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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37号”营改增新文件——《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政策依据。与之前的试点政策相比,梳理“营改增”试点新政策变化要点,本次的新政策,新就新在以下几点:
第一“新”:试点范围扩至全国
营改增的试点,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第一阶段,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第二阶段,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第三个阶段,经过部分地区试点,“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2013年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政策予以明确。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第二“新”: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调整、整合。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文图,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先后出台了财税若干文件。此次修订,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试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以上文件的内容作为财税(2013)37号的附件全部整合入新的文件中。分别为《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第三“新”:试点应税范围增添新成员
前期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主要是在“1+6”个行业中进行。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在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开展的“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
第四“新”: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了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起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这一规定有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根据试点反映的情况,有部分地区的纳税人反映,因现行制度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进项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合理增加。为了使税制更加合理,保证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并减轻纳税人负担,通知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和游艇进项税的规定。
第五“新”:试点行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废止,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扣除部分费用金额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规定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替代,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广告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规定。
第六“新”: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
(1)试点纳税人经常遇到一个难点问题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哪些凭证可以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政策规定的也不明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以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
(2)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规定。考虑到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抵扣规定,而且,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延续上述虚拟抵扣规定。因此,通知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第七“新”:取消了允许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
该政策是为了平衡试点地区增值税和非试点地区营业税之间的政策力度,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后,各地制度已经统一,因此,上述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第八“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运输服务内容增加,是否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可选择
根据规定,“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九“新”:离岸服务外包免税范围扩大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均统一适用免征增值税税优惠。
领会“营改增”的“新”思维,跟着“新”解读,学会“新”运用。它启示我们,“营改增”已经被视作一项已经看准、具备条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项目,在十八大之后掀起的新一轮改革浪潮中率先开始全面提速。开弓没有回头箭。往前看,随着“营改增”的地区扩围和行业扩围进程,将在全国所有地区和所有行业全面铺开。营改增后,增值税将覆盖所有货物与劳务的全部环节,重复征税的现象将被消除,企业税收成本将会降低。仅从陕西省测算数据看,将有96%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税负持平或下降,下降幅度最大的达40%。营改增,渐行渐好,令人期待。
第一“新”:试点范围扩至全国
营改增的试点,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第一阶段,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第二阶段,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第三个阶段,经过部分地区试点,“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2013年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政策予以明确。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第二“新”: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调整、整合。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文图,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先后出台了财税若干文件。此次修订,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试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以上文件的内容作为财税(2013)37号的附件全部整合入新的文件中。分别为《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第三“新”:试点应税范围增添新成员
前期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主要是在“1+6”个行业中进行。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在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开展的“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
第四“新”: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了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起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这一规定有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根据试点反映的情况,有部分地区的纳税人反映,因现行制度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进项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合理增加。为了使税制更加合理,保证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并减轻纳税人负担,通知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和游艇进项税的规定。
第五“新”:试点行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废止,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扣除部分费用金额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规定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替代,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广告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规定。
第六“新”: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
(1)试点纳税人经常遇到一个难点问题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哪些凭证可以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政策规定的也不明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以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
(2)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规定。考虑到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抵扣规定,而且,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延续上述虚拟抵扣规定。因此,通知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第七“新”:取消了允许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
该政策是为了平衡试点地区增值税和非试点地区营业税之间的政策力度,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后,各地制度已经统一,因此,上述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第八“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运输服务内容增加,是否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可选择
根据规定,“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九“新”:离岸服务外包免税范围扩大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均统一适用免征增值税税优惠。
领会“营改增”的“新”思维,跟着“新”解读,学会“新”运用。它启示我们,“营改增”已经被视作一项已经看准、具备条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项目,在十八大之后掀起的新一轮改革浪潮中率先开始全面提速。开弓没有回头箭。往前看,随着“营改增”的地区扩围和行业扩围进程,将在全国所有地区和所有行业全面铺开。营改增后,增值税将覆盖所有货物与劳务的全部环节,重复征税的现象将被消除,企业税收成本将会降低。仅从陕西省测算数据看,将有96%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税负持平或下降,下降幅度最大的达40%。营改增,渐行渐好,令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