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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于我的阶級觉悟不高,敌我界限不清,对阶級性和党性最强烈的法律科学尚認識不足,因而在我担任的刑事訴訟課程教学中,不但积极地主張和宣揚过“有利被告”的謬論,而且在1957年第二期“法学”上还写了一篇“試論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的文章。这篇文章的基本思想是錯誤的。它給社会上、实踐工作和学生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