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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1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五条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