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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目前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的现状及原因,以及所有权为什么要唯一界定给运动员进行研究。结果表明: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不属于运动员;运动员注册转会制度及无形资产开发方面的制度不完善导致所有权未能归属运动员本人。建议遵循公平性、激励性、客观性等原则,完善CBA运动员注册转会和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方面的制度,实现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载体化。
关键词:中国职业篮球联赛;运动员;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G8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8)05-0029-04
Definition of the proprietorship of human capital of CBA players
XU Yong-gang1,LI Hua2
(1.Guangzhou Sport University,Guangzhou 510500,China;2.School of Training and Physical Education,Shanghai Sports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8,China)
Abstract: By means of literature data, the authors studied the current state of and reasons for the definition of human capital of current CBA players, as well as why the proprietorship of human capital of the players should be defined uniquely, and revealed the following findings: the proprietorship of human capital of the players does not belong to the players themselves, which is caused by 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 player registration and transfer system and intangible asset development systems. The authors suggested completing the player registration and transfer system and intangible asset development systems and realizing the carrier of the proprietorship of human capital of the players in a fair, stimulative and objective way.
Key words: CBA;player;human capital;proprietorship of human capital
科斯定理表明: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职业化10余年的中国篮球联赛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由于制度建设明显落后于实际需要,尤其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和实现的制度不健全,使得CBA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一方面,将会降低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导致CBA后备人才滑坡,甚至匮乏;另一方面,运动员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其人力资本使用效率也会降低,从而影响整个联赛的质量。产权界定不清晰和产权实现程度不够是产权问题的两个方面,产权清晰界定是产权有效实现的前提、保证。产权界定是指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各权能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量度过程。其中所有权的界定又是其他权能界定的前提和基础。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为什么要唯一界定给运动员以及如何界定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进行研究,对解决CBA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问题,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CBA职业化深入开展意义非常重大。
1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现状
“所谓人力资本所有权是指排除他人对人力资本的控制权。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人力资本产权的基础,是产权其它权能实施的前提条件”[1]。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有3层含义:一是表明对人力资本财产的归属、领有关系,排斥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侵犯自己的所有物;二是可对人力资本财产设置法律许可的权利,如决定人力资本所有权权能是否让渡,让渡的对象、方式、条件、期限等;三是利用所有权权能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2]。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是指确定所有权主体的过程。无论是俱乐部培养还是自己培养,国外职业运动员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运动员本人所有,依据这一特征,结合人力资本所有权定义,可以看出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所有权主体在让渡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时拥有主动权。其他产权主体要取得人力资本产权的某项权能,必须在相关制度的限定条件下,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与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就让渡的条件、期限、方式进行协商。所有权主体有权利决定是否让渡,选择让渡的对象、内容;并且,合同期满后,被让渡的各项权能全部归还所有权主体。二是所有权主体唯一拥有其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在我国专业竞技体育体制下,专业运动员在对其人力资本的处置、使用、收益等方面没有主动权,只有被动接受。表现在运动员从开始进入训练,到后来的比赛、退役安置都由国家决定;运动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伤病治疗由国家负责,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在专业竞技体育体制下,国家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在职业化形势下,一部分运动员来自地方体育局,他们的人事关系,以及退役后的安置依然由所属的地方体育局负责,这部分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与专业竞技体育体制下的专业运动员是一样的,所有权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地方体育局。另一部分是俱乐部自己培养,或与地方体育局脱离所有关系的运动员,虽然与俱乐部签订合同,表面看是其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但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他们对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处置、收益等方面并没有获得主动权。俱乐部实际拥有对运动员人力资本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主动权。一个明显的表现是运动员几乎没有转会自由,导致CBA运动员转会市场萧条,尤其是俱乐部不想放弃的主力球员几乎没有流动。篮协规定,“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3]由此看,运动员核心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依据所有权主体的两个特征判断,当前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是俱乐部或地方体育局,而非运动员本人,即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被非载体化了。
