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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2016年,稳步推进“保险+期货”模式被纳入中央一号文件中,并连续五年出现。考虑到“保险+期货”是一种复合型金融模式,其的确有助于转移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避免未来农产品收入变动的不确定性,对我国农业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在“保险+期货”模式的探索过程中,也面临财政补贴体系的不完善、场内期权品种不足、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难以实现协同发展以及保险实际赔付率较低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所面临的问题的深入剖析,并提出实行区域性财政补贴、加快场内期权的上市、保险和期货公司业务数据共享、加快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以及建立做市商制度等相应建议,希望为优化当前“保险+期货”模式做出一点微薄的贡献。
关键词:“保险+期货”;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33.052
0 引言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鼓励推进“期货农业”,不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文件的重点在于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以及继续推进期货期权品种上市。在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经过不同地区的试点成果验收,证明对于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创新,“保险+期货”模式既具有微观增收作用,也具有重要的政策改革意义(余方平等,2020;安毅和方蕊,2016),由此可见此模式发展的必要性。
“保险+期货”模式,具体来说,首先保险公司根据需求,设计出相应的农产品价格险;然后,农户进行购买,接下来保险公司为了将风险对冲,购买期货公司的期权产品;最后,期货公司也要在市场上寻找对手盘,进行相应的期权对冲操作,从而完成整个模式的运行。“保险+期货”作为新型模式,在探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诸多问题。根据对国内相关文献的总结,归纳出四个面临的主要问题。首先,不少学者认为尽管期货交易所进行补贴,但政府的财政补贴比率低,造成农民独立承担的保费仍然偏高,使得市场接受程度仍普遍较低(张田和齐佩金,2019;葛永波和曹婷婷,2017)。其次,场内期权品种不足,期货市场容量有限等问题导致部分农产品无法实行“保险+期货”(谢灵斌,2018)。同时,保险和期货经营机构由于形成风险和成本的机制不同,实现业务衔接和互利共享较为困难(李铭和张艳,2019)。最后,由于存在不可避免的基差风险和不同的保费设计方案,保费的实际赔付率各不相同,很大可能无法覆盖农产品的損失(李亚茹和孙蓉,2017)。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现实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讨论的重点。张田和齐佩金(2019)从“保险+期货”模式扩展的角度出发,认为其可以帮助农民快速匹配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而提高“保险+期货”模式的可操作性。蔡胜勋和秦敏花(2017)提出不仅仅要借鉴国际经验,最重要的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推进期货市场新品种上市、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并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程百川(2017)从“保险+期货”模式创新的角度出发,认为收入保险可以作为新的险种,更好发挥对农户的全面保障作用。本文主要基于“保险+期货”面临的四大问题,对以往学者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归纳,并找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1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运行机理
目前,我国以价格险为主的项目运行较为成熟,所以价格险的运行机理和业务特点是我们接下来介绍的重点。
1.1 “保险+期货”模式的运行机理
首先,保险公司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设计出丰富的农产品价格险产品;其次,农民购买与所种植农产品相匹配的保险产品,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然后,保险公司进行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对冲操作,主要是通过购买期货公司的期权实现“再保险”;最后,期货公司也要在市场上寻找对手盘,进行相应的期权对冲操作,从而完成整个模式的运行。
1.2 “保险+期货”模式的特点
1.2.1 农产品价格的保障性
农产品的产量完全取决于自然气候,进而导致其价格往往充满未知性。尽管价格处于波动中,但“保险+期货”始终可以针对不同的价格,对农户发挥较好的保障作用。农民通过购买农产品价格险,不必再承担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以少量的保费换来了收益的稳定,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同样地,使得市场上提供的农产品价格更加稳定。
1.2.2 产品接受度较好
农民大多数对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了解甚少,通过“保险+期货”模式,农民可直接购买农产品价格险,不必采取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方式保障最低收益,这种模式的便利性自然有效提高了产品在农民间的接受度。
1.2.3 期货公司交易的关键性
“保险+期货”模式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在于期货公司能否把敞口风险转嫁给期货市场上的交易对手,即在场内进行相应的对冲交易。如果期货公司成功完成对冲操作,那么农民所面临的价格风险大部分分散给期货市场进行单边交易的交易者,从而把风险过渡给追求风险的投资者。
2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发展阻力
2.1 财政补贴体系的不完善,影响价格保险的普及
