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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故频发是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个特点,很多行为与环境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警惕。
2002年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就如何治理水环境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到,水污染治理难度最大,往往是几十亿投下去了,效果却并不明显。所以,治理水污染并不是盲目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我们应该借鉴外国已经成功的先进模式,从而加强我国对水污染防治的管理。
1989年6月,日本再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禁止含有害物质的水渗入地下,以及都道府县首长等日常监测地下水等措施。并对都道府县首长的日常监测地下水质的费用,制定了补助制度。1996年2月,环境审议会又提出了“有关防治地下水水质污染的水质净化对策的办法”,并据此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97年4月1日正式施行。
虽然琵琶湖水质因此而得到相应的改善,但是,由于该规划第一阶段(1986-1990年)和第二阶段(1990--1995年)确定的目标都没有实现,所以水质还是没有根本改善。
第三、法国水法
根据1964年颁布的水法,法国将全国分成六大流域区,包括塞纳河-诺曼底流域(Seine-Normaidic)、罗纳河-地中海流域(Rhone-Mediterraueau)、莱茵-莫斯流域(Rhine-Meuse)、阿尔图瓦-皮卡底流域(Artois-Picardie)、卢瓦河-布列塔尼流域(Loire-Bretane)和阿杜尔-加龙河(Adour-Garonne)流域,每个流域都设有流域委员会和流域水务局,具体负责流域内的水资源规划和水管理工作。
水量、水质、水工程、水处理等进行综合管理,是法国水资源管理成功的标志。法国颁发的一系列法令和制度使法国实行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管理的设想变为现实,并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这种综合管理是建立在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之上,以法律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借助于国家与有关的公共或私立合作对象达成的协议,同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贯彻实施。这种注重以流域为单元的水量水质综合管理极大地促进了法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保护。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注重以法制手段来规范各种水事和水管理行为。法国在1919年10月16日就颁布了第一部《水法》,后经逐步修改补充完善,目前采用的是1992年1月3日颁布的《水法》。该《水法》对国家、流域、地方政府用户及水公司等所从事的所有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及水资源保护等一切水事活动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以规范各级水管理机构的水管理行为。
根据欧共体1991年的一项规定及1992年法国《水法》(2001年做了修改),所有超过2000人口的市镇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对2000人以下的市镇,鼓励建设污水处理厂,政府除了给一定的补助外,还给一定的低息贷款,实际上有些小于2000人口的市镇也建立了污水处理厂。目前,法国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已达到95%以上。
根据“谁污染谁付费、谁用水谁付费。”这一原则,用水者和污水排放者都必须交费。水费是法国水资源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以生活用水为例,水费由运行成本费、污水处理费用、水税和污染税、清洁水发展基金、增值税(TVA)等部分构成。其中运行成本费包括输水、制水及运行、维护及用户管理等费用;污水处理费用包括废水的收集和净化处理费用;水税相当于中国的水资源费,作为从数量上管理水源的资金;污染税相当于中国的排污费,作为改善水源质量的资金。
第四、莱茵河
莱茵河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流经法国、德国等9个国家,最后由荷兰汇入北海。莱茵河流域面积15万平方公里,德国占1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三分之一在莱法州境内。在德国,莱茵河不仅是饮用水源,还作为航运、发电、灌溉和工业用水。五六十年代始莱茵河的水质遭受污染,1972年水质污染最为严重。莱法州的美茵兹市河段溶解氧几乎为零;路德维希港市河段位于世界第二大的化工企业巴斯夫公司(BASF)下游的水域被称为“死河”,鱼虾绝迹。1986年莱茵河生态再次遭受举世震惊的严重破坏。11月1日深夜,瑞士巴富尔市桑多斯化学公司仓库起火,装有1250吨剧毒农药的钢罐爆炸,硫、磷、汞等毒物随着百余吨灭火剂进入下水道,排入莱茵河。警报传向下游瑞士、德国、法国、荷兰四国835公里沿岸城市。翌日,化工厂有毒物质继续流入莱茵河,后来用塑料塞堵下水道。8天后,塞子在水的压力下脱落,几十吨含有汞的物质流入莱茵河,造成又一次污染。11月21日,德国巴登市的苯胺和苏打化学公司冷却系统故障,又使2吨农药流入莱茵河,使河水含毒量超标准200倍。这次污染使莱茵河的生态受到了严重破坏。
其实,在1950年瑞士、法国、卢森堡、联邦德国和荷兰就在在巴塞尔成立了“莱茵河防治污染国际委员会”(ICPR)。自成立以来,各国先后签署了一系列莱茵河环保协议:防止化学污染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监测系统,制定监测计划,建立水系预警系统。规定了某些化学物质的排放标准;建立不同工业部门的协调工作方式,采用先进的工业生产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水体和悬浮物的污染;整订防治氯化物污染公约、减少德国与荷兰边界水体盐的含量;签订防治热污染公约,强调莱茵河沿岸的电站和工厂必须修建砖却塔,确保排放水温低下规定值。
以这次事故处理为契机,各国在1987年制定了“莱茵河行动计划”。事故后,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提出法律性文件《防止事故污染和工厂安全》,以后又提出若干技术要求,包括防止泄露的安全要求、有害物质防倾覆技术要求、管道安全技术要求等。这个机构还对莱茵河沿线的所有工厂进行了清查,同时责成各国政府部门定期检查这些工厂设备安全情况。
其后经过流域各国十几年的共同努力,莱茵河的水质有了极大的改善。在事故应急处理方面,各国联合开发了方便快捷的计算机决策支持系统模型,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预测整条莱茵河污染物浓度及到达时间、位置,以便立即启动相关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造成的损失。
