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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冷的冬季如约而至,滑雪成为一些人首选的运动和娱乐项目。然而,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以免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对滑雪者而言,要根据自身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按照规定要求上道,在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要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及时避让。事故发生后,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还要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
滑雪有风险,入场需谨慎。滑雪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水平和能力选择相应难度的滑雪道,并做好安全防护事项,切莫争强好胜,以防乐极生悲。对于滑雪场而言,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无死角,事故才能少。
雪道上“玩花儿”被撞受伤
滑雪时遭遇“追尾”受伤怎么办?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滑雪场承担主责,相撞的二人承擔均等的次要责任。
2014年1月2日,建树与几位朋友相约到昌吉某滑雪场滑雪。当日17时许,他以S形滑雪方式从高级雪道滑下时,被跟随其后以直线形滑下的小莉撞倒。建树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3次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0余万元。出院后,又在家中休养了一段时间。
就赔偿事宜,建树与滑雪场、小莉始终没有谈拢,于是一纸诉状将二者诉至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滑雪场承担30%赔偿责任,小莉承担40%,建树自行承担30%。三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滑雪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的滑雪环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滑雪场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及广播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但由于滑雪运动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滑雪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为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以确保滑雪者的人身安全。由于滑雪场对高级雪道和初级雪道未做出明显区分及未竖立警示牌,在滑雪者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亦未对滑雪者在选择雪道及滑雪方式上进行指导,也未配备巡查人员对雪道滑雪人数进行限制、疏导,导致直线下滑的小莉与S形下滑的建树发生碰撞,致建树身体受伤,在建树受伤后亦未及时进行救助,滑雪场对建树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小莉作为在建树后方的滑雪者,应当保持与前方滑雪者的安全距离并控制自己的速度,“追尾”事实的发生则说明小莉并未做到安全滑雪。建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滑雪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运动,其在滑雪时同样没有注意安全,并在不适宜的雪场滑道选择了S形滑雪方式,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据此,对于建树的损害后果,法院二审后认定滑雪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莉承担20%,建树自行承担20%。法官提醒,对滑雪者而言,要根据自身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在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须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并及时避让。事故发生后,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此外,要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方便日后维权。对于滑雪场而言,建议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基础上,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
脚踝骨折起诉雪具存隐患
谭先生在滑雪场滑雪时不幸摔倒,导致脚踝骨折,其认为滑雪场提供的雪具存在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索赔损失9万余元。近日,该案经过法院两审,最终判决驳回了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就是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雪具存在相应的瑕疵。
2014年12月,谭先生在金辉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不慎摔倒。后经医院检查,谭先生左脚脚踝内侧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谭先生认为,事故的发生是金辉公司所提供的滑雪鞋与滑雪板在其摔倒的过程中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导致其受伤。谭先生认为此次摔伤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金辉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滑雪场滑雪用具存在瑕疵,且金辉公司属合法经营,谭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知滑雪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发生了意外摔伤。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谭先生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事故原因及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谭先生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确定其脚踝受伤是因为金辉公司提供的雪具分离器失效导致,虽然金辉公司主张是外力导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金辉公司对其提供的雪具没有尽到检查义务,谭先生称自己在滑雪中两只脚、两条腿的坡度速度是一致的,两个分离器都应产生作用,同等情况右脚分离了,左脚却没有分离,可以看出其提供的雪具存在安全隐患。此外,谭先生还指出,他在滑雪的过程中并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提示需要检查雪具是否完好,金辉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否则其应承担责任。
