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规范 保障法制新闻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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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因表述不够专业、态度不够客观、片面追求可读性与轰动性等原因,致使法制新闻公信力受损的事例不少。本文从上述三个层面,对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规范性缺失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观点。
  【关键词】法制新闻规范性自律
  今年6月,央视一著名主持人在播出节目中,将“肃宁枪击案”牺牲的警察称为“死亡”,将案件犯罪嫌疑人称为“老汉”,引发一波舆论热浪。上述称谓是否妥当值得商榷,但这足以可见公众对法制新闻规范性的关注。法制新闻有着很强的专业性、特殊的敏感性,遵守相应的采访规范、写作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表述中专业性的不足
  任何语言的运用,首先都要求用语准确。法制新闻报道专业性强,对语言准确性与表述专业性的要求更为严格。然而在现实中,法制新闻报道中用词失当、语句歧义等问题时有发生。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专业用语,法制新闻报道中自然离不开法律术语。有些法律术语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例如,将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的“侦查”误为“侦察”。侦查是法律概念,是指公安、检察机关为搜集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认定犯罪事实所进行的活动;侦察则为军事概念,为查明敌情、地形和设施等有关作战而进行的活动。还有很多法制新闻中混淆“罚金”与“罚款”。罚金与罚款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法律概念,罚金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强制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钱款的刑事处罚。而罚款则是执法部门对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量钱款的行政处罚。
  有些法制新闻报道中,对于涉案人员的称谓也常常出现混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法院判决为有罪的人才能称为罪犯。在法院判决之前,不同阶段分别有不同的称谓。在立案侦查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而在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中,时常会看到这样的表述:“被拘捕时,他才知道自己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这里的“拘捕”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从字面上理解,应是拘留和逮捕的意思,但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强制措施。因此,采写法制新闻应熟悉法律,准确运用法律术语。
  法制新闻报道的专业性,有时体现在关键动词运用的精准性上。如在叙述案情时,“掏出一把刀”与“拿起一把刀”的行为动作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前者可能是有准备的行为,而后者则可能是一个无准备的行为。采写法制新闻报道还需要讲究一定的句式,避免出现一语多义或者含糊不清的用语。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盗窃两次被判刑”的语句,李某是因监窃两次被判了一次刑,还是因盗窃而两次被判刑?由于表述不准确、不专业,容易让读者产生歧义。
  可以说,法制新闻报道的专业性,往往与作者自身所具备的综合素质有关,包括法律素质、写作功底等。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准确性,需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
  二、报道中客观性的忽略
  新闻贵在向读者提供客观事实、还原事件真相,让读者从中形成自己的判断。对于法制新闻报道来说,必须做到尊重司法的中立性、权威性,客观理性引导舆论。保持法制新闻报道客观性的态度,既是新闻报道应具备的特性,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公正理念的内在需要。
  现实中,有些法制新闻报道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性,有时甚至提前为案件当事人定性,明显违背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6条“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的规定。如在“马加爵案”尚未判决前,有媒体使用了“马加爵会被处以极刑”及“恶魔”等表述。某电视台就此案作的专家访谈节目中,一位学者以不容置疑的口吻说:“马加爵是一个罪犯,枪毙是不用再讨论的问题。”此时,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媒体却充当法官把“判决”写好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某些法制新闻报道中,鉴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作者会将自身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和悲悯带入,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偏离了正常的舆论引导轨道。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案”,一些新闻报道没有客观交代整个事件过程,仅站在打工者的角度,采用只言片语或者是暗示性的语句引发公众对药家鑫的憎恨。题为《西安一大学生撞到行人后连刺对方8刀致死》的报道中写道:“其驾驶的车辆系私家车辆,家庭背景殷实。”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网民对药家鑫“富二代”“军二代”的猜测。随后,《谁该为药家鑫冷血的狼性负责》等报道相继出现,还有媒体将药家鑫以前在学校及生活中的一些隐私挖掘出来公之于众,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正当的合法权利。
  倾向性、主观性甚至情绪化,是法制新闻报道的“雷区”,报道态度与报道角度失去客观理性,有可能会误导公众和司法机关先入为主,导致媒体引导诉讼,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公正判决。因此,应坚守客观公正,力争做到事实和观点分开,切忌以强烈主观色彩的倾向性采写法制新闻。
  三、对“注意力”的片面追求
  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往往涉及到色情、暴力和血腥。对这方面案件的报道如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可以起到警示、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然而,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为追求“注意力”,强调可读性甚至轰动性,满足读者对感官刺激的需求,对案件中的暴力、色情情节进行详细刻画,有的甚至完整地再现作案手段与细节。对于作案细节的过分细致描述,会起到某种“指导”作用,甚至诱发犯罪。
  为吸引眼球,某媒体2013年7月刊发的“湖南杀人烹尸案”相关报道中,详细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引诱被害人的手段、作案的过程和事后处理尸体的经过等,通篇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作案教程”。这样的法制新闻报道,可以说是为心术不正的人提供了作案参考。
  一些法制新闻报道过分突出案件当事人隐私,并使用带有煽情性、刺激性的标题,以追求“注意力”。今年3月,合肥市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女教师在家中被公公伤害致死。这是一起因带孩子等家庭琐事引发的普通命案,但多家媒体在报道中尤其在标题中,过分凸显“卧室、床上、丈夫不在家”等新闻元素,制造遐想,吸引阅读,如《女教师在卧室床上被公公掐死》《丈夫出差在外女教师被公公掐死》等。
  今年4月,定远县发生一起儿子在病房内将父亲杀死的命案,一篇标题为《因老婆被父亲强奸惹悲剧》的报道中,将案发原因表述为:儿媳向公公借钱给患肝癌的丈夫治病,被公公趁机强奸,儿子得知后把父亲打伤住院,而后气愤难平又赶到医院将父亲杀死。然而在该案的卷宗中,犯罪嫌疑人及包括儿媳在内的多名证人均丝毫未提及强奸。该篇报道将道听途说来的“闲话”描述为案发原由,不仅给儿媳声誉带来损害,而且给案件侦查带来一定影响。
  不应提及或过分提及侦查手段,是采写法制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的规范。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为追求“注意力”,对侦查办案使用侦技手段的叙述不仅失之于范,而且有失于法律规定。2013年11月,某媒体刊发的《检察院用测谎仪办案三名贪官“口是心非”现了形》的报道,无限放大测谎仪的作用,称“该检察院开始采用测谎仪,已成功侦破3起自侦职务犯罪案件和10余起非自侦刑事案件,测试准确率达100%。”与此相反的是,2013年5月,宿松县发生一起纵火致5人死亡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便通过了测谎仪的测试。司法实践中,法院庭审不会将“测谎仪数据”当作“证据”采纳。
  由此可见,过度追求受众的“注意力”,千方百计制造可读性与轰动性,极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采写法制新闻,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守序,规范使用法言法语。作为媒体,也应加强自律,进行自我约束与规范,可建立把关程序,聘请法律界专业人士对即将刊发的重要法制新闻报道进行把关,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①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说》[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
  ②罗彬:《新闻传播人本责任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③杨保军:《新闻道德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安徽日报社政治新闻中心)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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