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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颁发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放射防护工作走向法制管理的新阶段。五年来,《条例》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例》缺少相配套的实施办法,以致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违法难以处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