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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庄园(1991.10-),山东省临沂市,河北经贸大学,2014级法律(法学)硕士专业,研究方向:不区分研究方向。
摘 要: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的本质与属性决定了法律的价值,权力与法律价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权力的扩张能够导致法律价值的失衡。失衡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和法律单一價值内部的冲突。其中单一法律价值内部的冲突是新问题,也是本文重点将阐述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价值失衡;公权力扩张;抑制
一、法律价值和公权力的界定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就其本身存在的价值。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即是主体意志的客观表现,主体的价值观之所以具有实效性,是因为它体现于法律中所表达的需求。这既取决于价值的本质,又取决于法律的属性。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和正义。
公权力是相关机关、组织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主体,使其他主体被动服从的能力。它主要包括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它来源于人民对自己自然权力的一种让渡,故而公权力应该是正当的、可接受的,能反应社会成员们的共同需要。
二、公权力的扩张与法律价值失衡的联系
从公权力扩张的角度来看,由于我们国家当前经济体制并不健全,领导体制弊端初现使得很多人心理失守,防线崩溃,进而公权力已成扩张发展之态。公权力扩张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三种,即立法权腐败、行政执法权腐败、司法腐败。公权力扩张的同时,法律价值的失衡已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被授予权力的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将公权力极度人格化,剥夺了其他人的需要。我们要知道,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稀缺的法律资源不足以使得所有利益都能够实现。公权力掌控者总是想试图在多种利益分配方式中找到最能维系自己需要的方式,使法律所表现的价值是能够为公权力掌控者服务的。公权力带着不可挑战的权威性、强制性,以扩张之趋势引发法律价值的失衡。
三、公权力扩张引发单一法律价值内部的失衡表现
(一)公权力扩张引发片面秩序的存在
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我们创建社会秩序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要营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氛围”。它所表达的含义即我们追求的是一种稳定的、非偶然性的固定形式来确保我们社会整体在一种统一和谐的步调下运转。
公权力影响了法律的善恶,规范着法律的秩序,然而当公权力呈扩张之态时,我们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方式无疑也就被打破了。摆在我们面前被强制接受的是一种被少数人设计好了的秩序,这种秩序是为了让少数人更加方便的窃取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利益。片面秩序是公权力掌控者在暗度陈仓式的设计下得出的隐藏于法律之下的规则,其目的正是为了窃取多数人应得利益。当然,片面秩序并不是没有秩序,只是秩序在抑制某些社会冲突并进行路径选择时受到了不应有的干涉。一方面,秩序通常还是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依然对社会冲突具有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公权力的扩张打破了秩序,权力的掌控者通过强制权威性而为自己量身订做新的秩序,并使其他人被动接受,进而能够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的分配。也就是说只有在涉及公权力掌控者及其相关人的利益时,秩序才会被挑战。
(二)公权力扩张导致两类自由的出现
自由即为做法律提倡或未禁止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权利,是法律价值的终极价值,位于法律价值的最顶端。自由基本内容为人身自由、思想自由、意见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公权力的出现来源于人民对自己自然权力的一种让渡。但是无论这种让渡的尺度有多么大,人们都不会主动让渡自己的自由。而公权力的扩张恰恰剥夺了人们的选择权,使得自由被动让渡。公权力的掌控者效仿“法律家长主义”中干涉自由的模式,通过强制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但是,与“法律家长主义”截然不同的是,这种干涉模式并非是出于“父爱主义”,即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被强制者的利益与幸福,而是体现公权力掌控者的福利与需要。公权力扩张对自由的冲击并非是一个新鲜事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魏晋时期的“八议入法”、唐律中的“公罪从轻”、北洋政府的“贿选宪法”都是公权力无限扩张对自由的践踏。时至今日,即便人们自由意识增强,强权的膜拜思想还是根深蒂固。行政垄断、权力寻租等现象纷至沓来,给自由造成的冲击是不容小觑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所有的自由都是受他人权益限制的,公权力掌控者的自由也不例外。《宪法》中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体现的正是我国立法对自由界限的保护。即便如此,由于当前公权力扩张的趋势愈演愈烈,权力掌控者为实现自身自由的最大化,不断牺牲其他人的利益,摆在现实面前的是两种自由:一种是掌控权力之人过度的,不合法的自由;另一种是普通人被缩小了的,畸形的自由。可是不论如何,两类自由都是异化了的自由,空有自由的美丽外衣,却缺乏法治精神中真正的自由内涵。过度的自由是极端个人主义,是独占;被缩小的自由是束缚,是压抑。
(三)公权力扩张促使正义缺失的产生
正义即为平等对待和给予弱者保护,其基本内容包括道德正义、政治正义、经济正义、法律正义。
公权力的侵入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均有不同程度的冲击,既破坏了应有的平等,又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不平等。但有人质疑公权力扩张仅仅能干涉程序正义发挥作用,并不能影响实体正义对社会的影响,其实这种看法是很狭隘的,公权力的扩张同时能改变结果的正义。就好比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这个案件的结果,但是公权力依然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强制力干涉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诉讼法的各类规定都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如: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公权力的非法介入剥夺了当事人追求自身权利的机会,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生命与财产权益,降低了人们对立法、司法、执法的期待值,影响了法治事业的进程。(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杰里米·边泌.道德与立法原理[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2-11-01.
[2]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1.
