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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禁止未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这一规定不知扼杀了多少本应完成的房屋买卖交易。无论从立法的目的及公共政策的考虑来看,还是从市场交易的经验的视角来看,此条规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均存在令人疑虑的地方。此外,即便按照财产交易法的理论逻辑体系来看,此规定也不能自圆其说。作为一条脱离了生活实际和法理体系的立法,修改也许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