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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穿谎言之前,我们先来谈一下什么是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病情严重
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
治疗花费巨大
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常常将重疾险作为自己购买的第一张保单。然而,当你面对几十种疾病名称;次标准体等专业术语;如何说出自己的病史才叫如实告知在这种时候,保险公司代理人或者理财师可能会为你提供一些投保箴言或建议。有一些是标准的“话术”,更多则是关于术语的解释,你会一遍又一遍地听到。另外,你周围好心的同事、家人和朋友们,也会对你喋喋不休他们购买保险的经验和心得,但这些话有多少是可以相信的呢?
谎言
重疾险保障的病种尽量越多越好。
这里有一组数据,科隆再保险公司(Gen Re)早在2007年底发布的《重大疾病调查2007》的报告显示:尽管重疾险保单最多可以包括40种或更多种疾病,但是96.5%的理赔集中在10种疾病上,在这一数字中女性为97.7%,其中癌症理赔率占84.4%。
在2008年保监会提出重大疾病保险规范后,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上都在20种以上,以28-35种最为常见。由此可见,不是一定要选择病种多的重大疾病保险才好,投保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家族病史、保险公司的信誉、费率等因素,综合考虑。
谎言
现在医疗费用很贵,所以要买重疾险。
我们都知道,新医改的出台将使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长远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即便新医改的报销范围扩大后,个人自费部分仍要占45%~55%左右。社会保险解决的只是一部分医疗费用问题。
专家指出,三分之一的癌症治疗费用是直接的,其余的费用则是间接的。换句话讲,在整体费用中,我们个人除了要负担差不多一半的直接费用外,还要承担整体费用中三分之二的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因治疗疾病而产生的花费。
间接费用包括:因疾病造成的近几年的收入中断或者永久中断;配偶因照顾对方而在一段时期内收入减少损失;后续保养、恢复而额外增加的医疗保健,因身体状态下降而产生的雇工费用等。
重大疾病保险解决的问题——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补偿。
李女士因乳腺癌住院治疗,实际花费是30万元,其中社会保险报销了18万元。如果说李女士已经投保了重疾险,保险金额是100万元,那么李女士会一次性获得100万元的重疾险理赔金。
这100万元的理赔金,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实际花费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即12万元(30万元-18万元)。另一方面,即剩下的88万元(100万元-12万元),是为了解决因为李女士患病后的收入损失,以及给家庭带来的一些其他新增费用。
简单地总结一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解决病人被确诊重大疾病后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病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病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谎言
终身重疾险保终身。
相信很多人都会说,如果买重疾险,一定是买终身的。因为谁都知道老了的时候最容易得重大疾病,年轻的时候买什么重大疾病保险呀,那个概率太低了。
是的,人们想的很对,我们都希望在老了的时候,需要用到保险的时候,可以有保险的保障,所以终身的才有意义。
那么市场上的终身重大疾病,可以真正起到老有所保的作用吗?
李女士35岁,重大疾病目标保障额度:100万,缴费期:20年。用“××鸿盛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对比“××关爱定期重大疾病”,其中前者每年缴费45618元,后者相比较前者结余的保费,每年以2.3%计息,用以比较在相同投入的情况下,不同阶段理赔金额的差别。
其中:
理赔金额1=“××鸿盛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100万
理赔金额2=××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00万+每年累计结余
通过上图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前者是储蓄型终身保险,后者是消费型定期保险,然而在李女士的任何年龄段,后者的理赔金额都远高于前者。
当然,我们还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通货膨胀的客观存在。假设预定通货膨胀率长期平均在4%的话,为了满足100万的重大疾病保障目标,在李女士80岁的时候,需要准备607万元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如果通过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来解决的话,六分之一的目标费用就够了(100/607=16.5%)。
另外,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病种和手术的范围,从第一张重大疾病保险涉及的4种重大疾病,发展到现在的20多种,甚至30多种重大疾病,而一成不变的终身重疾是无法满足这一变化的。
由此可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终身保障”。
目前市场上现有的重大疾病保险,无法满足我们终身保障的需求,只能通过定期重大疾病保障和理财品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终身保障”。
谎言
重疾险“保死不保活”。
谎言
“如实告知”只是走走过场
被保险人姜XX,女,24岁,于2006年12月投保某保险公司防癌险20万,姜XX于2007年2月22日因“腹痛2天”急诊于朝阳医院,经检查发现异常,当时入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病理诊断为:“中分化肝细胞癌”。被保险人以罹患“肝癌”为由,向该保险公司申请防癌险保险金20万元的理赔。
经调查证实,被保险人在投保前(2002年3月)曾因“乙肝合并肝硬化”在解放军302医院住院接受治疗20余天。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向该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上述病情,故予以拒付保险金20万元的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该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被驳回,法院以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维持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