2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非载体化的原因
不管是专业竞技体育体制下的运动员,还是俱乐部自己培养的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非载体化均是运动员注册转会制度不完善导致的。该制度是篮管中心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员注册、交流方面的政策而制定,虽然在限制俱乐部哄抬运动员转会费、规范转会市场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对职业化形势下的一些问题,如促进运动员流动、平衡球队的实力等方面,还是存在考虑不周全之处,制度过多保障了培养后备人才的俱乐部的利益,运动员的转会受到限制。在《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签署的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该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1~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4~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7~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4]。按照此规定,如果运动员不想与原单位续签合同,俱乐部又不愿意放弃,那么,运动员就要荒废1~3年,或者接受俱乐部的签约条件。依据竞技篮球运动的规律,运动员荒废1~3年,除了严重影响运动员的收入外,还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保持与提高,甚至使其退役。所以,一般情况下运动员会选择签订合同,不得以接受俱乐部苛刻的条件。在运动员人力资本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方面,注册优先权制度使得俱乐部获得了主动权。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保障了所有俱乐部的利益。注册优先权制度初衷是激励俱乐部培养后备人才,保障进行后备人才培养的俱乐部的利益。但在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保障对象扩大成所有俱乐部。实际上俱乐部拥有的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主动权的期限事实上非常长。依据此制度,运动员拒绝签约的代价是荒废1~3年,使得俱乐部可以不断与运动员签约,多次获得注册优先权,从而实现长期占有运动员、阻止运动员流动的目的,除非俱乐部不再需要这名运动员。所以,注册优先权制度实质上是给予俱乐部对运动员人力资本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绝对的主动权,运动员只能被动接受,几乎没有讨价还价、平等协商、拒绝的权利。
二是由于CBA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方面的制度不完善。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梁晓龙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联赛的产权(所有权)并由此派生出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只能属于代表国家对竞技体育实行管理的国家单项运动协会,绝不可能是其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5]《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中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对以任何形式出现的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由此可知,包括国家队员在内的所有在篮协注册的CBA一线、二线运动员在作为运动员特征时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唯一归篮协单独所有,俱乐部和运动员本人无权分享运动员在作为运动员球员特征时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其中一个表现是,篮协具有运动员在作为运动员球员特征时的无形资产开发所获得收益的分配权,运动员对所获收益分成没有协商余地,只能被动接受。以上论证得出:篮协关于运动员注册、转会及其商业开发方面的制度限制,是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没有归属运动员本人的原因所在。
3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应该界定给运动员
一方面,运动员应拥有对其人力资本的使用权、 处置权、收益权的主动权。就让渡人力资本产权其他权能的条件、期限、方式等问题,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地方体育局进行谈判,有拒绝的权利,合同期满后,被让渡的各项权能全部归还运动员本人。另一方面,运动员唯一拥有其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上述说法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1)运动员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
运动员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即人力资本只能依附于人身上,不能离开活生生的人而独立存在,如果载体死亡,人力资本也随之消失,人力资本的其他很多性质也是由此派生而来。因此载体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人力资本形成和效能发挥的效率。除了人力资本的存量,如原有健康资本、知识资本和技术资本外,运动员的主观意志也会产生影响。正如周其仁[6]所说,“决定人力资本作用发挥程度的各种因素包括,体力、努力程度、责任心等,依旧归其载体一个人所有。”由于人力资本载体实际控制其人力资本的形成与使用,当载体感觉到人力资本的形成或使用不符合自己意志时,它随时可以采取拒绝或关闭人力资本的形成和使用行为。一旦外界环境导致人力资本产权受损,运动员可以使其人力资本立即贬值或荡然无存。所以,人力资本的形成与使用中,只能对其载体进行激励而不能压榨。依据这一性质,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给载体可以激励人力资本承载者自觉地开发与投资自身人力资本,利用各种途径增大自己的人力资本存量,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
2)所有权界定给载体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产权经济理论证明了所有权没有界定给载体是低效率的制度安排。职业化形势下,CBA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权不属于运动员本人,而是属于俱乐部或地方体育局。如果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归属俱乐部或地方体育局,那么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就会重合,导致同一主体完整地行使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产权经济学理论发现,由一个主体完整地行使产权是不经济的,出让部分产权给他人,一个主体专门从事特定的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要大于从事多种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不分解的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封闭式的产权,而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为人力资本的流动、配置和使用等创造了条件,将大大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促使运动员通过交易主动地出让一部分权利。无法交易的人力资本产权实质上就是“产权残缺”。
