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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杀妻错案的酿成,源于对尸体之辨认错误.辨认的目的是为取证和查明案情.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辨认为侦查措施,但辨认与某些法定侦查措施如言辞证据并无根本差异.辨认结果的证据效力与辨认主体、辨认客体、辨认过程密切相关.辨认结论作为证据的使用条件必须要严格按照辨认的规则进行的,方法没有错误;辨认结果是科学可靠的;辨认的结果得到其他侦查材料的印证.在立法上提出关于辨认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