[4] 王宏维.社会价值:统摄与驱动[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罗豪才.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J].中国法学,1996(4):48-54.
摘 要: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的本质与属性决定了法律的价值,权力与法律价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权力的扩张能够导致法律价值的失衡。失衡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和法律单一價值内部的冲突。其中单一法律价值内部的冲突是新问题,也是本文重点将阐述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价值失衡;公权力扩张;抑制
一、法律价值和公权力的界定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就其本身存在的价值。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即是主体意志的客观表现,主体的价值观之所以具有实效性,是因为它体现于法律中所表达的需求。这既取决于价值的本质,又取决于法律的属性。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和正义。
公权力是相关机关、组织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主体,使其他主体被动服从的能力。它主要包括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它来源于人民对自己自然权力的一种让渡,故而公权力应该是正当的、可接受的,能反应社会成员们的共同需要。
二、公权力的扩张与法律价值失衡的联系
从公权力扩张的角度来看,由于我们国家当前经济体制并不健全,领导体制弊端初现使得很多人心理失守,防线崩溃,进而公权力已成扩张发展之态。公权力扩张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三种,即立法权腐败、行政执法权腐败、司法腐败。公权力扩张的同时,法律价值的失衡已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被授予权力的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将公权力极度人格化,剥夺了其他人的需要。我们要知道,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稀缺的法律资源不足以使得所有利益都能够实现。公权力掌控者总是想试图在多种利益分配方式中找到最能维系自己需要的方式,使法律所表现的价值是能够为公权力掌控者服务的。公权力带着不可挑战的权威性、强制性,以扩张之趋势引发法律价值的失衡。
三、公权力扩张引发单一法律价值内部的失衡表现
(一)公权力扩张引发片面秩序的存在
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我们创建社会秩序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要营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氛围”。它所表达的含义即我们追求的是一种稳定的、非偶然性的固定形式来确保我们社会整体在一种统一和谐的步调下运转。
公权力影响了法律的善恶,规范着法律的秩序,然而当公权力呈扩张之态时,我们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方式无疑也就被打破了。摆在我们面前被强制接受的是一种被少数人设计好了的秩序,这种秩序是为了让少数人更加方便的窃取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利益。片面秩序是公权力掌控者在暗度陈仓式的设计下得出的隐藏于法律之下的规则,其目的正是为了窃取多数人应得利益。当然,片面秩序并不是没有秩序,只是秩序在抑制某些社会冲突并进行路径选择时受到了不应有的干涉。一方面,秩序通常还是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依然对社会冲突具有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公权力的扩张打破了秩序,权力的掌控者通过强制权威性而为自己量身订做新的秩序,并使其他人被动接受,进而能够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的分配。也就是说只有在涉及公权力掌控者及其相关人的利益时,秩序才会被挑战。
(二)公权力扩张导致两类自由的出现
自由即为做法律提倡或未禁止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权利,是法律价值的终极价值,位于法律价值的最顶端。自由基本内容为人身自由、思想自由、意见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公权力的出现来源于人民对自己自然权力的一种让渡。但是无论这种让渡的尺度有多么大,人们都不会主动让渡自己的自由。而公权力的扩张恰恰剥夺了人们的选择权,使得自由被动让渡。公权力的掌控者效仿“法律家长主义”中干涉自由的模式,通过强制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但是,与“法律家长主义”截然不同的是,这种干涉模式并非是出于“父爱主义”,即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被强制者的利益与幸福,而是体现公权力掌控者的福利与需要。公权力扩张对自由的冲击并非是一个新鲜事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魏晋时期的“八议入法”、唐律中的“公罪从轻”、北洋政府的“贿选宪法”都是公权力无限扩张对自由的践踏。时至今日,即便人们自由意识增强,强权的膜拜思想还是根深蒂固。行政垄断、权力寻租等现象纷至沓来,给自由造成的冲击是不容小觑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所有的自由都是受他人权益限制的,公权力掌控者的自由也不例外。《宪法》中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体现的正是我国立法对自由界限的保护。即便如此,由于当前公权力扩张的趋势愈演愈烈,权力掌控者为实现自身自由的最大化,不断牺牲其他人的利益,摆在现实面前的是两种自由:一种是掌控权力之人过度的,不合法的自由;另一种是普通人被缩小了的,畸形的自由。可是不论如何,两类自由都是异化了的自由,空有自由的美丽外衣,却缺乏法治精神中真正的自由内涵。过度的自由是极端个人主义,是独占;被缩小的自由是束缚,是压抑。
(三)公权力扩张促使正义缺失的产生
正义即为平等对待和给予弱者保护,其基本内容包括道德正义、政治正义、经济正义、法律正义。
公权力的侵入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均有不同程度的冲击,既破坏了应有的平等,又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不平等。但有人质疑公权力扩张仅仅能干涉程序正义发挥作用,并不能影响实体正义对社会的影响,其实这种看法是很狭隘的,公权力的扩张同时能改变结果的正义。就好比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这个案件的结果,但是公权力依然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强制力干涉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诉讼法的各类规定都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如: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公权力的非法介入剥夺了当事人追求自身权利的机会,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生命与财产权益,降低了人们对立法、司法、执法的期待值,影响了法治事业的进程。(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杰里米·边泌.道德与立法原理[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2-11-01.
[2]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1.
[4] 王宏维.社会价值:统摄与驱动[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罗豪才.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J].中国法学,1996(4):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