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天津市行政执法改革与完善

来源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ch123455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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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天津市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推动了天津市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但是,随着天津国际地位和城市管理目标的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步伐的进一步加快,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天津市的行政执法体制,使之与天津市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城市定位和发展实际相匹配,更好地促进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天津;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体制改革;完善;监督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1)05-0094-04
  
  一、天津市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政策的确立与实施,天津市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经济活动和流动人员快速集聚。这不仅使城市规模和在津人口数量成倍地扩大和增长,也使人们感到城市规划和建设总是跟不上发展的步伐。由于城市化进程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环境污染、交通秩序、外来人员管理、社会治安等。这就急迫要求天津市及时跟上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立法步伐,及时跟上执法理念、执法模式、执法体制、执法方式转变的步伐,跟上新情况、新问题凸显与叠加的步伐,进行深入的体制机制创新。
  (二)由于现代化城市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与此相匹配的城市管理也应从粗放转向精细,从专业转向综合,从低效、缓慢、分散转向高效、快捷和统一。整个执法环境应该由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能交叉、相互扯皮、官僚主义转向功能齐全、服务周到、队伍专一、人员精干上来。但是,实践中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裁量不一、适法不一、处理结果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会出现“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局面。这不仅使政府大量投入的人财物消耗在无休止的突击检查和应付差事中,而且致使城市面貌长期处于“脏乱——整治——再脏乱——再整治”的怪圈中。客观地说,这样的行政执法状况与天津市的城市定位相矛盾。因此,天津市的城市管理要与其城市定位相统一,要确立全面、科学、长效、可持续的城市总体规划与发展目标,要确定符合天津市实际情况与操作性较强的行政管理目标和行为方式,还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与威严,把突击管理变成常态管理,静态管理变成动态管理,粗放管理变为精细管理,野蛮管理变为文明管理,进一步提高天津市的品位与品质。
  (三)自《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行政立法力度,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天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仅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而且不断探索新的行政执法方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从2004年1月至2010年6月,市政府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地方性法规85件,制定政府规章134件。在信息公开方面,主动公开执法信息71960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562条,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访问量达到401万人次,并通过开通12345、8890、12315、12319、“公仆接待日”、“行风坐标”等一大批为民服务热线和服务平台,整合公开措施,丰富公开方式,不断扩展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渠道和内容,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政府服务提速方面,市级审批项目由1033项减少到495项,减少了52.1%,保持在四个直辖市最少;推出了155项“立等可取”和231项网上申报办理的审批事项,并使审批事项的平均办结时限由10.6天减少为4.6天,提速56.6%。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超时默许”制度,现场审批率达95%以上,走在全国的前列。在制度创新方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代理制度,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绝大部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由中介机构代理,中介费用由政府“埋单”。这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审批效率和质量,成为天津市行政许可工作的亮点。
  (四)天津市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大力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新问题的能力,使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大大提高了天津市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天津市推行了“三步式”执法的模式,“数字式管理”、“人民调解”、“巡视员、特派员”等方式,不仅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亲和力,而且监督了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品质。除此之外,天津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即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大规模培训,通过自学与实践,最后考试并颁证。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执法证,并持证上岗,对其进行动态与档案管理;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转岗、调离或辞退,以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精干。在天津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和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强化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违法执法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坚决纠正不执法、乱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依法追究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此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和问责,积极探索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被诉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自身建设与制度完善。
  
