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总则的基本构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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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民法典总则的体系化发展进程是为其彰显精神的重要方式,总则中体现的功能和优势是利用总则的整体构造进行完善的,因此只有内容严谨和结构完整的总则才能使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得到增强。文章从民法典总则基本结构研究的角度进行探索,为健全和完善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内容提出几点观点。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基本构造;研究
  根据中共中央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决定中表明,当前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是依法治国的经济体制,因此需要加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制度建设,编纂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新的形势之下,民法典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被提上议事日程,我国民法界学者认为,我国的民法典应當适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内容,设立总则,形成以公因式为基础的共性条款集中规定,更好的以节约和科学的方式形成法律条文的集合。
  一、民法典总则的基本构架
  民法典中如果确定设立总则,那么总则的内容和构造无疑要成为民法典制定中需要迫切处理的问题。根据对我国现有法律的分析可以得知《民法通则》根据内容分为了九个章节,其中有一部分内容因为涉及到分则的规定并未纳入到总则之中,还有一部分关于国际私法的内容也进行了单独的编制。因此可以看出总则中包含的内容即除了分则内容的全部,其内容和构架也形成了总则的整体体系。
  实行法制的过程必然是具有明显连续性和成果累计的过程,法治本身并不是一次性的概念,而是需要制定者根据社会环境以及相关影响逐渐演化的过程。从制度的变迁情况来看,人们接受改革其实是需要一个缓冲的阶段的,只有社会环境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才需要激进性质的改革处理,但是我国并不是这样的情况。我国的民法典制定是有参考德国法典内容的,不论是科学性还是逻辑性都有一定的相似程度。一项制度可以被变更、修正、废弃,但是对应的管理方式却是始终存在的。我国的民法典在参考德国的同时应当结合以中国现有的社会情况,并且结合已经成功的经验和教训,才能从我国自身的角度制定出适合国情的民法典。
  民法典总则本质上是用一种抽象的逻辑模式,对民事法律中涉及到的主体、课题、权利等概念进行分解。民法典的核心在于对三者的规定上,对权利制度则是一种分项处理的态度。民法典总则在形成法律关系体系的同时,对于主体、权利和客体三者以及其他项目的结合,都为形成法律关系和依法治国提供了前提,避免了制度过于抽象化带来的重复规定。
  二、总则基本结构的分项研究
  (一)主体和客体
  主体本身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因此属于法律的范围之内。主体的构成包括自然人、合伙人以及法人等,具体的表现特征为互相独立而平等。主体就意味着具有明显的独立法律人格,可以不依赖任何的其他人而独立存在,可以参与和实施任何的民事活动并且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扰。总则中的主体不应当包括人格权利部分的内容,由于主体进入社会之后就会和他人接触并产生一定的财产和人格关系,而这种影响并不是主体管理制度能够健全完善的,主体资格的保障是依赖于人格关系,但是随后衍生的法律事实还需要根据对主体的行为进行判断才能下定义。
  客体在民事法律中的定义是义务和权利指向的对象,因此根据法学概念应当将客体的组成分为若干个要素,并对要素进行一般化处理形成一系列的类别概念,并从不同的角度实现类型化,才有抽象层次的概念转变为对应的总则体系。总则中客体的概念是有真正的概念学形成的产物,从过去的民法典案例中可以发现很多针对客体存在与否的争论,很多专家和学者曾家提出了民法典中没有客体存在的理由,客体应当是和权利相关联的抽闲概念,客体只能和权利共同存在,但是由于客体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延续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将会被赋予更多的意义,因此尊重客体概念的范围意识其应当存在于总则内容的原因。
  (二)行为和代理
  行为在民法中是指民事义务和权利中的设定、变更及终止的内容,也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概念。作为民法典总则中的一项规定,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学术理论都是在社会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很多法律领域都不承认行为本身,但是行为制度依然是应用广泛的抽象观念,不仅为很多法律的设权制定了基本的行为规范,还成为了民法之中不同于主体设定的调整手段,包括对交易形式也有一定的规范性。代理制度也和行为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是主体不能或不愿实施法律行为时才产生的,相当于是对主体的补充并且扩张行为的一种方式。其次代理制度与行为制度本身是互相连接的,法律定义中的行为人和行为效果的承受人为同一概念,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不表明自己为行为,法律也会认定其为效果承受人,那么代理人以本体做出的行为结果应当由本人进行承担,因此二者不仅是总则中必然存在的,也是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
  (三)责任
  责任在民事法律中的概念是未履行其主体义务的结果,也是对造成行为的制裁过程。总则中虽然不能对责任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描述,但是必须作为一种概念存在于总则之中。民事责任的内容是需要几率的分则内容中的,而责任需要在总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和概念的表述。总则中对责任的描述可以为责任的特殊性做鋪垫,除此之外,总则对于主体、客体、行为之后规定责任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此责任职能作为一种一般程度的概念存在于总则之中人不是具体内容。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总则应当由主体、客体、行为、代理、责任五部分组成,才能形成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总则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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