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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了我国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从基础建设、立法、制度建设、产业扶持、人员培养等多角度为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提出建议,有助于推动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及其附属服务行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 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政策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29-10343-02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QC2010041);黑龙江省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LBHZ1025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事业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DL13CC03)。
作者简介朱文玉(1979- ),女,吉林汪清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将权利人的创造性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转化为竞争优势和财富。在我国,林业知识产权是从林业角度对保护林业著作、林业专利、林业商标、林业植物新品种、林产品地理信息标志等权利的统称。林业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现代林业科学和第一产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林业知识产权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权利保护虽然增多,但与之相配套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却没有形成,这必将导致智力成果难以应用于实际。现实中时常出现权利人经反复研究形成一套林业软件,但不被市场所知,得不到广泛应用;权利人的林产品地理标志已经在当地形成品牌,但却得不到商标局的核准;发达国家利用其科技优势窃取我国遗传基因与我国打基因战,而我国却难以用知识产权加以还击。这些事实不仅造成了知识产权资源的闲置浪费,挫伤权利人积极性,更是影响了相关产业的发展,阻碍了产业转型升级。而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起与林业知识产权相配套的服务体系,缺乏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保障。
1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现状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1]。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良性发展是我国林业科技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专门机构或个人利用自身技能和专业优势针对林业专利权、林业著作权、林产品地理标志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而提供的咨询、评估、代理、质押融资、诉讼等业务的服务。
1.1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现状由于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确权事务和侵权纠纷随之增多,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加重视权利保护,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高校也愈发需要专业性机构提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这些在客观上为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了发展空间。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知识产权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纲要》的战略措施中包括要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完善中介服务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发挥行业协会监督作用和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纲要》中提出的专项任务包括要充分发挥商标在农林产业化中的作用,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将知识产权服务业纳入高技术服务业范畴[2],提出了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重点从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八个领域加快高技术服务的发展,国务院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和完善财税、融资渠道等政策支持并且加强组织落实。在此基础上,2012年1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将服务业的内容进一步具体为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6个方面,并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基础、法律政策环境、对经济支撑作用等角度提出了宏观发展要求和方向。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决策都直接或者间接涉及林业知识产权,都为林业知识产权及其服务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指导作用。
1.2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现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的调查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占全国服务机构总数的2.5‰,这当中东部地区服务机构数量占72.3%,西部占12.3%,中部占11.1%,东北占4.3%[2]。而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服务内容看,绝大多数为信息传输、科学研究、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技术服务和商事代理等,对林业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仅占11.2%,且主要为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3]。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起步晚,却仍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和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却呈现出地区分布不平衡之态;服务项目涵盖多种类型知识产权权利,但林业知识产权类服务业务较少,有被忽视和边缘化之势。另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服务机构服务水平不同,相关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外向型服务业从业人员数量少,难以应对国际间知识产权战。
2现阶段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现在我国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对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所面临问题的分析可以找到问题的症结,以便为后续解决打下良好基础。通过对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调查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所面临如下问题。
2.1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较小、水平低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起步晚、规模小、水平较低。自从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整体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有着飞速的发展,无论是从产业规模还是行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均是节节攀高。但是因为我国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忽视,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起步时间很晚,而且无论是产业规模还是行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均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分支,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状况也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 2.2东西部差距大只有地区之间行业的均衡发展才能提高整体的层次,不均衡的发展会出现木桶效应,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提高。但是针对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而言,我国的东西部发展状况差距较大。我国现今大部分创新性企业聚集在东部,东部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大量的知识型人才、地区富裕资金充足,这使得该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有着明显的优势,相应的该地区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也较高[4]。但是西部相比于东部,虽然国家正在强化和重视中西部地区的知识产权布局,不过因为起步晚,尚无法与东部进行抗衡,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当然与东部存在较大差距。
