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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法律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与法学的交叉研究学科。因应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的划分,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也有强弱之分。目前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的科技研究模式、法律研究模式和法理研究模式具有弱法律人工智能研究的特点,难以满足法律人工智能研究的未来所需。为实现具有主体性、整体性、体系性和可对话性的强法律人工智能研究即人工智能法学,需要以研究主体跨界参与、人才培养方式转变、研究方法革新和国际间交流合作等方式达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