新制度经济学家通常用交易费用来衡量一项制度是否有效。所有权界定给载体可以节省交易费用。首先,降低排他性成本。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具有排他性,但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成本来维持。载体与人力资本不可分离使其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优势,当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载体,只需要较低排他性成本,如果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其他主体,则其他主体的排他性成本就要高昂得多。其次,降低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载体拥有了自己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也就能自由支配自己的人力资本,选择最佳的实现方式等,同时也获得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在不完全信息和机会主义倾向条件下,这将使载体“搭便车”“偷懒”等行为减少。再者,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承载者对自己人力资本具有最大的信息优势,可以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如果同一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不同的所有者,则人力资本市场主体一定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交易费用极高,并且极易导致交易失败。从节省交易费用的角度分析,所有权界定给载体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安排。
4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给运动员的原则
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与其他权能界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不能分割开来。为了促进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人力资本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把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给运动员必须遵循一定原则:(1)公平性原则。人力资本是由多个主体投资形成的,把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给运动员,其他权能有条件地界定给非载体投资者。不论是通过法律制度还是契约来界定产权,都应该体现公平原则,不能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2)激励性原则。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某一方很难单独承受,必须激励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俱乐部和地方体育局是CBA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投资者,要努力使他们实现投资目的,激励他们继续投资。(3)客观性原则。必须尊重CBA所处的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运动员的来源和使用、CBA的管理体制等与国外职业运动员和职业联赛的管理体制存在不同。在产权界定时应考虑和尊重这些客观现实[7-8]。
5建议
1)完善CBA运动员注册优先权制度。一方面,真正保障培养后备人才的俱乐部,而不是所有俱乐部都享有注册优先权;另一方面,目前俱乐部享有注册优先权的期限太长,损害了运动员利益,应加以调整。人力资本非载体投资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获得债权,成为债权人,人力资本承载者则成为债务人。非载体投资者取得人力资本使用权、处置权,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是其投资回报、补偿形式。既能保障运动员利益,又能激励其他主体投资的债权人获得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期限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2)国家对运动员进行投资的性质是福利性质,所以其收益形式应该是提高公民整体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振奋民族精神等社会收益,而不是经济收益。应该取消运动员作为运动员特征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归篮协单独所有的制度。
3)为保障进行后备人才培养的俱乐部的利益,也可以制定转会费制度来取代注册优先权制度,以此补偿俱乐部因培养出来的人才流动造成的损失。转会费的制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黄乾.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结构与特征[J].经济学家,2000(5):38-45.
[2] 年志远.变异所有权与债权——也论人力资本投资者的权利[J].天津社会科学,2004(2):105-107.
[3] 中国篮协.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EB/OL].中国篮协官方网站.http://www.cba.gov.cn.
[4] 中国篮协.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EB/OL].中国篮协官方网站.http://www.cba.gov.cn.
[5] 梁晓龙.当前我国体育职业化改革必须明确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中国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5,13(5):3-7.
[6]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71-79.
[7] 张贵敏.我国运动员成绩的产权界定[J].体育科学,2000,20(3):10-12.
[8] 刘杰民,年志远,邢莉莉.论人力资本产权界定[J].社会科学战线,2003(6):252-254.
[9] 程民选.产权与市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10] 年志远.人力资本产权投资分析[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2,22(4):13-16.
[11]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3-15.
[12]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13] 谢亚龙.金牌的产权究竟归谁[J].体育文化导刊,2005(3):19-21.
[14] 杨年松.职业体育人力资本所有权性质、特点与政策建议[J].体育学刊,2005,12(1):39-41.
[编辑:黄子响]
关键词:中国职业篮球联赛;运动员;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G8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8)05-0029-04
Definition of the proprietorship of human capital of CBA players
XU Yong-gang1,LI Hua2
(1.Guangzhou Sport University,Guangzhou 510500,China;2.School of Training and Physical Education,Shanghai Sports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8,China)
Abstract: By means of literature data, the authors studied the current state of and reasons for the definition of human capital of current CBA players, as well as why the proprietorship of human capital of the players should be defined uniquely, and revealed the following findings: the proprietorship of human capital of the players does not belong to the players themselves, which is caused by 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 player registration and transfer system and intangible asset development systems. The authors suggested completing the player registration and transfer system and intangible asset development systems and realizing the carrier of the proprietorship of human capital of the players in a fair, stimulative and objective way.
