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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比较了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和中国人民监督员制度,认为在价值维度上日本是以司法民主作为指导,中国是以司法法治作为依据;在制度架构上,日本走的是大众模式而中国走的是社会精英路线;在制度效果上日本的民主价值强于中国,而中国法治规范功能明显。文章最后认为要将人民监督员建构成一种常态法律制度,应当适当吸收民主因素,增加民主内涵,兼顾民主和法治价值是其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