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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新公司法英译本的一处小小的误译,提出了法律翻译要严格忠于原文,为了做到这一点,不仅要有扎实的英语基本功,还要研究和了解法律原文,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够准确地反映法律法规的原貌。
[关键词] 法律翻译法律语言新公司法介词严谨法律精神立法愿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制环境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社会文明程度最重要的标准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们不仅要了解国外的先进文化和科技,也要让外国了解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了解中国的游戏规则。因此,近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法规,都出台了相应的英译本,为促进中外交流做出了很大贡献。
2006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各方面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企业展开对外合作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为了让外国投资者更加迅速和准确地了解中国公司法,完善的公司法英译本是极为必要的。但是,无庸讳言,法律翻译在中国仍然较为薄弱。众所周知,法律语言是极为严谨的,往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一字、一词,甚至一个标点符号都不可随便。法律法规的英译本自然应该秉承法律语言严谨准确的内在属性。然而以公司法论,目前的公司法英译本中理解错误、表述偏差的现象可谓多矣。笔者在浏览商务部对外投资网上公布的公司法英译本时就发现了一处有意思的错误,看似一词之差,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商务部对外投资网上公布的公司法英译本将上述条款相应翻译为:“Where a company intends to invest in any other enterprise or provide guarantee for others, it shall,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it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be decided at the meeting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shareholders or shareholders' convention……”“If a company intends to provide guarantee to a shareholder or actual controller of the company, it shall make a resolution through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or shareholders' convention.”
仔细阅读上述条款的原文和译文可以发现,第一款中的“为他人提供担保”译文翻译为“provide guarantee for others”,而第二款中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译文翻译为“provide guarantee to a shareholder or actual controller of the company”。都是“为……提供担保”的句式,为什么上一处是“provide guarantee for”,下一处就变成了“provide guarantee to”?莫非为不同的对象提供担保,语言上也要区别对待?还是说“provide guarantee for”与“provide guarantee to”原本无甚区别?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我们仔细分析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表述可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是保证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被保证人,通常是债务人,而债权人,也就是担保中的权利享有人,在这一款中是没有出现的。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第三方借款,公司就该借款为其提供向该第三方提供担保,则该第三方成为担保权人。
很显然,这里“为……提供担保”应该使用的是介词“for”,且“for”在这里表示的意思是“to indicate the recipient or beneficiary of an action”,也就是“为……,用来指一个活动的接受者或受益者”(《美国传统词典》)。在这里,正因为公司有提供担保,股东才能向外获得融资,股东显然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受益者,公司提供担保,正是“为”了股东。其实,这也是公司法要求上述行为必须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原因——避免少数大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公司因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损失。
而介词“to”可以理解为“In a direction toward so as to reach”,也就是“向,为了到达…而朝一个方向” (《美国传统词典》)。Guarantee的意思是保证,也就是“ a pledge that something will be performed in a specified manner”。因此“to provide guarantee to”实际上就是“to give assurance to”的意思。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被“assure”的人是债权人,正因为有人提供了guarantee,债权人得到了assurance,相信债务人会偿还债务,或者在债务人无法偿還债务时可以向保证人追偿,所以才借出金钱或者做出其他行为。因此我们如果把guarantee提供给股东,则上述法律关系变成了股东是债权人,公司是保证人,债务人变成了条款中未出现的一方,这显然与法律的愿意不符。实际上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而非“为”股东提供提供担保)并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也没有必要专门就这一点做出规定。
从上面这处小小的误译可以看出,法律语言是非常精确和严谨的,每一个字都有它的含义;我们从事法律法规的翻译就更要本着严谨的治学精神,一丝不苟,切不能模棱两可蒙混过关。翻译完成之后,要注意看我们对原文的理解和基于自己理解的译稿是不是“make sense”,是不是与相应法律的精神一致。以本文中的误译为例,如果译者吃透了本条规定的立意,吃透了本条规定反映的法律关系,则文中“to provide guarantee to”的误译就可以避免。
[关键词] 法律翻译法律语言新公司法介词严谨法律精神立法愿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制环境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社会文明程度最重要的标准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们不仅要了解国外的先进文化和科技,也要让外国了解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了解中国的游戏规则。因此,近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法规,都出台了相应的英译本,为促进中外交流做出了很大贡献。
2006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各方面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企业展开对外合作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为了让外国投资者更加迅速和准确地了解中国公司法,完善的公司法英译本是极为必要的。但是,无庸讳言,法律翻译在中国仍然较为薄弱。众所周知,法律语言是极为严谨的,往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一字、一词,甚至一个标点符号都不可随便。法律法规的英译本自然应该秉承法律语言严谨准确的内在属性。然而以公司法论,目前的公司法英译本中理解错误、表述偏差的现象可谓多矣。笔者在浏览商务部对外投资网上公布的公司法英译本时就发现了一处有意思的错误,看似一词之差,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商务部对外投资网上公布的公司法英译本将上述条款相应翻译为:“Where a company intends to invest in any other enterprise or provide guarantee for others, it shall,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it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be decided at the meeting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shareholders or shareholders' convention……”“If a company intends to provide guarantee to a shareholder or actual controller of the company, it shall make a resolution through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or shareholders' convention.”
仔细阅读上述条款的原文和译文可以发现,第一款中的“为他人提供担保”译文翻译为“provide guarantee for others”,而第二款中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译文翻译为“provide guarantee to a shareholder or actual controller of the company”。都是“为……提供担保”的句式,为什么上一处是“provide guarantee for”,下一处就变成了“provide guarantee to”?莫非为不同的对象提供担保,语言上也要区别对待?还是说“provide guarantee for”与“provide guarantee to”原本无甚区别?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我们仔细分析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表述可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是保证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被保证人,通常是债务人,而债权人,也就是担保中的权利享有人,在这一款中是没有出现的。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第三方借款,公司就该借款为其提供向该第三方提供担保,则该第三方成为担保权人。
很显然,这里“为……提供担保”应该使用的是介词“for”,且“for”在这里表示的意思是“to indicate the recipient or beneficiary of an action”,也就是“为……,用来指一个活动的接受者或受益者”(《美国传统词典》)。在这里,正因为公司有提供担保,股东才能向外获得融资,股东显然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受益者,公司提供担保,正是“为”了股东。其实,这也是公司法要求上述行为必须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原因——避免少数大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公司因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损失。
而介词“to”可以理解为“In a direction toward so as to reach”,也就是“向,为了到达…而朝一个方向” (《美国传统词典》)。Guarantee的意思是保证,也就是“ a pledge that something will be performed in a specified manner”。因此“to provide guarantee to”实际上就是“to give assurance to”的意思。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被“assure”的人是债权人,正因为有人提供了guarantee,债权人得到了assurance,相信债务人会偿还债务,或者在债务人无法偿還债务时可以向保证人追偿,所以才借出金钱或者做出其他行为。因此我们如果把guarantee提供给股东,则上述法律关系变成了股东是债权人,公司是保证人,债务人变成了条款中未出现的一方,这显然与法律的愿意不符。实际上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而非“为”股东提供提供担保)并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也没有必要专门就这一点做出规定。
从上面这处小小的误译可以看出,法律语言是非常精确和严谨的,每一个字都有它的含义;我们从事法律法规的翻译就更要本着严谨的治学精神,一丝不苟,切不能模棱两可蒙混过关。翻译完成之后,要注意看我们对原文的理解和基于自己理解的译稿是不是“make sense”,是不是与相应法律的精神一致。以本文中的误译为例,如果译者吃透了本条规定的立意,吃透了本条规定反映的法律关系,则文中“to provide guarantee to”的误译就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