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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网络犯罪来说,电子数据是证据系统的一个新成员。除了传统证据共有的特征外,其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有关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认识、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均引起人们的重视。文章剖析电子数据取证的运用规则,并且分析其在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更好地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 电子数据 取证
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如手机、电脑数据的调取等已十分常见。2019年1月2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其中包含83处“应当”的表述,这意味着我国对电子数据取证强制力的规定。如今,我国已将电子数据列入法定证据,并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电子数据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没有足够完善的详细标准,电子数据取证也没有统一、详细的规范性标准。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了解电子数据的性质和在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一定针对性的完善方法和思路。
1.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理论
学界一般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笔者认为,无论支付宝转账记录还是微信聊天记录,其数据都储存在网络服务器上,从技术角度上属于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有自身独特的性质,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其具有新生性,即高科技性、复合性、脆弱性。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是指侦查人员为追诉犯罪、证明犯罪事实,而依法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行为。常用的取证技术包括电子数据保全与电子数据恢复。
2.电子数据取证原则
(1)合法取证原则
同传统取证调查取证一样,电子数据取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进行,即证据主体、技术手段和法律程序等合法。
(2)客观、全面取证原则
与传统数据不同,电子数据存在于媒体载体上,对电子系统的依赖程度很高,只能在电子环境中生存,没有传统证据直观。这使得工作人员既要收集和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和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3)妥善保存原则
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性等自身属性要求将其妥善保存,如备份、加密等方式,对可能变质或者难以保管的被扣押物进行拍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复制 。
3.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现存问题
(1)取证主体与取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刑诉中,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和程序存在违法情况,如取证主体不是侦查人员,且数量不达两人以上;未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未附笔录、清单;未经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取证标准不够统一
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具有取证资格的相关司法人员关于电子数据取证标准也都是相互借鉴或自成一派,仅有少数组织与部门对取证标准作出了适应性规范。
(3)取证过程与公民权利的保障相冲突
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一般由侦查机关进行,但在此过程中必然触及犯罪嫌疑人的电脑、手机等私人物品,其中无关案件事实的隐私数据也不可避免遭到侦查人员的盘查,这就造成公权与公民权的冲突。
4.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建议
(1)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最基本的是确保主體合法,因此在取证过程中应由专业人员依法实施。侦查机关应建立和培养具有网络、侦查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侦查队伍,并将网络犯罪直接移交该部门。扣检分离时,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承办单位应说明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目的和范围,避免收集、提取不相关的电子数据或者遗漏重要的电子数据。若案件涉及的取证问题非常专业,也可在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通过预约或聘用的方式参与取证。
(2)电子数据取证属性与标准的完善
一方面可梳理现存的各种技术标准如国家、行业标准与取证技术规范等,对其中相互重叠或内容类似的部分标准予以删除,对与司法实践中相互冲突的部分标准进行整改,对于已不符合现状或落后的标准予以校正或者删除。另一方面,司法部、公安部等相关机构针对电子数据取证标准,联合制定推行一部专门用于电子数据取证的标准性规范,并随着电子数据在信息时代的发展中不断进行更新与完善。
(3)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完善
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搜查程序。取证主体利用公权进行搜查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与规定执行,明确搜查对象与范围;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侦查规章制度,加强机关内部对权力的监督。 其次是确定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除此,还要完善救济措施。对于已经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及时返还或者销毁,确实已经侵犯到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允许申诉等其他救济手段。
结语
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性会与日俱增,不远的将来,电子信息在人类的工作生活中会不可或缺,如果那时各地侦查机关已经建立起一支知法律、懂网络的综合电子证据取证队伍,且电子证据法律规范亦跟随网络技术的脚步逐渐完善,那么,电子证据必然成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权、节约司法资源及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220 页。
【2】樊崇义、李思远:《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2 期。
【3】丁红军:《电子证据取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 年第 23 ,第 66 页。
【4】李俊莉:《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保全的原则、方法及技术》,《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 期,第107 页。
【5】杨琅玥:《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取证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冲突初探》,《法制与社会》,2017 年第10期。第 122页。
作者简介:刘晶慧(1996—),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市,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四川大学,四川省成都市,610000.
