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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已实施半年多,笔者就这半年多的刑事诉讼办案实践中感触颇深的两个问题粗加探讨,求教于各位同仁。一、律师如何处理在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了解到的证据线索问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律师接受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如果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了解到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利的证据线索,由于律师此时无权开展调查,是否只能等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作为辩护人身分时才可以去找知情人核实?笔者认为:如果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