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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并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