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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刘健已经身披恒大球衣登场参赛,但围绕着他的转会争议并未就此消散。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定刘健获得自由身之后,青岛中能方面的律师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责令中国足协立即停止违法仲裁活动。
仅以本次事件而言,以上观点显然得不到广大球迷的支持。毕竟输掉裁决之后才想起质疑足协仲裁的合法性,难免给人以“愿赌不服输”的感觉。更何况本次裁决建立在对于合同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基础上,哪怕做出裁决的并非足协仲裁委员会,而是其他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假签名也不会因此被鉴定为真签名,裁决结果几乎不可能出现本质上的变化。
可就是这样一个看似无理取闹的观点,却在有意无意间触及到超越事件本身的话题:中国足协进行仲裁的法律依据到底在哪里?翻开1995年通过的《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含有以下条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合法身份和权力基础本应来自于这句话,但条文还有后半段:“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体育法》颁布后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具体的操作细则尚未出台,也就导致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地位变得十分尴尬,始终处于“盲人摸象”的探索阶段。
包括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这个名称,其实也没有多少历史可言。在2009年之前,该机构的名称还是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但无论名字中含有“仲裁”还是“诉讼”,该机构所具有的专业性都难以跟真正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相提并论。
不妨进行一下简单的比较。作为规范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法律,《民事诉讼法》总共有27章284条。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字数超过1.3万字。相比之下,《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仅有30条,全文不过3000字出头。条目和篇幅上存在的巨大差距,足以反映出中国足协在现行仲裁规则方面的欠缺。
当然,或许有人会说足球行业的管理具有特殊性,毕竟在诸如球员转会、参赛资格之类的问题上,足球领域通常排除各国司法部门的介入,而是由各国足协、各大洲足联乃至国际足联在行业内进行裁决。那么,既然是行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是否就不必照搬司法规则的高标准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看一下在体育行业内具有最高权力的机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近年来,无论围绕兴奋剂检测的争议,还是国际足联最高层之间的权力斗争,最终往往都被提交到总部位于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该机构做出裁决,意味着体育领域内的终审。至于规则方面,1994年版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中译本)共有69条,篇幅超过1万字。尤为重要的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于仲裁员的选择、专家组的构成都有专门规定,以确保裁决结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有一条另类的规则:“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当事人以外的足球俱乐部及足球运动员中各选择1至2名代表参加案件审理。……仲裁庭在裁决前应当充分听取各位代表的意见。”规则看似“接地气”,实际却可能将仲裁员塑造成居委会大妈。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比较,中国足协目前在仲裁制度建设方面都还处于原始阶段。随着国内足球市场的投资热度持续升温,围绕足球事务产生的争议数量开始增加,涉及金额乃至社会影响力也水涨船高。中国足协的仲裁员们是否有能力给出足够令人信服的裁决?现有的规则又是否足以确保仲裁程序乃至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在自身法律地位还不太明确的情况下,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未来恐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回答。按照“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句名言的逻辑,也许只有当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表现得足够专业之后,中国足球才能迎来真正的职业化。
仅以本次事件而言,以上观点显然得不到广大球迷的支持。毕竟输掉裁决之后才想起质疑足协仲裁的合法性,难免给人以“愿赌不服输”的感觉。更何况本次裁决建立在对于合同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基础上,哪怕做出裁决的并非足协仲裁委员会,而是其他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假签名也不会因此被鉴定为真签名,裁决结果几乎不可能出现本质上的变化。
可就是这样一个看似无理取闹的观点,却在有意无意间触及到超越事件本身的话题:中国足协进行仲裁的法律依据到底在哪里?翻开1995年通过的《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含有以下条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合法身份和权力基础本应来自于这句话,但条文还有后半段:“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体育法》颁布后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具体的操作细则尚未出台,也就导致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地位变得十分尴尬,始终处于“盲人摸象”的探索阶段。
包括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这个名称,其实也没有多少历史可言。在2009年之前,该机构的名称还是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但无论名字中含有“仲裁”还是“诉讼”,该机构所具有的专业性都难以跟真正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相提并论。
不妨进行一下简单的比较。作为规范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法律,《民事诉讼法》总共有27章284条。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字数超过1.3万字。相比之下,《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仅有30条,全文不过3000字出头。条目和篇幅上存在的巨大差距,足以反映出中国足协在现行仲裁规则方面的欠缺。
当然,或许有人会说足球行业的管理具有特殊性,毕竟在诸如球员转会、参赛资格之类的问题上,足球领域通常排除各国司法部门的介入,而是由各国足协、各大洲足联乃至国际足联在行业内进行裁决。那么,既然是行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是否就不必照搬司法规则的高标准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看一下在体育行业内具有最高权力的机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近年来,无论围绕兴奋剂检测的争议,还是国际足联最高层之间的权力斗争,最终往往都被提交到总部位于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该机构做出裁决,意味着体育领域内的终审。至于规则方面,1994年版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中译本)共有69条,篇幅超过1万字。尤为重要的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于仲裁员的选择、专家组的构成都有专门规定,以确保裁决结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有一条另类的规则:“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当事人以外的足球俱乐部及足球运动员中各选择1至2名代表参加案件审理。……仲裁庭在裁决前应当充分听取各位代表的意见。”规则看似“接地气”,实际却可能将仲裁员塑造成居委会大妈。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比较,中国足协目前在仲裁制度建设方面都还处于原始阶段。随着国内足球市场的投资热度持续升温,围绕足球事务产生的争议数量开始增加,涉及金额乃至社会影响力也水涨船高。中国足协的仲裁员们是否有能力给出足够令人信服的裁决?现有的规则又是否足以确保仲裁程序乃至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在自身法律地位还不太明确的情况下,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未来恐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回答。按照“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句名言的逻辑,也许只有当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表现得足够专业之后,中国足球才能迎来真正的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