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报道,1月4日,参加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个学生,因持临时二代身份证,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个考点被监考人员拦在门外,被迫放弃考试。
按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考生须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站在监考人员的角度,拒绝持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入场似乎“有据可查”、“有规可依”。可是在很多网友的眼中,此举显得十分荒唐,主考部门在严肃考风考纪的同时,应为考生提供人性化服务。
在笔者看来,持临时身份证考生被拒是一种“削足适履”。身份审核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冒名顶替现象,验“二代身份证”也是为证明考试者是考生本人。可是,天有不测风云,考生并不能确保其身份证在考试前一刻就不遗失,既然遗失身份证是正常现象,那遗失后补一个临时身份证更是正常现象,作为监考人员应该有思想上的准备,不能死抱着“二代身份证”的规定不放而耽误考生的美好前程。
从法理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从中可以看出,临时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上和正式身份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拒绝持临时身份证的考生进考场涉嫌违法。
据报道,事情发生后,内蒙古有关部门回应称,监考人员未准许持有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入场考试,符合教育部要求。仔细追究,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法律规定,在适用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别说教育部的规定、研招简章并未否定临时身份证的证明作用,就算是教育主管部门作了这样的规定,我们也要遵从“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部委规章”的原则,这才是对法律的尊重。
从“考生被拒事件”可以看出,形式主义害死人,不让持临时身份证的考生进考场是十足的形式主义。这位考生拿着准考证、考场座位通知单、户籍证明、临时二代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为什么就证明不了自己的身份。人们会问,如此的考研审核是为考研服务还是为考生添乱?这种一根筋式的工作方法必须改变,否则害莫大焉。
其实,对此事的处理方法完全可以灵活一些,比如,监考人员可以先把考生的情况记录下来,然后进行求证,或者用电话向上级部门寻求解决,总之,不能只是简单拒绝。拒绝可能只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影响的却是考生的一生,如果一个考生没有败在考场上,而是败在考场外,这种遗憾和痛苦是其一生也无法弥补和忘记的。
按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考生须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站在监考人员的角度,拒绝持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入场似乎“有据可查”、“有规可依”。可是在很多网友的眼中,此举显得十分荒唐,主考部门在严肃考风考纪的同时,应为考生提供人性化服务。
在笔者看来,持临时身份证考生被拒是一种“削足适履”。身份审核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冒名顶替现象,验“二代身份证”也是为证明考试者是考生本人。可是,天有不测风云,考生并不能确保其身份证在考试前一刻就不遗失,既然遗失身份证是正常现象,那遗失后补一个临时身份证更是正常现象,作为监考人员应该有思想上的准备,不能死抱着“二代身份证”的规定不放而耽误考生的美好前程。
从法理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从中可以看出,临时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上和正式身份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拒绝持临时身份证的考生进考场涉嫌违法。
据报道,事情发生后,内蒙古有关部门回应称,监考人员未准许持有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入场考试,符合教育部要求。仔细追究,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法律规定,在适用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别说教育部的规定、研招简章并未否定临时身份证的证明作用,就算是教育主管部门作了这样的规定,我们也要遵从“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部委规章”的原则,这才是对法律的尊重。
从“考生被拒事件”可以看出,形式主义害死人,不让持临时身份证的考生进考场是十足的形式主义。这位考生拿着准考证、考场座位通知单、户籍证明、临时二代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为什么就证明不了自己的身份。人们会问,如此的考研审核是为考研服务还是为考生添乱?这种一根筋式的工作方法必须改变,否则害莫大焉。
其实,对此事的处理方法完全可以灵活一些,比如,监考人员可以先把考生的情况记录下来,然后进行求证,或者用电话向上级部门寻求解决,总之,不能只是简单拒绝。拒绝可能只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影响的却是考生的一生,如果一个考生没有败在考场上,而是败在考场外,这种遗憾和痛苦是其一生也无法弥补和忘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