被保险人李XX,女,28岁,2008年1月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20万。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曾于2002年做过扁桃体切除手术,保险公司正常承保。李XX于2008年10月12日,在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被确诊为“胸腺霍奇金氏淋巴瘤,结节硬化型”,目前被保险人正在医院接受化疗。
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被保险人李XX平时身体健康,2000年毕业后,历年体检均无异常,经排查医保及相关医院,未发现其投保前就诊记录以及其他相关免责事由。故该保险公司以条款规定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从立案到理赔完毕用了10个工作日。当李XX拿到理赔金的时候,非常感激。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在投保之初,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千万不要报有侥幸的心里,一旦被查出不如实告知,不仅理赔金也拿不到,保险费也白交了,就得不偿失了。
必须搞明白的保单术语
等待期或观察期
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公司才会对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内容履行保险赔付责任,通常为90天或180天。需要说明的是,意外伤害造成的合同约定的保障内容通常不受等待期和观察期的限制。
生存期间:
一些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规定,理赔时,要求被保险人在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的时候,需要生存一段时间,通常是15天或30天,保险公司才会理赔重大疾病保险。也有很多家保险公司是没有生存期限制。关于生存期的规定,主要出现在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中,如果被保险人在患病后,没有生存一定的时间就身故了,该附加险是不能进行理赔的,但是,主险的部分会进行赔付。
复效:
投保人因不能如期缴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可以在中止后的两年内提交复效申请,若保险公司同意复效,则保险合同恢复效力。但通常投保人需缴纳一定的利息,并且健康观察期将重新计算。若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未提出复效申请,则保险合同终止。
次标准体保单:
对于不能达到条款规定健康要求的被保险人,一般按照次标准体保单来承保,这时可能采取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提高保费,二是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比如将其某种疾病或某种保险责任剔除后才予以投保,保险条款里叫做除外责任。
保证续保条款:
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目前市场上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指保障期间在一年以内)大都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同意继续承保或不同意继续承保以及调整费率的权利。另外,一些保险公司的短期重大疾病保险,例如5年期的重大疾病保险,也没有保证续保条款。
病情严重
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
治疗花费巨大
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常常将重疾险作为自己购买的第一张保单。然而,当你面对几十种疾病名称;次标准体等专业术语;如何说出自己的病史才叫如实告知在这种时候,保险公司代理人或者理财师可能会为你提供一些投保箴言或建议。有一些是标准的“话术”,更多则是关于术语的解释,你会一遍又一遍地听到。另外,你周围好心的同事、家人和朋友们,也会对你喋喋不休他们购买保险的经验和心得,但这些话有多少是可以相信的呢?
谎言
重疾险保障的病种尽量越多越好。
这里有一组数据,科隆再保险公司(Gen Re)早在2007年底发布的《重大疾病调查2007》的报告显示:尽管重疾险保单最多可以包括40种或更多种疾病,但是96.5%的理赔集中在10种疾病上,在这一数字中女性为97.7%,其中癌症理赔率占84.4%。
在2008年保监会提出重大疾病保险规范后,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上都在20种以上,以28-35种最为常见。由此可见,不是一定要选择病种多的重大疾病保险才好,投保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家族病史、保险公司的信誉、费率等因素,综合考虑。
谎言
现在医疗费用很贵,所以要买重疾险。
我们都知道,新医改的出台将使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长远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即便新医改的报销范围扩大后,个人自费部分仍要占45%~55%左右。社会保险解决的只是一部分医疗费用问题。
专家指出,三分之一的癌症治疗费用是直接的,其余的费用则是间接的。换句话讲,在整体费用中,我们个人除了要负担差不多一半的直接费用外,还要承担整体费用中三分之二的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因治疗疾病而产生的花费。
间接费用包括:因疾病造成的近几年的收入中断或者永久中断;配偶因照顾对方而在一段时期内收入减少损失;后续保养、恢复而额外增加的医疗保健,因身体状态下降而产生的雇工费用等。
重大疾病保险解决的问题——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补偿。
李女士因乳腺癌住院治疗,实际花费是30万元,其中社会保险报销了18万元。如果说李女士已经投保了重疾险,保险金额是100万元,那么李女士会一次性获得100万元的重疾险理赔金。
这100万元的理赔金,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实际花费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即12万元(30万元-18万元)。另一方面,即剩下的88万元(100万元-12万元),是为了解决因为李女士患病后的收入损失,以及给家庭带来的一些其他新增费用。
简单地总结一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解决病人被确诊重大疾病后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病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病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谎言
终身重疾险保终身。
相信很多人都会说,如果买重疾险,一定是买终身的。因为谁都知道老了的时候最容易得重大疾病,年轻的时候买什么重大疾病保险呀,那个概率太低了。
是的,人们想的很对,我们都希望在老了的时候,需要用到保险的时候,可以有保险的保障,所以终身的才有意义。
那么市场上的终身重大疾病,可以真正起到老有所保的作用吗?