Key words: CBA;player;human capital;proprietorship of human capital
科斯定理表明: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职业化10余年的中国篮球联赛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由于制度建设明显落后于实际需要,尤其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和实现的制度不健全,使得CBA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一方面,将会降低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导致CBA后备人才滑坡,甚至匮乏;另一方面,运动员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其人力资本使用效率也会降低,从而影响整个联赛的质量。产权界定不清晰和产权实现程度不够是产权问题的两个方面,产权清晰界定是产权有效实现的前提、保证。产权界定是指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各权能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量度过程。其中所有权的界定又是其他权能界定的前提和基础。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为什么要唯一界定给运动员以及如何界定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进行研究,对解决CBA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问题,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CBA职业化深入开展意义非常重大。
1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现状
“所谓人力资本所有权是指排除他人对人力资本的控制权。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人力资本产权的基础,是产权其它权能实施的前提条件”[1]。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有3层含义:一是表明对人力资本财产的归属、领有关系,排斥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侵犯自己的所有物;二是可对人力资本财产设置法律许可的权利,如决定人力资本所有权权能是否让渡,让渡的对象、方式、条件、期限等;三是利用所有权权能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2]。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是指确定所有权主体的过程。无论是俱乐部培养还是自己培养,国外职业运动员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运动员本人所有,依据这一特征,结合人力资本所有权定义,可以看出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所有权主体在让渡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时拥有主动权。其他产权主体要取得人力资本产权的某项权能,必须在相关制度的限定条件下,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与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就让渡的条件、期限、方式进行协商。所有权主体有权利决定是否让渡,选择让渡的对象、内容;并且,合同期满后,被让渡的各项权能全部归还所有权主体。二是所有权主体唯一拥有其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在我国专业竞技体育体制下,专业运动员在对其人力资本的处置、使用、收益等方面没有主动权,只有被动接受。表现在运动员从开始进入训练,到后来的比赛、退役安置都由国家决定;运动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伤病治疗由国家负责,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在专业竞技体育体制下,国家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在职业化形势下,一部分运动员来自地方体育局,他们的人事关系,以及退役后的安置依然由所属的地方体育局负责,这部分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与专业竞技体育体制下的专业运动员是一样的,所有权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地方体育局。另一部分是俱乐部自己培养,或与地方体育局脱离所有关系的运动员,虽然与俱乐部签订合同,表面看是其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但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他们对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处置、收益等方面并没有获得主动权。俱乐部实际拥有对运动员人力资本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主动权。一个明显的表现是运动员几乎没有转会自由,导致CBA运动员转会市场萧条,尤其是俱乐部不想放弃的主力球员几乎没有流动。篮协规定,“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3]由此看,运动员核心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依据所有权主体的两个特征判断,当前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是俱乐部或地方体育局,而非运动员本人,即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被非载体化了。
2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非载体化的原因
不管是专业竞技体育体制下的运动员,还是俱乐部自己培养的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非载体化均是运动员注册转会制度不完善导致的。该制度是篮管中心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员注册、交流方面的政策而制定,虽然在限制俱乐部哄抬运动员转会费、规范转会市场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对职业化形势下的一些问题,如促进运动员流动、平衡球队的实力等方面,还是存在考虑不周全之处,制度过多保障了培养后备人才的俱乐部的利益,运动员的转会受到限制。在《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签署的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该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1~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4~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7~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4]。按照此规定,如果运动员不想与原单位续签合同,俱乐部又不愿意放弃,那么,运动员就要荒废1~3年,或者接受俱乐部的签约条件。依据竞技篮球运动的规律,运动员荒废1~3年,除了严重影响运动员的收入外,还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保持与提高,甚至使其退役。所以,一般情况下运动员会选择签订合同,不得以接受俱乐部苛刻的条件。在运动员人力资本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方面,注册优先权制度使得俱乐部获得了主动权。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保障了所有俱乐部的利益。注册优先权制度初衷是激励俱乐部培养后备人才,保障进行后备人才培养的俱乐部的利益。但在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保障对象扩大成所有俱乐部。实际上俱乐部拥有的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主动权的期限事实上非常长。依据此制度,运动员拒绝签约的代价是荒废1~3年,使得俱乐部可以不断与运动员签约,多次获得注册优先权,从而实现长期占有运动员、阻止运动员流动的目的,除非俱乐部不再需要这名运动员。所以,注册优先权制度实质上是给予俱乐部对运动员人力资本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绝对的主动权,运动员只能被动接受,几乎没有讨价还价、平等协商、拒绝的权利。
二是由于CBA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方面的制度不完善。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梁晓龙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联赛的产权(所有权)并由此派生出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只能属于代表国家对竞技体育实行管理的国家单项运动协会,绝不可能是其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5]《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中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对以任何形式出现的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由此可知,包括国家队员在内的所有在篮协注册的CBA一线、二线运动员在作为运动员特征时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唯一归篮协单独所有,俱乐部和运动员本人无权分享运动员在作为运动员球员特征时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其中一个表现是,篮协具有运动员在作为运动员球员特征时的无形资产开发所获得收益的分配权,运动员对所获收益分成没有协商余地,只能被动接受。以上论证得出:篮协关于运动员注册、转会及其商业开发方面的制度限制,是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没有归属运动员本人的原因所在。
