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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及北洋政府公司法中都有对股权限制的规定,以限制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公司法继承了上述思想,并且在具体措辞上要求更为严格。1946年公司法将原来的强制性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对股权限制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孙中山先生的“节制资本”思想,立法精神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以及古代社会的“均平”思想的影响。公司法施行以后,股权限制制度在各个公司章程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