金辉公司则认为,公司经营雪场的硬件软件设施都是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属于合法经营。金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包括安全提示、广播和广告牌,但毕竟滑雪是高危运动,公司的安保义务是建立在顾客有危机意识的前提下。
【法官说法】
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滑雪场相关设施雪具均具备相关质量合格证明,而谭先生所称左右脚的雪具分离器没有同时分离属于质量瑕疵并没有因果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16岁女孩命殒雪场
2015年2月16日,16岁的女孩小佳到北京某滑雪场滑雪时摔倒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至密云医院治疗,滑雪场未派人跟随入院。经诊断,小佳的伤为“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鼻外伤性出血”,当晚,密云医院建议转院,小佳被送往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两天后,小佳因特急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小佳父母认为,小佳出事的地点是一个大下坡伴随弯道,并未设立任何文字或者图形提示。小佳摔倒后继续向下滑落,撞到位于滚落线中央的撑网立柱,造成重伤。事发后,小佳被送往不具备救治条件的当地医院且滑雪场并未派人跟随,贻误了救治时机,致使小佳不治身亡。他们认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存在过错,起诉索赔180余万元。
庭审中,经法庭询问,滑雪场承认在出售滑雪场门票时,不区分滑雪者年龄,亦不对滑雪者能力进行询问。
【法官说法】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佳在滑雪时系未成年人,滑雪场应当履行比成年人更为审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尽到该义务;在小佳重伤被送医院治疗时,滑雪场未派人跟随,未尽到完全的救治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佳作为年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她在从事滑雪这种有一定风险的运动时,未佩戴滑雪护具,对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小佳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万余元。
初学者误入高级道
王先生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推出的“精致一价全包”旅游项目,在其安排下前往黑龙江某度假村旅游、滑雪。该滑雪场共有10余条雪道,每个雪道的坡度和难度不同,适合不同类型滑雪爱好者。
王先生并没有滑雪经验,然而本该在A1雪道的他却在中途误入高级别的A2雪道,由于坡度变大,他一下子就失去了控制,并在雪地上连续翻滚,最终摔倒在地受伤。由于就赔偿协商未果,王先生将旅行社和滑雪场经营者告到法院。
【法官说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山地滑雪运动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项目,作为一种旅游休闲项目向公众推出时,应充分考虑其危险性,旅行社和滑雪场经营者要在风险告知及设施设置方面尽到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在本案中,虽然滑雪场在雪道沿途设置了标示,但是标示过小不能引起滑雪者的注意,存在过错。王先生提出的雪道坡度超过了30度上限并非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雪道结冰也无证据证明,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
综合本案情况,徐汇法院判决旅行社及滑雪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自担60%责任。
(摘自《法制日报》)
滑雪有风险,入场需谨慎。滑雪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水平和能力选择相应难度的滑雪道,并做好安全防护事项,切莫争强好胜,以防乐极生悲。对于滑雪场而言,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无死角,事故才能少。
雪道上“玩花儿”被撞受伤
滑雪时遭遇“追尾”受伤怎么办?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滑雪场承担主责,相撞的二人承擔均等的次要责任。
2014年1月2日,建树与几位朋友相约到昌吉某滑雪场滑雪。当日17时许,他以S形滑雪方式从高级雪道滑下时,被跟随其后以直线形滑下的小莉撞倒。建树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3次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0余万元。出院后,又在家中休养了一段时间。
就赔偿事宜,建树与滑雪场、小莉始终没有谈拢,于是一纸诉状将二者诉至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滑雪场承担30%赔偿责任,小莉承担40%,建树自行承担30%。三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滑雪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的滑雪环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滑雪场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及广播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但由于滑雪运动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滑雪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为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以确保滑雪者的人身安全。由于滑雪场对高级雪道和初级雪道未做出明显区分及未竖立警示牌,在滑雪者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亦未对滑雪者在选择雪道及滑雪方式上进行指导,也未配备巡查人员对雪道滑雪人数进行限制、疏导,导致直线下滑的小莉与S形下滑的建树发生碰撞,致建树身体受伤,在建树受伤后亦未及时进行救助,滑雪场对建树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小莉作为在建树后方的滑雪者,应当保持与前方滑雪者的安全距离并控制自己的速度,“追尾”事实的发生则说明小莉并未做到安全滑雪。建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滑雪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运动,其在滑雪时同样没有注意安全,并在不适宜的雪场滑道选择了S形滑雪方式,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据此,对于建树的损害后果,法院二审后认定滑雪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莉承担20%,建树自行承担20%。法官提醒,对滑雪者而言,要根据自身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在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须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并及时避让。事故发生后,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此外,要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方便日后维权。对于滑雪场而言,建议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基础上,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
