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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计算机网络技术自产生以来不断地完善,为人们提供了许多学习、娱乐和交流的平台,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優势发挥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对地负面作用,其中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尤为突出。基于此,必须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改进司法不利的局面,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和宣传教育,以期能够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为我国的网民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诈骗罪;对策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概念
网络诈骗犯罪最大的特点是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中介,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网络诈骗犯罪虽然本质上仍然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出财物,但是,行为人和被害人一般没有面对面地交流,他们的中介是计算机网络系统。所以网络诈骗犯罪是在诈骗犯罪的基础上,更加着重网络的媒介性,是普通诈骗犯罪与网络犯罪的有机结合。总的来说,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一定的因素产生的,这种因素可能比较复杂,有浅层次的原因,也有更深层次的内容。
1.立法缺失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并不是针对网络诈骗犯罪设立的。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和证据规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的,不利于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追诉。此外,我国《刑法》对骗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对网络诈骗的数额认定方面也表述不明确,这对于追诉网络诈骗是十分不利的。
2.司法不利
侦查打击方面比较滞后,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件发现难,这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特别强,犯罪方法越来越专业,加之网络的虚拟性等使得网络诈骗行为很难被发现。二是证据收集困难。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精通网络知识,可以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且在网络中有关电子证据不易提取和保存。三是侦查打击力度薄弱。网络警察的专业化和现代化装备、人才比较缺乏,造成了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薄弱。
案件管辖方面,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来说,其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而网络系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物理地域界限,这种情况不仅会造成确定犯罪地的困难,同时也引发了确定犯罪管辖地的问题。在实践中,办案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或者争抢案件,从而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
国际司法协助滞后问题。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使得跨国的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不断地增加,所以加强国际司法的协助日益变得重要。由于我国还没有与部分国家签订有关网络犯罪人员引渡和司法互助条约,所以对有些跨国的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引渡问题是打击网络诈骗活动的难题。
三、遏制网络诈骗的对策
通过对目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状况的分析,针对治理难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措施。
1.完善立法
我国《刑法》中对认定网络诈骗犯罪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几乎是空白的,只能引用《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来定罪量刑。网络诈骗犯罪相比传统的诈骗罪而言,影响范围之广,受害人群之多,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之重,有必要在《刑法》中对其作专门的规定。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手段和证据规则方面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说明。此外,还需要通过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等方式来解决网络诈骗中的虚拟财产问题和犯罪成立的金额问题。
2.改进司法
(1)确定管辖范围。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分工是网监部门负责《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而基层公安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则负责网络诈骗案件。这种分工不利打击网络诈骗活动,因为基层的派出所或者刑警队的网络侦查技术比较落后,没有专门的网络侦查人才,现代化设备不足。针对这样的状况,可以确定由网监部门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受理和管辖,能够更有效更及时地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泛滥。
(2)加大侦查打击。因为群众报警意识薄弱、证据收集困难以及侦查打击的有关力量不足的原因致使我国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报警机制,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勇于同网络诈骗行为作斗争,同时规范接警机制,明确受理、立案、移交程序;二是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可以由公安部门进行协调,委托受害人所在地的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取证,节约司法资源。三是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上文提到的网络警察队伍的建设有待于加强,明确网络警察的职责义务,培养专家型技术型的网络人才,投入真正的精英力量对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进行针对性打击治理。
(3)强化国际协作。积极参与国际司法活动,坚持以国际立法为本。因为网络诈骗犯罪不受时空的限制,有必要建立全球的“法网”应对网络诈骗。可以制定国际性的网络诈骗公约,明确国际司法的原则和程序等的制度,确定管辖冲突的适用原则,进行有效的协商。建立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国际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国际行动,提供有关的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持。
3.注重网络安全技术防范
许多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都是利用网站的安全设施有漏洞或者没有加密保障,对用户的电脑植入软件进行伪造修改网页,从而使得受害人误入陷阱,损失钱财。但是如果用户的电脑防护工作和安全措施到位,那么犯罪分子不会轻而易举的得逞。网民可以通过修补电脑漏洞、及时查杀电脑病毒和木马、加强网络账号和密码的管理、不浏览垃圾网站等方式来增强网络的安全性,降低受骗的几率。
