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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条文中多处提及“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等词,而且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百分之八十的成员资格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那么,如何界定某人在外国有无居留权呢? 从基本法第24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的角度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分为三类:1.具有中国国籍,在外国无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