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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瞩目的《反垄断法》有了新的消息,草案确定在2006年6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初审”。据透露,在《反垄断法》草案最终稿里,需要申报的企业并购分为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的集中交易额超过15亿元;二是没有集中交易额,但合并各方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总额或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超过100亿元。在2005年7月和9月的讨论稿中,上述两个金额分别为3亿元和50亿元,显然,这个标准有了大幅度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