目前,农民承担的保费仍然偏高,期货交易所的补贴压力过大,导致这一险种的市场接受程度仍普遍较低。根据试点地区的反馈,大部分地区的保费来源于期货交易所的补贴,只有少数试点地方的政府开始提供补贴,保费补贴有待纳入中央政府补贴范围。在山东地区的棉花试点推广项目中,六个月种植生产期的棉花价格保险在700-1000元/吨左右,郑州商品交易所补贴75%的保费即约525元/吨的费用,合作社承担保费25%的比重即需缴纳约175元/吨的费用(葛永波和曹婷婷,2017),该项目中推广效果尚可,但由于农民获利的微薄性,25%的保费比重仍然没有达到合作社及农户的理想心理价位。可知若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介入,只依靠期货交易所和农民自身相互分担,是难以持续性推广的。尤其对于偏远地区,农产品的种植量大的同时地方政府财力很弱,如果没有中央财政的直接补贴,和发达地区相比,当地“保险+期货”模式的推广更为困难。 2.2 场内期权品种不足,期货产品缺乏流动性
首先,豆粕和白糖是我国仅有的期权交易品种,场内期权品种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导致期货公司为了对冲场外期权的市场风险,只能选择在期货市场进行频繁交易,这一后果是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同时可复制性和推广性受到负面影响。其次,“保险+期货”模式要实现大量套期保值交易,客观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投机交易等大量对手盘。随着此模式的大规模推广,目前来说,不仅无法保证充足的对手盘,而且部分期货合约的流动性不足。
2.3 保险、期货公司难以实现协同发展
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定价方向有所不同,前者报价是静态的,一般的定价方式是计算纯损失率。而后者的报价通常是动态的,一般的定价方式是计算标的合约价格的实时变化。此外,由于二者经营模式的不同,在关键的对冲节点的把握和实际赔付流程方面差异非常大,导致这两方参与主体之间很难实现利益共享。但事实上,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费率设计、权利金计算等方面参考农产品期货数据,若期货公司能提供相应数据支持,则为保费的厘定创造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期货和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分属不同系统,不利于期货公司开展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
2.4 基差风险和对冲成本,降低保险实际赔付率
一方面,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赔付价格完全依据期货市场确定,和现貨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二者之差叫作基差风险,这将导致农民的实际亏损不能通过保险赔付完美覆盖。另一方面,由于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复制期权进行风险对冲的能力不同,也会导致相同品种在不同期货公司的赔付率各有高低。但农民并不了解这种情况,反而会对不同的期货公司提供的差异化赔偿产生怀疑,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的意愿会逐渐降低。
3 农产品“保险+期货”发展的路径选择
3.1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实行区域差异性拨款
首先,政府应该介入补贴,减轻期货交易所的补贴负担,进一步降低农民承担的保费,保障农民能有一定的收入。其次,对应着不同地区的财政情况,做好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补贴比例的协调工作。比如说发达地区如上海和北京,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充足,应该加大地方政府的补贴比例;对于偏远地区如贵州和云南,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匮乏,应该加大中央政府的直接补贴比例。区域差异性拨款,也能有助于减轻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实现中央财政资金的最优配置。
3.2 加快场内期权的上市步伐,逐步完善期货合约设计
针对场内农产品期权品种不足的问题,交易所可结合中国市场的需求,侧重开发一些期权品种,必要时,可通过构建模拟交易市场考察我国交易者对此项期权产品的真实需求。针对期货产品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在不断完善期货合约设计和相关制度安排基础上,积极提高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合理引导和培育套期保值用户参与市场,逐步解决部分期货合约不活跃、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3.3 保险、期货公司业务数据共享,加快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一方面,在相应的业务数据方面,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信息共享,不仅帮助保险公司更精准的进行保费厘定,而且帮助期货公司及时了解农民的套期保值需求,可以提前对交易头寸的方向和数量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快构建保险市场与期货市场的风险熔断机制,这需要保险和期货监管部门共同建立金融协同监管体系,从而防止期货市场的风险蔓延到保险体系(蔡胜勋和秦敏花,2017)。
3.4 建立做市商制度,降低基差的波动幅度
农产品期货合约的特点主力合约成交量较大,非主力合约成交量稀少(葛永波和曹婷婷,2017)。通过建立做市商制度等机制,活跃非主力合约的交易市场,吸引投资者进行交易,只有扩大到足够的交易量,才能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相应的降低期货和现货价格的差异,更有利于对冲机制的完美实现。
参考文献
[1]葛永波,曹婷婷.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新模式探析——基于棉花“保险+期货”的案例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10):119-121.
[2]张田,齐佩金.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及其潜在风险研究——基于对“保险+期货”模式的扩展[J].投资研究,2019,38(10):42-51.
[3]谢灵斌.“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路径选择[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10):109-112.
[4]余方平,刘宇,王玉刚,等.“保险+期货”模式价格保险定价研究——以玉米为例[J].管理评论,2020,32(04):35-47.
[5]李铭,张艳.“保险+期货”服务农业风险管理的若干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19,(02):92-100.
[6]安毅,方蕊.我国农业价格保险与农产品期货的结合模式和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2016,(07):64-69.