3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应该界定给运动员
一方面,运动员应拥有对其人力资本的使用权、 处置权、收益权的主动权。就让渡人力资本产权其他权能的条件、期限、方式等问题,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地方体育局进行谈判,有拒绝的权利,合同期满后,被让渡的各项权能全部归还运动员本人。另一方面,运动员唯一拥有其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上述说法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1)运动员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
运动员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即人力资本只能依附于人身上,不能离开活生生的人而独立存在,如果载体死亡,人力资本也随之消失,人力资本的其他很多性质也是由此派生而来。因此载体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人力资本形成和效能发挥的效率。除了人力资本的存量,如原有健康资本、知识资本和技术资本外,运动员的主观意志也会产生影响。正如周其仁[6]所说,“决定人力资本作用发挥程度的各种因素包括,体力、努力程度、责任心等,依旧归其载体一个人所有。”由于人力资本载体实际控制其人力资本的形成与使用,当载体感觉到人力资本的形成或使用不符合自己意志时,它随时可以采取拒绝或关闭人力资本的形成和使用行为。一旦外界环境导致人力资本产权受损,运动员可以使其人力资本立即贬值或荡然无存。所以,人力资本的形成与使用中,只能对其载体进行激励而不能压榨。依据这一性质,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给载体可以激励人力资本承载者自觉地开发与投资自身人力资本,利用各种途径增大自己的人力资本存量,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
2)所有权界定给载体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产权经济理论证明了所有权没有界定给载体是低效率的制度安排。职业化形势下,CBA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权不属于运动员本人,而是属于俱乐部或地方体育局。如果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归属俱乐部或地方体育局,那么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就会重合,导致同一主体完整地行使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产权经济学理论发现,由一个主体完整地行使产权是不经济的,出让部分产权给他人,一个主体专门从事特定的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要大于从事多种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不分解的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封闭式的产权,而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为人力资本的流动、配置和使用等创造了条件,将大大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促使运动员通过交易主动地出让一部分权利。无法交易的人力资本产权实质上就是“产权残缺”。
新制度经济学家通常用交易费用来衡量一项制度是否有效。所有权界定给载体可以节省交易费用。首先,降低排他性成本。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具有排他性,但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成本来维持。载体与人力资本不可分离使其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优势,当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载体,只需要较低排他性成本,如果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其他主体,则其他主体的排他性成本就要高昂得多。其次,降低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载体拥有了自己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也就能自由支配自己的人力资本,选择最佳的实现方式等,同时也获得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在不完全信息和机会主义倾向条件下,这将使载体“搭便车”“偷懒”等行为减少。再者,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承载者对自己人力资本具有最大的信息优势,可以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如果同一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不同的所有者,则人力资本市场主体一定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交易费用极高,并且极易导致交易失败。从节省交易费用的角度分析,所有权界定给载体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安排。
4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给运动员的原则
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与其他权能界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不能分割开来。为了促进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人力资本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把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给运动员必须遵循一定原则:(1)公平性原则。人力资本是由多个主体投资形成的,把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给运动员,其他权能有条件地界定给非载体投资者。不论是通过法律制度还是契约来界定产权,都应该体现公平原则,不能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2)激励性原则。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某一方很难单独承受,必须激励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俱乐部和地方体育局是CBA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投资者,要努力使他们实现投资目的,激励他们继续投资。(3)客观性原则。必须尊重CBA所处的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运动员的来源和使用、CBA的管理体制等与国外职业运动员和职业联赛的管理体制存在不同。在产权界定时应考虑和尊重这些客观现实[7-8]。
5建议
1)完善CBA运动员注册优先权制度。一方面,真正保障培养后备人才的俱乐部,而不是所有俱乐部都享有注册优先权;另一方面,目前俱乐部享有注册优先权的期限太长,损害了运动员利益,应加以调整。人力资本非载体投资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获得债权,成为债权人,人力资本承载者则成为债务人。非载体投资者取得人力资本使用权、处置权,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是其投资回报、补偿形式。既能保障运动员利益,又能激励其他主体投资的债权人获得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期限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2)国家对运动员进行投资的性质是福利性质,所以其收益形式应该是提高公民整体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振奋民族精神等社会收益,而不是经济收益。应该取消运动员作为运动员特征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归篮协单独所有的制度。
3)为保障进行后备人才培养的俱乐部的利益,也可以制定转会费制度来取代注册优先权制度,以此补偿俱乐部因培养出来的人才流动造成的损失。转会费的制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黄乾.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结构与特征[J].经济学家,2000(5):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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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贵敏.我国运动员成绩的产权界定[J].体育科学,2000,20(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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