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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应当借鉴汽车召回制度和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在国内建立起食品召回保险制度,分担食品企业召回成本,确保食品召回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在企业得以生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才能最终得到保证。
关键词 食品召回 制度完善 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F419文献标识码:A
一、食品召回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食品召回制度起步晚。
对食品召回做出具体明确的定义,目前仅《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改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而食品召回制度真正在立法上建立是在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这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要晚了近半个世纪。
(二)食品溯源机制不健全。
食品溯源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食品召回的召回主体、范围和责任等问题,并通过食品溯源管理的分析找出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为以后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到防微杜渐。但我国的食品溯源管理刚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京、上海等地区的部分行业有所推行,全国范围的溯源管理机制尚未建立,远不能保证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整体要求,溯源机制推广工作仍然急需加强。
(三)食品召回实施成本高。
食品销售的终端标的额小,消费者数量多,大多食品一经售出就很快被食用,如禽、肉、蛋类,这些都是人们的日常消耗的食物。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食品存在缺陷需要实行召回,根据召回规定,他们要制定召回计划,执行召回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并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的补救措施,消除问题食品危害风险。生产者、销售者从市场上收回问题食品可以根据进货渠道采取相应措施,将问题食品下架、收回,但是对于消费者手中的问题食品如何收回,目前仍无明细规定,而实际情况中也很难得到全面执行。例如消费者因外出在较远超市购买食品,后发现该食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但由于食品本身价值较低,而且当初购买食品的收据、凭证等遗失使得问题食品来源证明困难,让消费者主动去执行食品召回,成本过大。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一)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依然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尤其是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例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罚款处罚的最高额仅为3万元,这样对处罚力度对于那些唯利是图的企业恐怕是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相比之下,国外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就严格的多。法国对假冒伪劣食品与毒品和军火走私并列为威胁消费者生活安全的有害产品。美国对生产批发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除判处监禁外,还处以25万-100万美元的罚款 。完善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立法,对现有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協调、统一和修订,建立一个以科学规范为基础的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解决食品召回问题。
(二)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管理制度。
食品溯源管理本身并不具有消除食品安全危害的功能,而是要通过它帮助我们迅速有效地发现问题,查出根源,进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风险的扩大,使真正的责任者得到追究。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可立即通过食品溯源系统来追查不安全食品来源,迅速消除食品危害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追究来源者的其责任。既保障了消费者利益,又极大地保证食品监管的效率,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加强企业责任意识,鼓励企业实施主动召回。
我国的食品召回按照启动程序的不同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无论哪种召回方式,企业都是重要的主体。很多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出现问题后,首先想到的不是实施主动召回,而是想尽办法进行掩盖或推脱责任,延误了实施召回的最佳时机,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扩大与加深。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高层在接到投诉后曾自行检测出了三聚氢胺,但为了逃避责任而对此事一再隐瞒,并将三聚氢胺称之为“A物质”,最后直到出现死亡病例,才在2008年9月11日实施召回。要鼓励企业实施主动召回,必须加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并根据企业诚信水平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档案信息,便于公众了解查询,进而促进内在激励机制的转化。
(四)借鉴国外汽车召回制度,实行食品召回保险制度。
通常的召回成本包括鉴定费用、告知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加班费用、雇佣额外人员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家费用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其最终数额往往巨大,尤其是一旦企业实施大规模召回,加上其他的关联效应的影响,企业往往独力难支,而最终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鉴于高召回成本,目前在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汽车召回上通常做法是强制企业购买召回保险,而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将召回保险制度推广到其他产品,其中就包括了食品。通过召回保险制度,来转嫁召回成本,保证企业即使出现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能够按照召回程序的设计而迅速有效地解决,另外还可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支持,正确处理召回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消除危机。我国应当借鉴汽车召回制度和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在国内建立起食品召回保险制度,分担食品企业召回成本,确保食品召回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企业得以生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才能最终得到保证。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释:
刘波、冒乃和.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福建农业学报,2001(6).