[7]李亚茹,孙蓉.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及其在价格机制改革中的作用[J].保险研究,2017,(03):90-102.
[8]蔡胜勋,秦敏花.我国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连接机制研究——以“保险+期货”为例[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7,38(03):510-518.
[9]程百川.我国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的现状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7,(05):67-69.
关键词:“保险+期货”;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33.052
0 引言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鼓励推进“期货农业”,不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文件的重点在于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以及继续推进期货期权品种上市。在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经过不同地区的试点成果验收,证明对于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创新,“保险+期货”模式既具有微观增收作用,也具有重要的政策改革意义(余方平等,2020;安毅和方蕊,2016),由此可见此模式发展的必要性。
“保险+期货”模式,具体来说,首先保险公司根据需求,设计出相应的农产品价格险;然后,农户进行购买,接下来保险公司为了将风险对冲,购买期货公司的期权产品;最后,期货公司也要在市场上寻找对手盘,进行相应的期权对冲操作,从而完成整个模式的运行。“保险+期货”作为新型模式,在探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诸多问题。根据对国内相关文献的总结,归纳出四个面临的主要问题。首先,不少学者认为尽管期货交易所进行补贴,但政府的财政补贴比率低,造成农民独立承担的保费仍然偏高,使得市场接受程度仍普遍较低(张田和齐佩金,2019;葛永波和曹婷婷,2017)。其次,场内期权品种不足,期货市场容量有限等问题导致部分农产品无法实行“保险+期货”(谢灵斌,2018)。同时,保险和期货经营机构由于形成风险和成本的机制不同,实现业务衔接和互利共享较为困难(李铭和张艳,2019)。最后,由于存在不可避免的基差风险和不同的保费设计方案,保费的实际赔付率各不相同,很大可能无法覆盖农产品的損失(李亚茹和孙蓉,2017)。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现实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讨论的重点。张田和齐佩金(2019)从“保险+期货”模式扩展的角度出发,认为其可以帮助农民快速匹配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而提高“保险+期货”模式的可操作性。蔡胜勋和秦敏花(2017)提出不仅仅要借鉴国际经验,最重要的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推进期货市场新品种上市、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并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程百川(2017)从“保险+期货”模式创新的角度出发,认为收入保险可以作为新的险种,更好发挥对农户的全面保障作用。本文主要基于“保险+期货”面临的四大问题,对以往学者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归纳,并找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1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运行机理
目前,我国以价格险为主的项目运行较为成熟,所以价格险的运行机理和业务特点是我们接下来介绍的重点。
1.1 “保险+期货”模式的运行机理
首先,保险公司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设计出丰富的农产品价格险产品;其次,农民购买与所种植农产品相匹配的保险产品,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然后,保险公司进行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对冲操作,主要是通过购买期货公司的期权实现“再保险”;最后,期货公司也要在市场上寻找对手盘,进行相应的期权对冲操作,从而完成整个模式的运行。
1.2 “保险+期货”模式的特点
1.2.1 农产品价格的保障性
农产品的产量完全取决于自然气候,进而导致其价格往往充满未知性。尽管价格处于波动中,但“保险+期货”始终可以针对不同的价格,对农户发挥较好的保障作用。农民通过购买农产品价格险,不必再承担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以少量的保费换来了收益的稳定,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同样地,使得市场上提供的农产品价格更加稳定。
1.2.2 产品接受度较好
农民大多数对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了解甚少,通过“保险+期货”模式,农民可直接购买农产品价格险,不必采取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方式保障最低收益,这种模式的便利性自然有效提高了产品在农民间的接受度。
1.2.3 期货公司交易的关键性
“保险+期货”模式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在于期货公司能否把敞口风险转嫁给期货市场上的交易对手,即在场内进行相应的对冲交易。如果期货公司成功完成对冲操作,那么农民所面临的价格风险大部分分散给期货市场进行单边交易的交易者,从而把风险过渡给追求风险的投资者。
2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发展阻力
2.1 财政补贴体系的不完善,影响价格保险的普及
目前,农民承担的保费仍然偏高,期货交易所的补贴压力过大,导致这一险种的市场接受程度仍普遍较低。根据试点地区的反馈,大部分地区的保费来源于期货交易所的补贴,只有少数试点地方的政府开始提供补贴,保费补贴有待纳入中央政府补贴范围。在山东地区的棉花试点推广项目中,六个月种植生产期的棉花价格保险在700-1000元/吨左右,郑州商品交易所补贴75%的保费即约525元/吨的费用,合作社承担保费25%的比重即需缴纳约175元/吨的费用(葛永波和曹婷婷,2017),该项目中推广效果尚可,但由于农民获利的微薄性,25%的保费比重仍然没有达到合作社及农户的理想心理价位。可知若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介入,只依靠期货交易所和农民自身相互分担,是难以持续性推广的。尤其对于偏远地区,农产品的种植量大的同时地方政府财力很弱,如果没有中央财政的直接补贴,和发达地区相比,当地“保险+期货”模式的推广更为困难。 2.2 场内期权品种不足,期货产品缺乏流动性
