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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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在全国实施。本期我们将为读者介绍该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主要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如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参加合作社之后,如何行使民主权利。
  
  合作社就是把许多农民的农产品集合起来出售,卖一个好价钱,当然也可以集中采购生产资料,把价钱降得更低。这样的话,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时由于生产规模大,获得技术服务方便,产品的质量更好,这就是办合作社的好处。
  比如说养猪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养的时候,在抓小猪、买饲料、防疫、卖大猪的时候,都得自己去市场上办这些事情,交易的成本也很高,但是如果大家合在一块儿的时候办,由于集中起来了,那么抓小猪的时候,买的多,购买饲料数量大,价钱就有可能便宜,防疫集中起来进行也方便了提供服务的人,同时服务的质量也可能更好,服务的价格也可能下来,卖大猪的时候猪多了,卖的方便,卖的价格也就高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规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它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一种组织,农民办合作社的目的就是共同地卖东西,或者是共同地买东西,或者是共同地获得服务,是一种互助性。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为纽带组织起来的一个组织。
  什么是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的专业经营组织呢?举个例子,种菜的和种菜的农民联合起来办,种菜的农民有共同的经济需求,同时也有共同生产上的一些需求,比如说技术上的、生产资料上的,这样的话,他们联合到一块儿,利益是一致的,这个组织就能够办得好。养猪也一样,养猪的利益也是一样的,如果养猪的和种菜的农民一块儿办合作社,那可能就有问题了,养猪的说我现在需要钱买饲料,可是种菜的农民现在也需要钱要买什么呢?要买种子,可合作社只有这么多钱,他们的利益就不一致了,就产生矛盾,他们的合作可能就有问题,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一部专业合作社法,那样的话强调还是要以同类的农产品为纽带,把农民联系起来组成一个合作社。
  合作社是一种好的联合起来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当然农民也可以办农产品经销公司,办公司和办合作社,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
  合作社和公司不一样的地方主要有四个,第一,合作社是农民之间互相帮助的一种经济组织,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第二,两者在决策机制上是不一样的,合作社是以每个成员一人一票为基础进行决策,而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决策的。第三,盈利的分配方式不一样,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以交易量额为基础进行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第四,合作社的成员和公司的股东,在组织里边的财产权利是不一样的。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带走他的财产,但公司的股东只能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
  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公司法对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有三万元的要求。
  我们如何办合作社呢?
  首先是条件,法律规定了五个:第一,合作社成立的时候,至少得有五个人作为社员,而且农民要占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占80%以上。我们的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法人成员在法律上要求不能超过5%,这是个高限。如果成员不到20人,法人成员只能是一个。
  第二,要制定一个章程。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等等。
  第三,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按照法规,必须得设立的是合作社的理事长,他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他还有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由合作社自己来选择是否设立。这是考虑到合作社刚开始发展时,可能规模还很小,设立过多机构会增加管理成本,增加办事程序,不利于合作社高速度和高效力的发展。
  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住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一个场所,甚至也可以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来办公。
  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过去有一些合作社,叫协会,也可能叫中心,经营得很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是不是要把原名改掉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说也可以保持原来的名称,因为他们在多年的经营当中,已经积累起一笔无形的财富,比如说信誉、字号的价值,如果法律规定改名字的话,可能会对农民的这笔资产造成损失,所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
  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比如说分期出资,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用货币或者实物来出资,这些都是由合作社的章程来规定的,也就是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
  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一样。有一些合作社需要大量的资金,有些合作社可能需要资金量比较小,有些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五个种菜的农民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目标就是把这个菜卖出去,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比如五个人把菜给集合起来了,选一个代表去北京的某个菜市场去卖,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再进行分配,也可以从挣的钱里边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所以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
  第二个程序,要开一个设立大会。法律的第11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有它自己的职权,制定章程,这个章程要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它可以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如果要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的话,它的成员也用这个设立大会来选举产生。其他的重大事项也由这个设立大会来决定。
  最后,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法律已经规定,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只有经过登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办完了这三个程序,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
  登记和不登记是不一样的,登记是获得法人资格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登记的组织,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我们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尽量地去进行工商登记,当然也有一些不愿意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进行,不一样的是,比如以合作社的名义订立合同,将来发生纠纷,没有登记的,法规就难以保护你。而且,不登记就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申请商标注册,同样也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办贷款。
  可能有些农民兄弟还关心,合作社入社是自由的,那我如何退社呢?
