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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我国传统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有针对性地制订体现中医药知识产权特殊性的法律保护制度.方法:查阅相关文献,分析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其依据.结果:国际上对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立法已有先例;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其它文件,均不禁止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政策与措施,只是这些政策与措施不得违背WTO的基本原则;国外、境外对中医药的立法正在不断加强.结论:我国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