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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为了满足扩大再生产,自筹资金建设厂房的需要,决定对优秀施工企业进行公开招标。乙公司等5家企业参加了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乙公司最终中标。甲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当乙公司要求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日期签订施工合同时,甲公司却改变了主意,与没有参加此次投标的丙企业签订了这个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而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厂房建设施工工程不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