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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拘传和监视居住的适用率非常低,取保候审的适用率高一些,但是仍未成为主流,逮捕和拘留的适用率仍然过高。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很多,除了这些强制措施本身设置和适用程序上的缺陷以外,还包括留置的滥用,侦查机关自身经济效益的追求,社会控制力的不足,“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等等。我国有必要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方式,改进强制措施的决定方式,增强社会的控制力,增设逃保罪,改善侦查装备,提高侦查科技含量,赋予嫌疑人沉默权,赋予律师侦查人员讯问时的在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