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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各基层法院陆续试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然笔者认为,对构建这一程序的各种正当性依据有必要进行重新检视,因为很多论据不仅与简易程序缺乏必然关联,而且忽视了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将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是预防这种风险的必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