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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的民法体系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在中国大陆被废除,其结果之一就是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没有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而只有极个别的、零散的民事法律法规存在。改革开放前,过快地向社会主义性质转变,使商品经济形态中正常的民事关系,在认识上被否定、批判,在现实中被限制、扭曲,民法典的制定失去了经济基础的支撑。改革开放后,制定民法典的历史任务再次被提出,但怎样制定民法典以及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却是明的、暗的各方利益的博弈,总结、研究这种利益博弈的过程,即深刻认识怎样通过制定民法典来构建起和谐社会中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