首先,豆粕和白糖是我国仅有的期权交易品种,场内期权品种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导致期货公司为了对冲场外期权的市场风险,只能选择在期货市场进行频繁交易,这一后果是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同时可复制性和推广性受到负面影响。其次,“保险+期货”模式要实现大量套期保值交易,客观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投机交易等大量对手盘。随着此模式的大规模推广,目前来说,不仅无法保证充足的对手盘,而且部分期货合约的流动性不足。
2.3 保险、期货公司难以实现协同发展
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定价方向有所不同,前者报价是静态的,一般的定价方式是计算纯损失率。而后者的报价通常是动态的,一般的定价方式是计算标的合约价格的实时变化。此外,由于二者经营模式的不同,在关键的对冲节点的把握和实际赔付流程方面差异非常大,导致这两方参与主体之间很难实现利益共享。但事实上,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费率设计、权利金计算等方面参考农产品期货数据,若期货公司能提供相应数据支持,则为保费的厘定创造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期货和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分属不同系统,不利于期货公司开展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
2.4 基差风险和对冲成本,降低保险实际赔付率
一方面,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赔付价格完全依据期货市场确定,和现貨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二者之差叫作基差风险,这将导致农民的实际亏损不能通过保险赔付完美覆盖。另一方面,由于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复制期权进行风险对冲的能力不同,也会导致相同品种在不同期货公司的赔付率各有高低。但农民并不了解这种情况,反而会对不同的期货公司提供的差异化赔偿产生怀疑,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的意愿会逐渐降低。
3 农产品“保险+期货”发展的路径选择
3.1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实行区域差异性拨款
首先,政府应该介入补贴,减轻期货交易所的补贴负担,进一步降低农民承担的保费,保障农民能有一定的收入。其次,对应着不同地区的财政情况,做好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补贴比例的协调工作。比如说发达地区如上海和北京,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充足,应该加大地方政府的补贴比例;对于偏远地区如贵州和云南,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匮乏,应该加大中央政府的直接补贴比例。区域差异性拨款,也能有助于减轻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实现中央财政资金的最优配置。
3.2 加快场内期权的上市步伐,逐步完善期货合约设计
针对场内农产品期权品种不足的问题,交易所可结合中国市场的需求,侧重开发一些期权品种,必要时,可通过构建模拟交易市场考察我国交易者对此项期权产品的真实需求。针对期货产品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在不断完善期货合约设计和相关制度安排基础上,积极提高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合理引导和培育套期保值用户参与市场,逐步解决部分期货合约不活跃、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3.3 保险、期货公司业务数据共享,加快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一方面,在相应的业务数据方面,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信息共享,不仅帮助保险公司更精准的进行保费厘定,而且帮助期货公司及时了解农民的套期保值需求,可以提前对交易头寸的方向和数量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快构建保险市场与期货市场的风险熔断机制,这需要保险和期货监管部门共同建立金融协同监管体系,从而防止期货市场的风险蔓延到保险体系(蔡胜勋和秦敏花,2017)。
3.4 建立做市商制度,降低基差的波动幅度
农产品期货合约的特点主力合约成交量较大,非主力合约成交量稀少(葛永波和曹婷婷,2017)。通过建立做市商制度等机制,活跃非主力合约的交易市场,吸引投资者进行交易,只有扩大到足够的交易量,才能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相应的降低期货和现货价格的差异,更有利于对冲机制的完美实现。
参考文献
[1]葛永波,曹婷婷.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新模式探析——基于棉花“保险+期货”的案例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10):119-121.
[2]张田,齐佩金.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及其潜在风险研究——基于对“保险+期货”模式的扩展[J].投资研究,2019,38(10):42-51.
[3]谢灵斌.“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路径选择[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10):109-112.
[4]余方平,刘宇,王玉刚,等.“保险+期货”模式价格保险定价研究——以玉米为例[J].管理评论,2020,32(04):35-47.
[5]李铭,张艳.“保险+期货”服务农业风险管理的若干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19,(02):92-100.
[6]安毅,方蕊.我国农业价格保险与农产品期货的结合模式和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2016,(07):64-69.
[7]李亚茹,孙蓉.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及其在价格机制改革中的作用[J].保险研究,2017,(03):90-102.
[8]蔡胜勋,秦敏花.我国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连接机制研究——以“保险+期货”为例[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7,38(03):510-518.
[9]程百川.我国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的现状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7,(05):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