  二、天津市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落后于经济发展,缺乏前瞻性和预测性。近几年,天津市GDP都以两位数字在增长,这为天津市政府的行政立法活动创造了机遇与平台。与此同时,在城市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经济结构调整、社会再生产、利益再分配、节能减排、社会保障、工伤鉴定、医疗保险、社会养老、外籍人士及流动人口管理等。但我们没有跟上城市化发展的进程,没有跟上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即法律滞后现象十分严重。加之现行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交叉、抵触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即废改立工作没有跟上,尤其是对“规章”的清理工作没有跟上。在这种情况下,难言法律的预测性和前瞻性。近几年国家和天津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囊括不了全部,也调整不好上述所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再加上天津市特殊的地理位置、城市环境、经济发展速度与方式的特点,需要有一批与之相配套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出台,并加以调整,事实却不尽如人意。
  (二)有些政府部门拟定立法草案的质量不 高,争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享有行政立法权,但是必须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但在实践中,越权立法、越位立法,给本部门争职权、争利益的现象十分严重,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十分突出,甚至“立一个法,成立一支队伍”,某立法部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还是裁判者”;有些部门的立法能力差、水平低,草拟的草案质量不高;有些部门不严格按《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立法程序去操作,而是急于求成、应付领导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因此,草案可行性论证不够充分,尤其对那些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听证、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调查论证、集体讨论、修改完善等工作做得不深人、不具体,甚至被剥夺;有些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跟踪、反馈、修订工作不重视;风险评估制度和纠错机制也做得不好。这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形象、破坏了法律的尊严,而且还严重地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此同时,还存在政出多门、政令不畅、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监督等现象。
  (三)行政执法主体混乱,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粗暴、不文明执法行为时有发生。以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为例,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房产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四部门对此都享有审批和处罚权,那么到底谁该享有哪一部分权力?每个部门怎样行使管理权?各自执法程序怎样?如何协调、衔接、纠纷解决?各自的法律责任怎样?等等。《农业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此都有规定,但部门不一、权限不一、职责不一,更没有协调、解决相互之间矛盾的规定。因此,造成“有利的时候各部门争着管,无利的时候各部门都不管”、职权交叉、责任不明,甚至少数部门和个别领导认为依法行政是法制机构的事,与具体执法部门没有关系。少数执法人员以“管理者”身份自居,拿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当做优亲厚友和权力寻租的手段,任意执法甚至徇私枉法,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利益和相对人利益。
  (四)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尽管法律法规规定了人大、上级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审计、监察部门、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等监督方式,但是效果甚微。有些问题的处理是从“原点回到原点”,市民反映的“问题”在各级机关里旅行一圈后又回到老百姓手里。其原因在于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差,社会责任感差,奖惩制度不到位,违法责任追究制不到位。
  
  三、改革和完善天津市行政执法的路径
  
  (一)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是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解决好“错位”、“缺位”、“越位”问题。
  1.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立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紧把握经济发展规律的特点,用科学民主的方法,通过行政立法、法律编篡及规章清理等方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制度建设,立法时就要克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弊病,每一项制度都要清楚、明确、具体,操作性极强,使之既要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的信仰与理念,又要成为其行为准则与规范。
  2.各级行政立法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政府立法预测与规划工作,尤其是中短期规划要将城市综合管理立法列入近期立法规划中,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改变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借法执法”的现状,改变职责交叉、互相推诿、争权夺利的现状。姜明安教授认为,单独立法有难度,因为城市管理执法涉及多个领域,执法范围不明晰。但笔者认为,“城市综合执法”应该单独立法。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专门管理城市公共事务,恪守公平、公正、客观、适当的原则,采用多种执法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公平交易、市容整洁的目的,即《城市综合管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方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
  3.建立健全政府立法的追踪、评估制度,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把重点放在法规编纂和规章的清理上,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永远在法制轨道上正常地运行,防止借立法之机谋取部门和地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正义,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改革政府立法现状,加强制度建设,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服务,不断提升天津市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服务。
  (二)增强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牢固树立维护法律尊严、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正当程序的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定期举办法制讲座或脱产培训,用“權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念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体制结构、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能上来;把政府定位转移到监管市场、调节经济、服务公众、管理社会上来;把工作作风转变为维护法律尊严、职责法定、权责统一、程序正当上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大力倡导和培育亲民、为民、利民的工作作风;把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为公民提供优质、方便、高效、快捷的公共服务。与此同时,制订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把依法行政考核成绩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考核之中,并在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必要时向社会公布。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使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政府立法、行政决策等方面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情况交流等工作,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为行政决策提供合法、科学和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合法运用自由裁量权,切实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主要包括: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复议权工作,确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一定要在法定权限、程序范围内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不失职、不越权、不滥用执法权;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突击”检查,减少执法层次与环节,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按照“三步式”执法方式实施行政权力,真正做到严格执法、透明执法、公正执法。
  2.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具体条文规定的条件、标准、幅度、步骤和时限进行行政执法,还要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措施等,方便行政相对人操作与监督。此外,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严格执行登记、听证、告知、说明等各项程序要求;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防止因程序错误而导致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实时沟通,注重协调,避免因职权界限不清造成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防止和减少执法扰民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发生。
  3.要正确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中,要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等法定情形,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条文,并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正确的方式、方法及步骤,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在今后的行政立法中必须在每一个程序规范中分别规定一些制度,责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恪守,如情报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权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书面决定制度、陈述和申辩制度等,否则要承担行政决定被撤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和后果。
  4.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要严肃追究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执法能力等方面,要进行经常性、正规化的培训、教育与考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还要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尽职尽责、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人员予以奖励和晋升;对徇私枉法、違法执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予以纠正、赔偿,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清除、开除的处分,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奖惩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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