从各国治理水污染的成功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立完善的流域水管理体制,构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以流域控制理念构建水污染防治立法,拓展公众环境知情权,强化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是避免以后相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力保障。
水是生命的源泉。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再一次给沉浸在享受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政府敲响了警钟。在“可持续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的国家战略的逐步落实中,我们希望无锡蓝藻污染事件不仅给太湖污染画上了句号,而且开启了中国的江河湖海清水常流之门。■
编辑: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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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相关重大水污染事件一览
无锡水环境事件并不是孤立的事件。近年来我国环境事件频发,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显示,自2005年底松花江事件以来,我国共发生140多起水污染事故,平均每两三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
沱江污染事件。2004年3月,四川沱江发生因川化技改项目违规生产造成的严重污染事故,由于水质严重污染,内江、简阳、资阳三地城乡自来水公司停止取水和供水。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辞职。
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2005年12月16日,韶关冶炼厂在及其检修期间,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超过1000吨的高浓度含镉污水直接排入北江,造成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
白洋淀死鱼事件。2006年二三月份,白洋淀相继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死鱼主要原因是白洋淀淀区水体污染较重,水中溶解氧过低,从而造成了鱼类的窒息死亡。据调查,位于白洋淀上游的清苑,满城等12个县(市)均未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进入白洋淀。
牡丹江市水栉霉污染。2006年2月19日,黑龙江牡丹江市的水源地,牡丹江支流海浪市发生水栉霉污染事件。经调查,海林雪原酒业公司,海林啤酒厂,海林食品公司等企业的污水超标排放是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事件过后,国家环保总局,监督部将其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沭阳20万人断水事件。2007年7月5日,江苏沭阳地面水厂取水口遭受新沂河上游不明污染源污染,城区供水系统被迫关闭,导致城区20万人断水超过40小时。
太湖蓝藻事件。2007年夏季,太湖、巢湖,滇池蓝藻暴发,无锡、苏州、昆明、巢湖等地居民生活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2002年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就如何治理水环境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到,水污染治理难度最大,往往是几十亿投下去了,效果却并不明显。所以,治理水污染并不是盲目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我们应该借鉴外国已经成功的先进模式,从而加强我国对水污染防治的管理。
1989年6月,日本再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禁止含有害物质的水渗入地下,以及都道府县首长等日常监测地下水等措施。并对都道府县首长的日常监测地下水质的费用,制定了补助制度。1996年2月,环境审议会又提出了“有关防治地下水水质污染的水质净化对策的办法”,并据此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97年4月1日正式施行。
虽然琵琶湖水质因此而得到相应的改善,但是,由于该规划第一阶段(1986-1990年)和第二阶段(1990--1995年)确定的目标都没有实现,所以水质还是没有根本改善。
第三、法国水法
根据1964年颁布的水法,法国将全国分成六大流域区,包括塞纳河-诺曼底流域(Seine-Normaidic)、罗纳河-地中海流域(Rhone-Mediterraueau)、莱茵-莫斯流域(Rhine-Meuse)、阿尔图瓦-皮卡底流域(Artois-Picardie)、卢瓦河-布列塔尼流域(Loire-Bretane)和阿杜尔-加龙河(Adour-Garonne)流域,每个流域都设有流域委员会和流域水务局,具体负责流域内的水资源规划和水管理工作。
水量、水质、水工程、水处理等进行综合管理,是法国水资源管理成功的标志。法国颁发的一系列法令和制度使法国实行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管理的设想变为现实,并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这种综合管理是建立在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之上,以法律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借助于国家与有关的公共或私立合作对象达成的协议,同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贯彻实施。这种注重以流域为单元的水量水质综合管理极大地促进了法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保护。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注重以法制手段来规范各种水事和水管理行为。法国在1919年10月16日就颁布了第一部《水法》,后经逐步修改补充完善,目前采用的是1992年1月3日颁布的《水法》。该《水法》对国家、流域、地方政府用户及水公司等所从事的所有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及水资源保护等一切水事活动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以规范各级水管理机构的水管理行为。