2.3法律规制不健全法律规制的健全对于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给行业指明方向、划清界限,使行业向着一个有序竞争的道路前进,也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而现阶段,我国对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却极其匮乏,可以作为纲领性文件的仅有《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此意见从宏观角度阐发了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目的、作用、方式方法等,但是此意见却不具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用,不能视为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专项立法,而散见在各个知识产权专门法的法律条文中的服务业行为规则缺乏系统性及可操作性。例如,新《商标法》仅在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提及商标代理机构及行业组织,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但却没有标明代理的权限和范围,以及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对于服务双方主体特别是每年申请量并不占多数的林产品商标权权利人来说,增加了代理合同纠纷的风险可能。
2.4服务企业管理水平与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作为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市场主体,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企业管理水平与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虽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水平有着较大的提升,但是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性较高,所以无论从优秀企业总数还是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的数量均较其他国家有劣势,而且二者呈现恶性循环。优秀企业的缺失使得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吸引力下降,从而导致高素质人才不能投身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事业中去,而高素质人才的缺失也使得不能形成足够的优秀企业吸引人才。如果这一点不及时解决,那么我国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将面临巨大困境。
3解决现阶段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所面临问题的对策
不可否认,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顺应时代潮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虽然现阶段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并不合理充分,但是通过学者理论研究、立法部门法律保障和司法实践中探索发展,服务业的环境必将更加清明,必定能够对林业知识产权业的发展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3.1夯实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基础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基础建设的支持,为了加强基础建设,国家应当加大对于林业知识产权以及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投入与政策的扶持力度。建立起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的资源整合与共享平台,利用互联网与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予以技术支持。加强对于落后地区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公共平台建设力度以缩小东西部差异。建立起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服务体系,加强各个参与主体的联系,做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图书情报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参与建设[1],依靠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建设。
3.2完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法律政策环境我国现阶段对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缺乏立法导向,使得一些知识产权服务类公司创设无法可依,陷入尴尬境地。所以应完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法律政策环境。具体而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以通过立法或修改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服务业进行宏观原则性规定,将立法目的、原则与发展目标纳入其中;而国务院与国家林业局可以通过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完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相关具体实施规定,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各省市则可以依通过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法律条文设置与服务业准入条件设置,更好地贯彻上位法以规制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中央与地方政府也要做好对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扶持,通过审批、贷款、财税等优惠政策吸引人们投身到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当中。并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以防范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风险。
关键词 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政策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29-10343-02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QC2010041);黑龙江省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LBHZ1025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事业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DL13CC03)。
作者简介朱文玉(1979- ),女,吉林汪清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将权利人的创造性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转化为竞争优势和财富。在我国,林业知识产权是从林业角度对保护林业著作、林业专利、林业商标、林业植物新品种、林产品地理信息标志等权利的统称。林业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现代林业科学和第一产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林业知识产权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权利保护虽然增多,但与之相配套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却没有形成,这必将导致智力成果难以应用于实际。现实中时常出现权利人经反复研究形成一套林业软件,但不被市场所知,得不到广泛应用;权利人的林产品地理标志已经在当地形成品牌,但却得不到商标局的核准;发达国家利用其科技优势窃取我国遗传基因与我国打基因战,而我国却难以用知识产权加以还击。这些事实不仅造成了知识产权资源的闲置浪费,挫伤权利人积极性,更是影响了相关产业的发展,阻碍了产业转型升级。而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起与林业知识产权相配套的服务体系,缺乏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保障。
1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现状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1]。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良性发展是我国林业科技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专门机构或个人利用自身技能和专业优势针对林业专利权、林业著作权、林产品地理标志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而提供的咨询、评估、代理、质押融资、诉讼等业务的服务。
1.1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现状由于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确权事务和侵权纠纷随之增多,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加重视权利保护,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高校也愈发需要专业性机构提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这些在客观上为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了发展空间。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知识产权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纲要》的战略措施中包括要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完善中介服务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发挥行业协会监督作用和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纲要》中提出的专项任务包括要充分发挥商标在农林产业化中的作用,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将知识产权服务业纳入高技术服务业范畴[2],提出了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重点从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八个领域加快高技术服务的发展,国务院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和完善财税、融资渠道等政策支持并且加强组织落实。在此基础上,2012年1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将服务业的内容进一步具体为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6个方面,并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基础、法律政策环境、对经济支撑作用等角度提出了宏观发展要求和方向。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决策都直接或者间接涉及林业知识产权,都为林业知识产权及其服务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指导作用。