李女士35岁,重大疾病目标保障额度:100万,缴费期:20年。用“××鸿盛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对比“××关爱定期重大疾病”,其中前者每年缴费45618元,后者相比较前者结余的保费,每年以2.3%计息,用以比较在相同投入的情况下,不同阶段理赔金额的差别。
其中:
理赔金额1=“××鸿盛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100万
理赔金额2=××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00万+每年累计结余
通过上图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前者是储蓄型终身保险,后者是消费型定期保险,然而在李女士的任何年龄段,后者的理赔金额都远高于前者。
当然,我们还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通货膨胀的客观存在。假设预定通货膨胀率长期平均在4%的话,为了满足100万的重大疾病保障目标,在李女士80岁的时候,需要准备607万元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如果通过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来解决的话,六分之一的目标费用就够了(100/607=16.5%)。
另外,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病种和手术的范围,从第一张重大疾病保险涉及的4种重大疾病,发展到现在的20多种,甚至30多种重大疾病,而一成不变的终身重疾是无法满足这一变化的。
由此可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终身保障”。
目前市场上现有的重大疾病保险,无法满足我们终身保障的需求,只能通过定期重大疾病保障和理财品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终身保障”。
谎言
重疾险“保死不保活”。
谎言
“如实告知”只是走走过场
被保险人姜XX,女,24岁,于2006年12月投保某保险公司防癌险20万,姜XX于2007年2月22日因“腹痛2天”急诊于朝阳医院,经检查发现异常,当时入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病理诊断为:“中分化肝细胞癌”。被保险人以罹患“肝癌”为由,向该保险公司申请防癌险保险金20万元的理赔。
经调查证实,被保险人在投保前(2002年3月)曾因“乙肝合并肝硬化”在解放军302医院住院接受治疗20余天。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向该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上述病情,故予以拒付保险金20万元的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该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被驳回,法院以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维持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
被保险人李XX,女,28岁,2008年1月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20万。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曾于2002年做过扁桃体切除手术,保险公司正常承保。李XX于2008年10月12日,在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被确诊为“胸腺霍奇金氏淋巴瘤,结节硬化型”,目前被保险人正在医院接受化疗。
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被保险人李XX平时身体健康,2000年毕业后,历年体检均无异常,经排查医保及相关医院,未发现其投保前就诊记录以及其他相关免责事由。故该保险公司以条款规定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从立案到理赔完毕用了10个工作日。当李XX拿到理赔金的时候,非常感激。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在投保之初,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千万不要报有侥幸的心里,一旦被查出不如实告知,不仅理赔金也拿不到,保险费也白交了,就得不偿失了。
必须搞明白的保单术语
等待期或观察期
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公司才会对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内容履行保险赔付责任,通常为90天或180天。需要说明的是,意外伤害造成的合同约定的保障内容通常不受等待期和观察期的限制。
生存期间:
一些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规定,理赔时,要求被保险人在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的时候,需要生存一段时间,通常是15天或30天,保险公司才会理赔重大疾病保险。也有很多家保险公司是没有生存期限制。关于生存期的规定,主要出现在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中,如果被保险人在患病后,没有生存一定的时间就身故了,该附加险是不能进行理赔的,但是,主险的部分会进行赔付。
复效:
投保人因不能如期缴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可以在中止后的两年内提交复效申请,若保险公司同意复效,则保险合同恢复效力。但通常投保人需缴纳一定的利息,并且健康观察期将重新计算。若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未提出复效申请,则保险合同终止。
次标准体保单:
对于不能达到条款规定健康要求的被保险人,一般按照次标准体保单来承保,这时可能采取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提高保费,二是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比如将其某种疾病或某种保险责任剔除后才予以投保,保险条款里叫做除外责任。
保证续保条款:
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目前市场上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指保障期间在一年以内)大都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同意继续承保或不同意继续承保以及调整费率的权利。另外,一些保险公司的短期重大疾病保险,例如5年期的重大疾病保险,也没有保证续保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