根据欧共体1991年的一项规定及1992年法国《水法》(2001年做了修改),所有超过2000人口的市镇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对2000人以下的市镇,鼓励建设污水处理厂,政府除了给一定的补助外,还给一定的低息贷款,实际上有些小于2000人口的市镇也建立了污水处理厂。目前,法国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已达到95%以上。
根据“谁污染谁付费、谁用水谁付费。”这一原则,用水者和污水排放者都必须交费。水费是法国水资源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以生活用水为例,水费由运行成本费、污水处理费用、水税和污染税、清洁水发展基金、增值税(TVA)等部分构成。其中运行成本费包括输水、制水及运行、维护及用户管理等费用;污水处理费用包括废水的收集和净化处理费用;水税相当于中国的水资源费,作为从数量上管理水源的资金;污染税相当于中国的排污费,作为改善水源质量的资金。
第四、莱茵河
莱茵河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流经法国、德国等9个国家,最后由荷兰汇入北海。莱茵河流域面积15万平方公里,德国占1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三分之一在莱法州境内。在德国,莱茵河不仅是饮用水源,还作为航运、发电、灌溉和工业用水。五六十年代始莱茵河的水质遭受污染,1972年水质污染最为严重。莱法州的美茵兹市河段溶解氧几乎为零;路德维希港市河段位于世界第二大的化工企业巴斯夫公司(BASF)下游的水域被称为“死河”,鱼虾绝迹。1986年莱茵河生态再次遭受举世震惊的严重破坏。11月1日深夜,瑞士巴富尔市桑多斯化学公司仓库起火,装有1250吨剧毒农药的钢罐爆炸,硫、磷、汞等毒物随着百余吨灭火剂进入下水道,排入莱茵河。警报传向下游瑞士、德国、法国、荷兰四国835公里沿岸城市。翌日,化工厂有毒物质继续流入莱茵河,后来用塑料塞堵下水道。8天后,塞子在水的压力下脱落,几十吨含有汞的物质流入莱茵河,造成又一次污染。11月21日,德国巴登市的苯胺和苏打化学公司冷却系统故障,又使2吨农药流入莱茵河,使河水含毒量超标准200倍。这次污染使莱茵河的生态受到了严重破坏。
其实,在1950年瑞士、法国、卢森堡、联邦德国和荷兰就在在巴塞尔成立了“莱茵河防治污染国际委员会”(ICPR)。自成立以来,各国先后签署了一系列莱茵河环保协议:防止化学污染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监测系统,制定监测计划,建立水系预警系统。规定了某些化学物质的排放标准;建立不同工业部门的协调工作方式,采用先进的工业生产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水体和悬浮物的污染;整订防治氯化物污染公约、减少德国与荷兰边界水体盐的含量;签订防治热污染公约,强调莱茵河沿岸的电站和工厂必须修建砖却塔,确保排放水温低下规定值。
以这次事故处理为契机,各国在1987年制定了“莱茵河行动计划”。事故后,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提出法律性文件《防止事故污染和工厂安全》,以后又提出若干技术要求,包括防止泄露的安全要求、有害物质防倾覆技术要求、管道安全技术要求等。这个机构还对莱茵河沿线的所有工厂进行了清查,同时责成各国政府部门定期检查这些工厂设备安全情况。
其后经过流域各国十几年的共同努力,莱茵河的水质有了极大的改善。在事故应急处理方面,各国联合开发了方便快捷的计算机决策支持系统模型,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预测整条莱茵河污染物浓度及到达时间、位置,以便立即启动相关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造成的损失。
从各国治理水污染的成功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立完善的流域水管理体制,构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以流域控制理念构建水污染防治立法,拓展公众环境知情权,强化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是避免以后相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力保障。
水是生命的源泉。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再一次给沉浸在享受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政府敲响了警钟。在“可持续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的国家战略的逐步落实中,我们希望无锡蓝藻污染事件不仅给太湖污染画上了句号,而且开启了中国的江河湖海清水常流之门。■
编辑: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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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相关重大水污染事件一览
无锡水环境事件并不是孤立的事件。近年来我国环境事件频发,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显示,自2005年底松花江事件以来,我国共发生140多起水污染事故,平均每两三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
沱江污染事件。2004年3月,四川沱江发生因川化技改项目违规生产造成的严重污染事故,由于水质严重污染,内江、简阳、资阳三地城乡自来水公司停止取水和供水。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辞职。
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2005年12月16日,韶关冶炼厂在及其检修期间,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超过1000吨的高浓度含镉污水直接排入北江,造成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
白洋淀死鱼事件。2006年二三月份,白洋淀相继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死鱼主要原因是白洋淀淀区水体污染较重,水中溶解氧过低,从而造成了鱼类的窒息死亡。据调查,位于白洋淀上游的清苑,满城等12个县(市)均未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进入白洋淀。
牡丹江市水栉霉污染。2006年2月19日,黑龙江牡丹江市的水源地,牡丹江支流海浪市发生水栉霉污染事件。经调查,海林雪原酒业公司,海林啤酒厂,海林食品公司等企业的污水超标排放是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事件过后,国家环保总局,监督部将其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沭阳20万人断水事件。2007年7月5日,江苏沭阳地面水厂取水口遭受新沂河上游不明污染源污染,城区供水系统被迫关闭,导致城区20万人断水超过40小时。
太湖蓝藻事件。2007年夏季,太湖、巢湖,滇池蓝藻暴发,无锡、苏州、昆明、巢湖等地居民生活受到不同程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