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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开展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流水号的号段发放区域、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的网络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