【关键词】:刑事诉讼 电子数据 取证
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如手机、电脑数据的调取等已十分常见。2019年1月2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其中包含83处“应当”的表述,这意味着我国对电子数据取证强制力的规定。如今,我国已将电子数据列入法定证据,并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电子数据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没有足够完善的详细标准,电子数据取证也没有统一、详细的规范性标准。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了解电子数据的性质和在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一定针对性的完善方法和思路。
1.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理论
学界一般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笔者认为,无论支付宝转账记录还是微信聊天记录,其数据都储存在网络服务器上,从技术角度上属于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有自身独特的性质,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其具有新生性,即高科技性、复合性、脆弱性。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是指侦查人员为追诉犯罪、证明犯罪事实,而依法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行为。常用的取证技术包括电子数据保全与电子数据恢复。
2.电子数据取证原则
(1)合法取证原则
同传统取证调查取证一样,电子数据取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进行,即证据主体、技术手段和法律程序等合法。
(2)客观、全面取证原则
与传统数据不同,电子数据存在于媒体载体上,对电子系统的依赖程度很高,只能在电子环境中生存,没有传统证据直观。这使得工作人员既要收集和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和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3)妥善保存原则
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性等自身属性要求将其妥善保存,如备份、加密等方式,对可能变质或者难以保管的被扣押物进行拍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复制 。
3.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现存问题
(1)取证主体与取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刑诉中,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和程序存在违法情况,如取证主体不是侦查人员,且数量不达两人以上;未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未附笔录、清单;未经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取证标准不够统一
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具有取证资格的相关司法人员关于电子数据取证标准也都是相互借鉴或自成一派,仅有少数组织与部门对取证标准作出了适应性规范。
(3)取证过程与公民权利的保障相冲突
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一般由侦查机关进行,但在此过程中必然触及犯罪嫌疑人的电脑、手机等私人物品,其中无关案件事实的隐私数据也不可避免遭到侦查人员的盘查,这就造成公权与公民权的冲突。
4.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建议
(1)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最基本的是确保主體合法,因此在取证过程中应由专业人员依法实施。侦查机关应建立和培养具有网络、侦查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侦查队伍,并将网络犯罪直接移交该部门。扣检分离时,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承办单位应说明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目的和范围,避免收集、提取不相关的电子数据或者遗漏重要的电子数据。若案件涉及的取证问题非常专业,也可在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通过预约或聘用的方式参与取证。
(2)电子数据取证属性与标准的完善
一方面可梳理现存的各种技术标准如国家、行业标准与取证技术规范等,对其中相互重叠或内容类似的部分标准予以删除,对与司法实践中相互冲突的部分标准进行整改,对于已不符合现状或落后的标准予以校正或者删除。另一方面,司法部、公安部等相关机构针对电子数据取证标准,联合制定推行一部专门用于电子数据取证的标准性规范,并随着电子数据在信息时代的发展中不断进行更新与完善。
(3)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完善
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搜查程序。取证主体利用公权进行搜查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与规定执行,明确搜查对象与范围;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侦查规章制度,加强机关内部对权力的监督。 其次是确定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除此,还要完善救济措施。对于已经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及时返还或者销毁,确实已经侵犯到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允许申诉等其他救济手段。
结语
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性会与日俱增,不远的将来,电子信息在人类的工作生活中会不可或缺,如果那时各地侦查机关已经建立起一支知法律、懂网络的综合电子证据取证队伍,且电子证据法律规范亦跟随网络技术的脚步逐渐完善,那么,电子证据必然成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权、节约司法资源及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220 页。
【2】樊崇义、李思远:《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2 期。
【3】丁红军:《电子证据取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 年第 23 ,第 66 页。
【4】李俊莉:《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保全的原则、方法及技术》,《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 期,第107 页。
【5】杨琅玥:《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取证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冲突初探》,《法制与社会》,2017 年第10期。第 122页。
作者简介:刘晶慧(1996—),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市,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四川大学,四川省成都市,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