1.2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现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的调查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占全国服务机构总数的2.5‰,这当中东部地区服务机构数量占72.3%,西部占12.3%,中部占11.1%,东北占4.3%[2]。而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服务内容看,绝大多数为信息传输、科学研究、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技术服务和商事代理等,对林业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仅占11.2%,且主要为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3]。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起步晚,却仍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和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却呈现出地区分布不平衡之态;服务项目涵盖多种类型知识产权权利,但林业知识产权类服务业务较少,有被忽视和边缘化之势。另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服务机构服务水平不同,相关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外向型服务业从业人员数量少,难以应对国际间知识产权战。
2现阶段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现在我国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对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所面临问题的分析可以找到问题的症结,以便为后续解决打下良好基础。通过对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调查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所面临如下问题。
2.1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较小、水平低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起步晚、规模小、水平较低。自从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整体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有着飞速的发展,无论是从产业规模还是行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均是节节攀高。但是因为我国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忽视,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起步时间很晚,而且无论是产业规模还是行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均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分支,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状况也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 2.2东西部差距大只有地区之间行业的均衡发展才能提高整体的层次,不均衡的发展会出现木桶效应,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提高。但是针对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而言,我国的东西部发展状况差距较大。我国现今大部分创新性企业聚集在东部,东部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大量的知识型人才、地区富裕资金充足,这使得该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有着明显的优势,相应的该地区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也较高[4]。但是西部相比于东部,虽然国家正在强化和重视中西部地区的知识产权布局,不过因为起步晚,尚无法与东部进行抗衡,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当然与东部存在较大差距。
2.3法律规制不健全法律规制的健全对于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给行业指明方向、划清界限,使行业向着一个有序竞争的道路前进,也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而现阶段,我国对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却极其匮乏,可以作为纲领性文件的仅有《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此意见从宏观角度阐发了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目的、作用、方式方法等,但是此意见却不具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用,不能视为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专项立法,而散见在各个知识产权专门法的法律条文中的服务业行为规则缺乏系统性及可操作性。例如,新《商标法》仅在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提及商标代理机构及行业组织,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但却没有标明代理的权限和范围,以及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对于服务双方主体特别是每年申请量并不占多数的林产品商标权权利人来说,增加了代理合同纠纷的风险可能。
2.4服务企业管理水平与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作为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市场主体,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企业管理水平与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虽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水平有着较大的提升,但是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性较高,所以无论从优秀企业总数还是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的数量均较其他国家有劣势,而且二者呈现恶性循环。优秀企业的缺失使得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吸引力下降,从而导致高素质人才不能投身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事业中去,而高素质人才的缺失也使得不能形成足够的优秀企业吸引人才。如果这一点不及时解决,那么我国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将面临巨大困境。
3解决现阶段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所面临问题的对策
不可否认,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顺应时代潮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虽然现阶段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并不合理充分,但是通过学者理论研究、立法部门法律保障和司法实践中探索发展,服务业的环境必将更加清明,必定能够对林业知识产权业的发展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3.1夯实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基础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基础建设的支持,为了加强基础建设,国家应当加大对于林业知识产权以及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投入与政策的扶持力度。建立起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的资源整合与共享平台,利用互联网与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予以技术支持。加强对于落后地区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公共平台建设力度以缩小东西部差异。建立起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服务体系,加强各个参与主体的联系,做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图书情报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参与建设[1],依靠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建设。
3.2完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法律政策环境我国现阶段对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缺乏立法导向,使得一些知识产权服务类公司创设无法可依,陷入尴尬境地。所以应完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法律政策环境。具体而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以通过立法或修改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服务业进行宏观原则性规定,将立法目的、原则与发展目标纳入其中;而国务院与国家林业局可以通过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完善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相关具体实施规定,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各省市则可以依通过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法律条文设置与服务业准入条件设置,更好地贯彻上位法以规制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中央与地方政府也要做好对于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扶持,通过审批、贷款、财税等优惠政策吸引人们投身到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当中。并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以防范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