  比如一个养牛的农民,他过去参加了一个养牛的合作社,现在他要进城打工,不想养牛了,要办什么手续才能退合作社呢?首先要强调一点,加入合作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作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所以说退社的时候,你行使这种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相关的手续就可以。
  第一,首先你应当在每一年度,合作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第二,如果你是一个法人成员,则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只要你一提出,实际上就等于已经退出合作社。
  由于你是在一个经营年度期间退出合作社,所以原来与合作社订立的一些合同,对合作社承诺的一些义务,还得按照当时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当然你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
  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可能也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在这方面法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合作社首先要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一个成员账户。
  合作社成员账户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明确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 以账户为依据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根据。它主要记录三项内容: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对合作社的出资;记载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期间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为这个成员的份额;记载成员在合作社期间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情况。
  为什么规定成员账户是保护成员的利益呢?因为这个账户明确了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我们知道,过去我们搞过合作社,后来又发展成人民公社。当时,我们说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制度,是吃大锅饭的制度,在人民公社里,社员和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清楚的。为了打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办合作社,是不是又要重新归大堆儿,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顾虑,法律里面规定了一个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制度,合作社的社员在合作社里边有多少财产,要记录在这个账户里面,明确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它账户记载的财产为基础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这种合作社账户制度被国际上合作社普遍采用。
  第二,规定了合作社的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合作社是有盈余的,我们以一个销售合作社为例。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合作社可以把成员的农产品集合起来卖出,规模大就降低了销售成本,同时也有可能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去,这样就形成了合作社的盈余。
  比如说某地种栗子的农民,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家一户向收购栗子的商贩出售板栗,因为每户的产量很小,导致价格很低。合作社成立以后,栗子集中到合作社,就可以选择价格比较高的商贩去出售栗子,甚至还可以直接去卖给加工企业,价格明显地提高了。合作社为农民赚了钱,这些钱应当如何分配呢?我们看到,这些钱的赚取主要由于产品规模的扩大,也就是说,是由于农民向合作社提供了产品,所以才能够赚这些钱,这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同时,也离不开农民入社时,积聚资金形成的资本作用,因为要收购产品,必然需要资金,这些资金也有可能是贷款取得,但农民入社的时候,资金比较充裕的话,就可以降低合作社的营销成本。
  法律规定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则充分考虑了这两方面的因素,但哪个方面为主呢?如果农民不向合作社交售产品,合作社有再多的资金,也没有东西可以卖,所以在利润形成过程当中,产品的作用是最大的,所以法律规定,盈余分配的时候,要以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为主要分配依据。关于盈余分配,四六开的原则是一个基本,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什么叫做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呢?比如说合作社在今年出售农产品的时候,赚取了一万元的纯利润,在分配之前按照法规的规定,可能要先做两件事情:首先要去弥补亏损。其次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提取比例由章程规定,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合作社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两件事情做完后,剩余的部分为可分配盈余。
  还以刚才的一万元为例,假如剩下六千元为可分配盈余,六千元怎么分配呢?按照法律规定,按照成员的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或交易额来进行比例返还。在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时候,有些农产品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了多少斤来记载的,也可能是以结算价格来记载的,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来记载就是交易量,以交售价格记载的就是交易额。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的比例,法律规定不得低于60%。比如有六千元可分配盈余,按照60%比例返还的话,就是三千六百元。这个比例,根据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可以提高,但不得低于60%。
  比例返还的意思是什么呢?这三千六百元要返还给一百个成员,当初交售的产品一共是一万斤,而每一个成员交售的数量不一样。比如有一个成员占了10%,另外一个成员只占1%,按照比例返还就是三千六百元的10%,要返还给一万斤的这个10%的成员,交售占1%的成员,只能在三千六百元里头取得1%的份额。
  比例返还之后,剩余的可分配盈余就要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返还的过程当中,要有返还的依据。它的计算依据是这样构成的:首先要把成员账户记载的财产份额计算出来,第二要把国家补助或者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两部分加起来作为向成员进行分红的一个依据。
  以刚才六千元可分配盈余为例,已经有三千六百元作为比例返还给成员了,剩余的这一部分还有两千四百元要分红,分配首先要考虑成员账户里记载的成员的财产份额。张三在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占合作社总财产的5%,分红的时候,要返还给他的就是两千四百元的5%。如果这个合作社接受了国家的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并且形成了财产,也要按照每一个成员平均量化作为分红的依据。张三原来占有5%,如果这部分财产平均之后加到他的份额上,他可能在合作社的总资产中占有6%的份额,那么这个6%就是这两千四百元分配给张三的一个依据。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财务公开的规定。
  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所谓财务公开,就是有关合作社经济活动的情况,成员有权去了解、去掌握。
  关于财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每年财务年度终了之前,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之前的15天以前,放在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二,合作社的成员有权查阅合作社的这些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
  第三,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的财务报表,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获得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批准。关于合作社财务的审计。每年的财务活动合作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要负责进行内部审计,如果没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话,这个审计活动是由成员在查账的时候,或者在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报告的时候进行。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也有权决定对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委托有关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这些财务公开的规定,核心的内容就是一个:要保证农民成员的知情权,要让农民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只有成员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了这些,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民主管理。
  第四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关于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成员自愿的组织,是农民自愿兴办的,农民在其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合作社是农民拥有的一个企业,农民对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有充分的管理权利,这就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含义,关于民主管理,法律主要以下几个规定:
  首先是关于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法律的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济活动,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如果合作社规模较大,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合作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和成员大会一样。成员大会也可以在决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时候,对于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做一些限制。
  其次就是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当中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这是民主管理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当中地位平等。
  在保证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表决权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设定了另外一个制度,就是附加表决权制度。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成员做出过较大的贡献,为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他在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的基础之上,还可以享有一定数额的附加表决权。但是,法律对于附加表决权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每一个合作社设立附加表决权,不得超过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例如合作社有一百个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就有一百票,如果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决定,本社设立附加表决权,这个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能够超过20票,如果我设了20票的表决权,我合作社总的表决票就是120票。
  最后就是表决,表决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最主要形式。
  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决定的是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这种决议应该有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利益的第五方面规定,就是法律对于合作社管理人员侵犯合作社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也做了明确规定。
  法律的第29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如果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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