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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特殊犯人”!据《21世纪经济报道》1月7日报道,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坚因接受巨商周正毅亲属贿赂49万余元,为周正毅提供特殊便利与服务最近被刑拘。周正毅在黄坚的关照下,每餐可享用“四菜一汤”,周正毅到上海监狱总医院看病,该院都接到命令停止门诊,专为周一人服务,何等风光荣耀!又据报道,周正毅正式关押到提篮桥监狱后又受到监区教导员俞金宝的特殊照顾,先是独占一间三四人共住的监室,由其他劳役犯人为之打饭送菜,后来干脆住到教导员办公室里,空调、电视、VCD、音箱、冰箱、沙发任其享用,还可以在那里召开本公司董事会。想到此前也曾报道的成都金牛区副区长、贪官马建国服刑期间,数十万元贿赂就可以使原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化等人成为他的保护伞,并使数十名狱警成为他的“服务生”;原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副院长梁福全因贪污犯罪羁押审查期间,看守所里还可以呼朋唤友,大摆宴席,服刑后在监室里更是逍遥自在,行动自由……我的第一印象是:兔子驾辕——有点乱套了。
首先是惊愕。高墙铁窗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剥夺自由,意味着强制与威慑,不说恐怖的话,总会让人感到冰冷——正因此才可以震慑犯罪,一般人都是这么想的。我就是胆子再大一点,思想再解放一点,也不会想到那里还有个“世外桃源”,还有个别人的“后花园”!有《刑法》为证,翻遍《刑法》条款,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照顾”在押嫌犯和罪犯的定罪量刑,只有第四百条和四百零一条中“私放嫌犯”和“徇私枉法减刑、假释”的规定,这些罪的量刑都是较重的,偏偏没让其享受特权对司法者应追究什么责任,可见连立法者当时也没考虑到会有这种情况!我们只能感叹“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想象都赶不上现实的变化,因为任何想象都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然而要知道,我们国家实行的可是“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具体规定,只能以一般的“受贿罪”处罚。然而这又岂是一个“受贿罪”了得!这正像将一个销售有毒食品的人和一个销售假鞋袜的人都按一般“售假罪”处罚一样荒唐,好在后者我们的《刑法》中有明文区分,而前者不能不说是我们《刑法》中一个缺憾。
其次是悲哀。高墙铁窗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于是,我首先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感到悲哀起来,试想,公诉人与辩方律师竭尽全力,搜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就是为了求得个公平公正,不枉不纵;法官也许顶着各种压力,抗拒着各种人情关系和诱惑,秉公执法,使罪犯受到应有惩罚,为受害人或国家人民讨回公道(这里我们首先得假定而且有理由相信大多数司法工作者的公正性),可是他们的努力,他们的廉洁,甚至一腔热血,换得一纸公正判决的同时,他们认定罪犯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到了监狱,这一切都化为一个泡沫,一场儿戏,他们又作何感想?也许有人说,这种情况并未泛滥成灾,我不赞成这种说法。假如我是上述诉讼活动中的司法工作者,当我不能确信我的公正廉洁和敬业精神所追求的后果有所保证的时候,当我怀疑我的审判、控告、辩护对象也许是又一个周正毅的时候,仅仅是也许,我还会提得起百分之百的精神对法律那么执著么?人们说,一次犯罪污染的只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判决污染的是公正。再说到人民群众的感受,这些“特惠犯人”一般在高墙外本来就是作威作福之人,监狱本来是对其淫威恶势的惩罚,如果其余威余势还能带到高墙内,只能证明其在高墙外的威势在事实上是合法有理的,因为没有任何后果,没有任何威慑,因而还会“永恒下去”,高墙外的人民群众反而会被置于事实上的高墙内了,这是又一层悲哀。虽然,在最终的结果上(监狱里)我们都没有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从周正毅这些人身上没有看到,但我们还是相信,这种现象决不可能“永恒”。
首先是惊愕。高墙铁窗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剥夺自由,意味着强制与威慑,不说恐怖的话,总会让人感到冰冷——正因此才可以震慑犯罪,一般人都是这么想的。我就是胆子再大一点,思想再解放一点,也不会想到那里还有个“世外桃源”,还有个别人的“后花园”!有《刑法》为证,翻遍《刑法》条款,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照顾”在押嫌犯和罪犯的定罪量刑,只有第四百条和四百零一条中“私放嫌犯”和“徇私枉法减刑、假释”的规定,这些罪的量刑都是较重的,偏偏没让其享受特权对司法者应追究什么责任,可见连立法者当时也没考虑到会有这种情况!我们只能感叹“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想象都赶不上现实的变化,因为任何想象都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然而要知道,我们国家实行的可是“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具体规定,只能以一般的“受贿罪”处罚。然而这又岂是一个“受贿罪”了得!这正像将一个销售有毒食品的人和一个销售假鞋袜的人都按一般“售假罪”处罚一样荒唐,好在后者我们的《刑法》中有明文区分,而前者不能不说是我们《刑法》中一个缺憾。
其次是悲哀。高墙铁窗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于是,我首先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感到悲哀起来,试想,公诉人与辩方律师竭尽全力,搜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就是为了求得个公平公正,不枉不纵;法官也许顶着各种压力,抗拒着各种人情关系和诱惑,秉公执法,使罪犯受到应有惩罚,为受害人或国家人民讨回公道(这里我们首先得假定而且有理由相信大多数司法工作者的公正性),可是他们的努力,他们的廉洁,甚至一腔热血,换得一纸公正判决的同时,他们认定罪犯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到了监狱,这一切都化为一个泡沫,一场儿戏,他们又作何感想?也许有人说,这种情况并未泛滥成灾,我不赞成这种说法。假如我是上述诉讼活动中的司法工作者,当我不能确信我的公正廉洁和敬业精神所追求的后果有所保证的时候,当我怀疑我的审判、控告、辩护对象也许是又一个周正毅的时候,仅仅是也许,我还会提得起百分之百的精神对法律那么执著么?人们说,一次犯罪污染的只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判决污染的是公正。再说到人民群众的感受,这些“特惠犯人”一般在高墙外本来就是作威作福之人,监狱本来是对其淫威恶势的惩罚,如果其余威余势还能带到高墙内,只能证明其在高墙外的威势在事实上是合法有理的,因为没有任何后果,没有任何威慑,因而还会“永恒下去”,高墙外的人民群众反而会被置于事实上的高墙内了,这是又一层悲哀。虽然,在最终的结果上(监狱里)我们都没有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从周正毅这些人身上没有看到,但我们还是相信,这种现象决不可能“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