4.强化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总是有犯罪分子和受害人两方面的原因。网络诈骗的行为人利用对网络知识的精通和熟悉网络金融业务才能够进行诈骗活动,而受害人则不具有相关的知识和防范意识。许多网民都是误信网络中奖的信息,加之贪图便宜和薄弱的防骗意识,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盗取用户的钱财。所以,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做好网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平台向广大用户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加强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从网民自身方面来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网络;诈骗罪;对策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概念
网络诈骗犯罪最大的特点是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中介,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网络诈骗犯罪虽然本质上仍然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出财物,但是,行为人和被害人一般没有面对面地交流,他们的中介是计算机网络系统。所以网络诈骗犯罪是在诈骗犯罪的基础上,更加着重网络的媒介性,是普通诈骗犯罪与网络犯罪的有机结合。总的来说,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一定的因素产生的,这种因素可能比较复杂,有浅层次的原因,也有更深层次的内容。
1.立法缺失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并不是针对网络诈骗犯罪设立的。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和证据规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的,不利于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追诉。此外,我国《刑法》对骗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对网络诈骗的数额认定方面也表述不明确,这对于追诉网络诈骗是十分不利的。
2.司法不利
侦查打击方面比较滞后,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件发现难,这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特别强,犯罪方法越来越专业,加之网络的虚拟性等使得网络诈骗行为很难被发现。二是证据收集困难。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精通网络知识,可以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且在网络中有关电子证据不易提取和保存。三是侦查打击力度薄弱。网络警察的专业化和现代化装备、人才比较缺乏,造成了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薄弱。
案件管辖方面,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来说,其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而网络系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物理地域界限,这种情况不仅会造成确定犯罪地的困难,同时也引发了确定犯罪管辖地的问题。在实践中,办案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或者争抢案件,从而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
国际司法协助滞后问题。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使得跨国的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不断地增加,所以加强国际司法的协助日益变得重要。由于我国还没有与部分国家签订有关网络犯罪人员引渡和司法互助条约,所以对有些跨国的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引渡问题是打击网络诈骗活动的难题。
三、遏制网络诈骗的对策
通过对目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状况的分析,针对治理难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措施。
1.完善立法
我国《刑法》中对认定网络诈骗犯罪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几乎是空白的,只能引用《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来定罪量刑。网络诈骗犯罪相比传统的诈骗罪而言,影响范围之广,受害人群之多,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之重,有必要在《刑法》中对其作专门的规定。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手段和证据规则方面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说明。此外,还需要通过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等方式来解决网络诈骗中的虚拟财产问题和犯罪成立的金额问题。
2.改进司法
(1)确定管辖范围。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分工是网监部门负责《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而基层公安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则负责网络诈骗案件。这种分工不利打击网络诈骗活动,因为基层的派出所或者刑警队的网络侦查技术比较落后,没有专门的网络侦查人才,现代化设备不足。针对这样的状况,可以确定由网监部门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受理和管辖,能够更有效更及时地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泛滥。
(2)加大侦查打击。因为群众报警意识薄弱、证据收集困难以及侦查打击的有关力量不足的原因致使我国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报警机制,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勇于同网络诈骗行为作斗争,同时规范接警机制,明确受理、立案、移交程序;二是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可以由公安部门进行协调,委托受害人所在地的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取证,节约司法资源。三是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上文提到的网络警察队伍的建设有待于加强,明确网络警察的职责义务,培养专家型技术型的网络人才,投入真正的精英力量对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进行针对性打击治理。
(3)强化国际协作。积极参与国际司法活动,坚持以国际立法为本。因为网络诈骗犯罪不受时空的限制,有必要建立全球的“法网”应对网络诈骗。可以制定国际性的网络诈骗公约,明确国际司法的原则和程序等的制度,确定管辖冲突的适用原则,进行有效的协商。建立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国际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国际行动,提供有关的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持。
3.注重网络安全技术防范
许多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都是利用网站的安全设施有漏洞或者没有加密保障,对用户的电脑植入软件进行伪造修改网页,从而使得受害人误入陷阱,损失钱财。但是如果用户的电脑防护工作和安全措施到位,那么犯罪分子不会轻而易举的得逞。网民可以通过修补电脑漏洞、及时查杀电脑病毒和木马、加强网络账号和密码的管理、不浏览垃圾网站等方式来增强网络的安全性,降低受骗的几率。
4.强化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总是有犯罪分子和受害人两方面的原因。网络诈骗的行为人利用对网络知识的精通和熟悉网络金融业务才能够进行诈骗活动,而受害人则不具有相关的知识和防范意识。许多网民都是误信网络中奖的信息,加之贪图便宜和薄弱的防骗意识,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盗取用户的钱财。所以,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做好网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平台向广大用户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加强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从网民自身方面来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