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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国家赔偿责任及其责任原则存在不足,表现在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立法不作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在公共事件中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家赔偿责任是以国家为视角的,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来分析国家赔偿责任则需要我们转变传统国家赔偿法的理念,以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为视角,以国家赔偿责任为理念,从而实现国家赔偿责任理念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