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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1月1日起施行,规定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等,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此外,在更换物业公司或物业公司弃管期间,小区电梯由街道办协调落实使用单位。在维修资金上,已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