脚踝骨折起诉雪具存隐患
谭先生在滑雪场滑雪时不幸摔倒,导致脚踝骨折,其认为滑雪场提供的雪具存在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索赔损失9万余元。近日,该案经过法院两审,最终判决驳回了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就是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雪具存在相应的瑕疵。
2014年12月,谭先生在金辉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不慎摔倒。后经医院检查,谭先生左脚脚踝内侧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谭先生认为,事故的发生是金辉公司所提供的滑雪鞋与滑雪板在其摔倒的过程中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导致其受伤。谭先生认为此次摔伤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金辉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滑雪场滑雪用具存在瑕疵,且金辉公司属合法经营,谭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知滑雪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发生了意外摔伤。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谭先生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事故原因及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谭先生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确定其脚踝受伤是因为金辉公司提供的雪具分离器失效导致,虽然金辉公司主张是外力导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金辉公司对其提供的雪具没有尽到检查义务,谭先生称自己在滑雪中两只脚、两条腿的坡度速度是一致的,两个分离器都应产生作用,同等情况右脚分离了,左脚却没有分离,可以看出其提供的雪具存在安全隐患。此外,谭先生还指出,他在滑雪的过程中并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提示需要检查雪具是否完好,金辉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否则其应承担责任。
金辉公司则认为,公司经营雪场的硬件软件设施都是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属于合法经营。金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包括安全提示、广播和广告牌,但毕竟滑雪是高危运动,公司的安保义务是建立在顾客有危机意识的前提下。
【法官说法】
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滑雪场相关设施雪具均具备相关质量合格证明,而谭先生所称左右脚的雪具分离器没有同时分离属于质量瑕疵并没有因果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16岁女孩命殒雪场
2015年2月16日,16岁的女孩小佳到北京某滑雪场滑雪时摔倒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至密云医院治疗,滑雪场未派人跟随入院。经诊断,小佳的伤为“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鼻外伤性出血”,当晚,密云医院建议转院,小佳被送往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两天后,小佳因特急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小佳父母认为,小佳出事的地点是一个大下坡伴随弯道,并未设立任何文字或者图形提示。小佳摔倒后继续向下滑落,撞到位于滚落线中央的撑网立柱,造成重伤。事发后,小佳被送往不具备救治条件的当地医院且滑雪场并未派人跟随,贻误了救治时机,致使小佳不治身亡。他们认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存在过错,起诉索赔180余万元。
庭审中,经法庭询问,滑雪场承认在出售滑雪场门票时,不区分滑雪者年龄,亦不对滑雪者能力进行询问。
【法官说法】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佳在滑雪时系未成年人,滑雪场应当履行比成年人更为审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尽到该义务;在小佳重伤被送医院治疗时,滑雪场未派人跟随,未尽到完全的救治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佳作为年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她在从事滑雪这种有一定风险的运动时,未佩戴滑雪护具,对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小佳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万余元。
初学者误入高级道
王先生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推出的“精致一价全包”旅游项目,在其安排下前往黑龙江某度假村旅游、滑雪。该滑雪场共有10余条雪道,每个雪道的坡度和难度不同,适合不同类型滑雪爱好者。
王先生并没有滑雪经验,然而本该在A1雪道的他却在中途误入高级别的A2雪道,由于坡度变大,他一下子就失去了控制,并在雪地上连续翻滚,最终摔倒在地受伤。由于就赔偿协商未果,王先生将旅行社和滑雪场经营者告到法院。
【法官说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山地滑雪运动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项目,作为一种旅游休闲项目向公众推出时,应充分考虑其危险性,旅行社和滑雪场经营者要在风险告知及设施设置方面尽到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在本案中,虽然滑雪场在雪道沿途设置了标示,但是标示过小不能引起滑雪者的注意,存在过错。王先生提出的雪道坡度超过了30度上限并非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雪道结冰也无证据证明,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
综合本案情况,徐汇法院判决旅行社及滑雪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自担60%责任。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