王和、吴军.产品召回保险载.中国保险,2003(11).
关键词 食品召回 制度完善 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F419文献标识码:A
一、食品召回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食品召回制度起步晚。
对食品召回做出具体明确的定义,目前仅《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改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而食品召回制度真正在立法上建立是在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这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要晚了近半个世纪。
(二)食品溯源机制不健全。
食品溯源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食品召回的召回主体、范围和责任等问题,并通过食品溯源管理的分析找出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为以后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到防微杜渐。但我国的食品溯源管理刚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京、上海等地区的部分行业有所推行,全国范围的溯源管理机制尚未建立,远不能保证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整体要求,溯源机制推广工作仍然急需加强。
(三)食品召回实施成本高。
食品销售的终端标的额小,消费者数量多,大多食品一经售出就很快被食用,如禽、肉、蛋类,这些都是人们的日常消耗的食物。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食品存在缺陷需要实行召回,根据召回规定,他们要制定召回计划,执行召回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并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的补救措施,消除问题食品危害风险。生产者、销售者从市场上收回问题食品可以根据进货渠道采取相应措施,将问题食品下架、收回,但是对于消费者手中的问题食品如何收回,目前仍无明细规定,而实际情况中也很难得到全面执行。例如消费者因外出在较远超市购买食品,后发现该食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但由于食品本身价值较低,而且当初购买食品的收据、凭证等遗失使得问题食品来源证明困难,让消费者主动去执行食品召回,成本过大。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一)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依然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尤其是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例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罚款处罚的最高额仅为3万元,这样对处罚力度对于那些唯利是图的企业恐怕是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相比之下,国外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就严格的多。法国对假冒伪劣食品与毒品和军火走私并列为威胁消费者生活安全的有害产品。美国对生产批发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除判处监禁外,还处以25万-100万美元的罚款 。完善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立法,对现有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協调、统一和修订,建立一个以科学规范为基础的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解决食品召回问题。
(二)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管理制度。
食品溯源管理本身并不具有消除食品安全危害的功能,而是要通过它帮助我们迅速有效地发现问题,查出根源,进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风险的扩大,使真正的责任者得到追究。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可立即通过食品溯源系统来追查不安全食品来源,迅速消除食品危害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追究来源者的其责任。既保障了消费者利益,又极大地保证食品监管的效率,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加强企业责任意识,鼓励企业实施主动召回。
我国的食品召回按照启动程序的不同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无论哪种召回方式,企业都是重要的主体。很多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出现问题后,首先想到的不是实施主动召回,而是想尽办法进行掩盖或推脱责任,延误了实施召回的最佳时机,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扩大与加深。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高层在接到投诉后曾自行检测出了三聚氢胺,但为了逃避责任而对此事一再隐瞒,并将三聚氢胺称之为“A物质”,最后直到出现死亡病例,才在2008年9月11日实施召回。要鼓励企业实施主动召回,必须加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并根据企业诚信水平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档案信息,便于公众了解查询,进而促进内在激励机制的转化。
(四)借鉴国外汽车召回制度,实行食品召回保险制度。
通常的召回成本包括鉴定费用、告知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加班费用、雇佣额外人员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家费用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其最终数额往往巨大,尤其是一旦企业实施大规模召回,加上其他的关联效应的影响,企业往往独力难支,而最终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鉴于高召回成本,目前在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汽车召回上通常做法是强制企业购买召回保险,而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将召回保险制度推广到其他产品,其中就包括了食品。通过召回保险制度,来转嫁召回成本,保证企业即使出现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能够按照召回程序的设计而迅速有效地解决,另外还可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支持,正确处理召回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消除危机。我国应当借鉴汽车召回制度和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在国内建立起食品召回保险制度,分担食品企业召回成本,确保食品召回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企业得以生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才能最终得到保证。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释:
刘波、冒乃和.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福建农业学报,2001(6).
王和、吴军.产品召回保险载.中国保险,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