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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和谐的哲学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其法制目标是人的环境利益平衡。以个人私益为出发点的公民环境权不能实现环境利益的平衡,环境利益平衡只能通过对公众环境利益的维护来加以实现。环境法对公众环境利益的维护主要依靠政府环境行政管理与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在此方面存在不足,应加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