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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但将地役权时效取得扣除在外,留下了立法空白。在我国土地公有制以及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的现实国情下,建立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可以满足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大化利用资源的需要,并能及时的解决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争端。同时加强对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利于继承和发展我国的地役权理论。也有助于地役权制度和民法时效制度体系的突破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