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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奖励积分在我国施行的时间比较短,相关的规定相对还不够完善,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其的理解和运用都存在偏差。本文以某电器销售企业为例,对奖励积分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奖励积分诞生于1981年的“美利坚航空公司常客项目”,其形式是按乘客的飞行里程奖励里程分,并将里程分兑换为免费机票,以此作為培养顾客忠诚度的一种手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奖励积分在我国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一、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2008年12月中华人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其中对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规定明确我国企业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将奖励积分视为销售业务的可分割部分,销售收入或应收的货款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为了获取本次商品或劳务的货款,确认为当期收益;另一部分为客户支付的与奖励积分有关的货款,该部分货款所对应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义务需要递延到满足一定条件后履行,应作为企业的负债确认为”递延收益”。
二、奖励积分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文阐述,我们以国内某家电连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A电器)为例,对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说明。
(一)A电器奖励积分业务的相关资料
A企业实施积分计划,顾客前次消费额产生的积分,可以在下次消费时抵扣。授予顾客的积分奖励作为销售交易的一部分。
(二)根据年报披露信息,对奖励积分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奖励积分业务发生时的会计核算
假定A电器2016年1月1日向一客户销售电器商品收取现金11.7万元,其中1.7万元为增值税税款,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为销售额的1%,每一个积分相当于一元代用券,用作下次购买时抵扣现金,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客户使用积分比率为90%,则不含税账款10万元,需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和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2.奖励积分的使用
(1)客户在下次购买商品时,A电器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若客户积分兑换的商品或劳务由第三方提供,则应将需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若此顾客第二次仍然购买相同的商品,会计分录如下:
3.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变化
由于客户实际兑换的奖励积分价值与事先的估计值会有差异,需根据奖励积分的实际兑换情况定期更新对客户兑换率的估计,重新测算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并据此进行客户已取得但尚未兑换的奖励积分数、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以及“递延收益”账户的余额,对奖励积分已确认的递延收益进行调整。
假设期末奖励积分数为10 000 000,预期兑换率由原来的90%调整为95%,则应调整的递延收益为:
4.奖励积分的纳税调整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奖励积分销售收取或应收的货款应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所得税,即企业按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零,与会计核算的“递延税款”账户间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在汇缴企业所得税时对此项进行纳税调整。例如:年末“递延收益”账面余额为950万元,假设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00万元,适用所得税时率为25%,企业年末“递延所得税”应为237.5万元(950*25%),则会计分录如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 60号。
[2]赵茜:《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问题:一个案例分析》,《财务与会计》,2016.6
奖励积分诞生于1981年的“美利坚航空公司常客项目”,其形式是按乘客的飞行里程奖励里程分,并将里程分兑换为免费机票,以此作為培养顾客忠诚度的一种手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奖励积分在我国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一、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2008年12月中华人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其中对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规定明确我国企业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将奖励积分视为销售业务的可分割部分,销售收入或应收的货款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为了获取本次商品或劳务的货款,确认为当期收益;另一部分为客户支付的与奖励积分有关的货款,该部分货款所对应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义务需要递延到满足一定条件后履行,应作为企业的负债确认为”递延收益”。
二、奖励积分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文阐述,我们以国内某家电连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A电器)为例,对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说明。
(一)A电器奖励积分业务的相关资料
A企业实施积分计划,顾客前次消费额产生的积分,可以在下次消费时抵扣。授予顾客的积分奖励作为销售交易的一部分。
(二)根据年报披露信息,对奖励积分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奖励积分业务发生时的会计核算
假定A电器2016年1月1日向一客户销售电器商品收取现金11.7万元,其中1.7万元为增值税税款,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为销售额的1%,每一个积分相当于一元代用券,用作下次购买时抵扣现金,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客户使用积分比率为90%,则不含税账款10万元,需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和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2.奖励积分的使用
(1)客户在下次购买商品时,A电器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若客户积分兑换的商品或劳务由第三方提供,则应将需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若此顾客第二次仍然购买相同的商品,会计分录如下:
3.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变化
由于客户实际兑换的奖励积分价值与事先的估计值会有差异,需根据奖励积分的实际兑换情况定期更新对客户兑换率的估计,重新测算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并据此进行客户已取得但尚未兑换的奖励积分数、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以及“递延收益”账户的余额,对奖励积分已确认的递延收益进行调整。
假设期末奖励积分数为10 000 000,预期兑换率由原来的90%调整为95%,则应调整的递延收益为:
4.奖励积分的纳税调整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奖励积分销售收取或应收的货款应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所得税,即企业按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零,与会计核算的“递延税款”账户间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在汇缴企业所得税时对此项进行纳税调整。例如:年末“递延收益”账面余额为950万元,假设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00万元,适用所得税时率为25%,企业年末“递延所得税”应为237.5万元(950*25%),则会计分录如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 60号。
[2]赵茜:《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问题:一个案例分析》,《财务与会计》,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