金。政府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承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3.3注重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各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应当努力向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整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3.4建立目标管理的基金管理模式、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培训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应当对其所有的基金建立起合理的管理模式,对于管理目标应该明确,不能浪费投保人的投入。良好的目标管理模式更能加大投保人对保险的信心。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执行基层工作,进行人员培训的基础工作迫在眉睫,对于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应做好:第一,统一组织,集中培训。采取集中时间、人员和精力的方法,对负责相关新农保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对象以及工作的特点;第二,创新方法,重点培训。如对直接参与新农保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并且相互交流。请相关的专家对参与新农保工作的人员开展讲座,切实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对新农保的认知。
3.5强化基金管理的效益评价
尽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逐年扩大,但是距离全民参与还有很大一段距离,有部分居民已购买商业保险认为购买养老保险并不需要,而有些村民则对养老保险还不甚了解。对于后一部分的村民,应当加强宣传力度,把养老保险平常化,让实惠看得见。而对于前一部分村民,则应说明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并无矛盾之处。
3.6提高养老基金运作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可采用投资运作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模式,由政府管辖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行政管理,保证政策的执行力度;由商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运作,通过市场化运作使基金获得有效的保值增值。同时,对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逐步进入市场;提高基金投资运营层次,设立全国统一的基金专业管理机构;建立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关键词】 新型 农村 养老保险 制度
中国从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以来,以乡镇为重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力度不断加强、覆盖面不断加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在这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这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因此,研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实施办法
1.1参保对象和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长沙县农村户籍的村民均可参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2缴费标准
基金筹集分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县级财政补贴就提高5元。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长沙县人民政府为其全额代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五保、低保、残保人群补贴80%。
1.3待遇水平及调整机制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实施时长沙县县财政给予配套补贴每人每月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1.4个人账户管理
黄兴镇参保农民在指定金融机构设立个人银行账户,个人缴费及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也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金额不允许提前支取,可继承和转移。
1.5基金管理与基金监督
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银行领取。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
1.6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
据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为70%,2010年为90%,2011年为98%。
2. 农民新型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通过走访调查,笔者发现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些许问题,这些问题在全国具有较普遍的代表性。
2.1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认识不足,参与积极性不高
据我们实地调查统计,截止去年,大部分农村老人都是靠家庭赡养,而靠退休金、集体供养及住敬老院的老人只占据其中一小部分,家庭养老仍然是居民养老的主导模式。这与中国传统养老观念、及养老保险力度不够息息相关。现行养老保险按年支付,村民基本上选择每年100元/人的投保档次,政府补贴30元,这远远不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
2.2收入差异,影响养老保险的保障效益
从对村民调查访问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没有入保的农户家庭收入水平不高,相比保障需要来说,近期的生存需要显得更为迫切。就现行的保障方法而言,政策优惠的长久性与持续性,对于中高收入农民,他们关注的以后老年生活情况,比较与之相适应,然而对于低收入农民,他们更关注于眼前的生活状况,参保积极性不高;就保障水平而言,对于中高收入农村居民,保障水平较低,无法彻底保障他们生活。对于有些低收入农村居民,困难地区,金额起点较大,持续的缴纳存在问题。但是对于特困农民、重度残疾农民来说,则不存在这种问题,他们的保险金额基本上由国家集体补助,而待遇一样。
2.3基础管理、职能转换等基础性工作环节较薄弱
新农保基层基础管理不完善,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支持繁重的管理任务。一是人员编制缺位、资金投入不足、管理设施落后,建立完善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然而在农村整体经济水平低下的情况下,虽然黄兴镇率先推行政策,是试点镇,但还是不能提供比较全面而完善的养老体系,镇里服务一时难以到位,仍需完善;二是信息平台问题,信息化管理建设较为落后,数据资料更新滞后,制约着新农保顺利进行。
3. 新型养老保险的完善对策
3.1明确家庭养老为基础的分层养老保障体系
针对不同生活水平的农村居民应当采取不同的政策。对于相对中高收入的村居民,他们更关注于以后的养老的生活状况,而收入相对较低的村民则更倾向于眼前的生活水平。因此,针对相对收入较低的农村地区应多加扶持,加大财政投入,对他们的购买养老保险困难的问题应当重视。对此可以设置专门的扶持投保档次,经过确认无法正常负担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是对于特困农民、重度残疾农民来说,他们不存在类似问题,因为他们的保险金额大体属于国家补助,而享有的待遇则是一样的。所以对于那些收入较低地区的农村居民,也应该有类似的补助,才能更好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3.2完善养老保险主体的多元保障系统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除了要以家庭养老为基础,还要完善养老保险主体的多元保障系统,以便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从政策内容看,山东省淄博市的模式比较完善。淄博市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区分不同的年龄段,采取缴费补贴、领取补贴、养老补贴和计划生育养老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中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领取补贴、养老补贴、计划生育养老补助记入统筹基金。政府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承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3.3注重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各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应当努力向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整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3.4建立目标管理的基金管理模式、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培训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应当对其所有的基金建立起合理的管理模式,对于管理目标应该明确,不能浪费投保人的投入。良好的目标管理模式更能加大投保人对保险的信心。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执行基层工作,进行人员培训的基础工作迫在眉睫,对于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应做好:第一,统一组织,集中培训。采取集中时间、人员和精力的方法,对负责相关新农保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对象以及工作的特点;第二,创新方法,重点培训。如对直接参与新农保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并且相互交流。请相关的专家对参与新农保工作的人员开展讲座,切实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对新农保的认知。
3.5强化基金管理的效益评价
尽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逐年扩大,但是距离全民参与还有很大一段距离,有部分居民已购买商业保险认为购买养老保险并不需要,而有些村民则对养老保险还不甚了解。对于后一部分的村民,应当加强宣传力度,把养老保险平常化,让实惠看得见。而对于前一部分村民,则应说明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并无矛盾之处。
3.6提高养老基金运作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可采用投资运作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模式,由政府管辖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行政管理,保证政策的执行力度;由商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运作,通过市场化运作使基金获得有效的保值增值。同时,对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逐步进入市场;提高基金投资运营层次,设立全国统一的基金专业管理机构;建立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