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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昬义》指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的。
在我们这些现代人看来,有结婚就有离婚,离婚是男女双方的事,既可以男离女,也可以女离男。这都是天赋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男女婚姻关系最基本的准则。然而,中国古代却是一个男尊女卑,女子依附于男子的夫权社会。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却不能离夫,这个规定虽然汉代以前并不严格,但已有所表露。
秦汉大一统之前,男子离婚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出妻”,但贵族不直接称“出妻”,他们有更道貌岸然的说法,自己姐妹被夫家出叫“来归”,别人的姐妹被出叫“大归”。《左传·春秋上》说:“夫人姜氏归于齐。左氏曰:‘大归也。’”“秋,郯伯姬来归。左氏曰:‘出也。’”“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谷梁氏曰:‘妇人之义,嫁曰归,反曰来归。’”
说到古人的离婚,就要说到历史上著名的“七出”“三不去”,这其实是西周时期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做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则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内容如下: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出发点,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遂去其妻。”(《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事实上,不仅男方本人可以找出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的那样,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从而导致遣归的结果。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但唐代时,离婚的法律规定执行仍较不严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离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离婚其中一方不服而兴诉讼时,才由地方官员按律来做审判。
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上仍延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因此,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二代。
清末1909年参照西方法律所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应于七出的相关规定法律,而这部刑律中关于离婚的部分也一直沿用到民国初年。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
七出在古代中国,对于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至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此外,在传统中国,七出这个规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亦即《唐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因为有“三不去”的规定,所以陈世美停妻再娶,才违犯了大宋律例。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除了有休妻外,还有和离、义绝两种离婚制度。
义绝是一项强制离婚制度,首次完备是在《唐律疏议》之中。义绝这种强制离婚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的权力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发生了可以“义绝”的法定事由,则不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官府判定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的一方,出现了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或者旁系尊亲,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出现了相互殴打、通奸、杀人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判定“义绝”。《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规定倘若出现上述情况,夫妇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
和离这种现象,秦汉时也有过事实上存在,直至唐代,和离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在《唐律疏议》中解释道:“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和离在唐律中的本意即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由此离婚,法律不做追究。敦煌出土文献中就有"和离"的文书《放妻书》: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从这份唐代文书中,可以看出,写此文书的唐代某人,真的比现代一些男人更有现代人权意识呢!而且,离婚不出恶言,反而真心祝福,够大度的。
在我们这些现代人看来,有结婚就有离婚,离婚是男女双方的事,既可以男离女,也可以女离男。这都是天赋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男女婚姻关系最基本的准则。然而,中国古代却是一个男尊女卑,女子依附于男子的夫权社会。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却不能离夫,这个规定虽然汉代以前并不严格,但已有所表露。
秦汉大一统之前,男子离婚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出妻”,但贵族不直接称“出妻”,他们有更道貌岸然的说法,自己姐妹被夫家出叫“来归”,别人的姐妹被出叫“大归”。《左传·春秋上》说:“夫人姜氏归于齐。左氏曰:‘大归也。’”“秋,郯伯姬来归。左氏曰:‘出也。’”“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谷梁氏曰:‘妇人之义,嫁曰归,反曰来归。’”
说到古人的离婚,就要说到历史上著名的“七出”“三不去”,这其实是西周时期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做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则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内容如下: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出发点,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遂去其妻。”(《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事实上,不仅男方本人可以找出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的那样,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从而导致遣归的结果。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但唐代时,离婚的法律规定执行仍较不严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离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离婚其中一方不服而兴诉讼时,才由地方官员按律来做审判。
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上仍延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因此,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二代。
清末1909年参照西方法律所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应于七出的相关规定法律,而这部刑律中关于离婚的部分也一直沿用到民国初年。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
七出在古代中国,对于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至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此外,在传统中国,七出这个规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亦即《唐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因为有“三不去”的规定,所以陈世美停妻再娶,才违犯了大宋律例。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除了有休妻外,还有和离、义绝两种离婚制度。
义绝是一项强制离婚制度,首次完备是在《唐律疏议》之中。义绝这种强制离婚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的权力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发生了可以“义绝”的法定事由,则不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官府判定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的一方,出现了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或者旁系尊亲,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出现了相互殴打、通奸、杀人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判定“义绝”。《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规定倘若出现上述情况,夫妇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
和离这种现象,秦汉时也有过事实上存在,直至唐代,和离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在《唐律疏议》中解释道:“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和离在唐律中的本意即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由此离婚,法律不做追究。敦煌出土文献中就有"和离"的文书《放妻书》: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从这份唐代文书中,可以看出,写此文书的唐代某人,真的比现代一些男人更有现代人权意识呢!而且,离婚不出恶言,反而真心祝福,够大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