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崇拜”与“背蒜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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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正处在泛立法主义时代。据中国法院网统计,2006年1月1日,将有87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50部,地方级法规37部。看到这则消息我是喜忧参半。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固然是无可置疑的。但是,每次人大会都通过那么多法律,每部法律都恨不得“超英赶美”。这一浪高过一浪的立法高潮,我们是否能够真正承受得起?当前中国所有问题的解决,是否都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一点:立一部相关的法律?!在去年的一场申请法学博士学位答辩会上,答辩委员会主席对答辩者强调了一句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说:“希望你能从多个角度回答我们的问题,但千万不要说:立一部法律!”后来,由于工作原因我多次到一些基层司法机关调研,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现在的关键问题不是再立多少法律,而是如何能把现有的法律真正贯彻执行好。”
  这一浪高过一浪的立法高潮和司法改革高潮,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立法崇拜”。“立法崇拜”会出现人们经常看不到的严重后果: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文件被制定和颁布,而为了执行和实施这些法律,就必须增加执法机构的权力或编制,从而造成过分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形势紧急难免立法粗糙,往往会破坏原有法律体系的逻辑性,甚至会造成混乱和冲突。既难以整合社会关系,又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使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广大公民和国家都难以承受。所以“立法崇拜”的结果往往是法律权威性目标的对立面,法律秩序的好处未得,而弊病却已先发生了。这种状况往往又成为一种进一步“加强法治”的正当根据和理由,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立法,甚至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在德国历史上,萨维尼曾经极力反对制定民法典,但他并非反对民法典本身,而是反对视法典若儿戏,辄立则立,言废即废的天真与轻率。萨维尼关于法律与立法有过精彩的论述:所谓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在萨维尼眼中,法律精神一如民族的性格和情感,蕴涵并存在于历史之中,其必经由历史才能发现,也只有经由历史才能保存和光大。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个性的丧失而消亡。因此,立法的任务不外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予以保存和肯定。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决然不能凭空制造出这一切。那种希藉有一个详尽无遗的立法制度,即刻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乖张,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简言之,萨维尼认为法律蕴涵并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历史传统之中、民族精神之中,不能单纯地为立法而立法。
  卢梭曾经形象地把人民和法律的关系比作土壤与大厦:“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入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一谈到人的承受力,在我的脑海中就不由自主地浮现出小时侯爷爷讲过的一个故事——《背蒜臼》:
  古时候,住在平原某村的甲、乙、丙三人,步行了很远来到了山里边。那里盛产石制品,尤其是用来捣蒜的蒜臼物美价廉。甲格外高兴,就用包袱背了十几个。乙只背了一个。而丙却无动于衷。
  甲盯着丙,不解地问道:“你发什么呆?这么好的东西还不赶快多背几个!”
  丙答:“我嫌沉。我准备在路上捡。”
  甲大笑:“谁这么傻!这么好的东西会舍得扔?!”
  又问乙:“你怎么只背一个?”
  乙答:“道远没轻载!能把一个背回家就不错了。”
  三人一同踏上了回家之路。
  走啊走,一會儿,甲就背不动了,无奈只好扔下一个。
  问丙:“你要不要?我只舍得扔一个。”
  丙答:“我嫌远。”
  又走了一程,甲又背不动了,只好又扔了一个,丙嫌远还不捡。
  就这样,走一程,甲就扔一个,走一程,甲就扔一个……
  终于,远远地望见了村子。甲只剩下了两个,可又背不动了,心疼地又扔下一个。
  问丙:“你要不要?过了这个村可就没这个店了,反正最后一个我说什么也舍不得扔了。”
  丙答:“嫌远。到村口我才捡。”—甲又大笑:“谁这么傻!到村口了还舍得扔!”
  三人终于走到了村口。甲早已累得气喘吁吁,怎么也背不动了,只好仰天长叹,将最后一个也扔在了地上。丙捡起来高高兴兴地和乙回家去了。
  我依稀记得爷爷讲完后,感慨到:人生之路面临着许多选择和取舍,就像是在背蒜臼,不看你开始“背”多少,而看你最后能把多少“背”回家。
  人如此,国家亦如此。回顾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律发达史,如同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那样,大都经历一个极其漫长的渐进过程。所以庞德才说:“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我国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也应当认真考虑公民和国家的承受力,应当慎重对待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应当立足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而不能好大喜功,搞“立法崇拜”。我们应该记住马克思的名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否则,再好再多的法律也会变成废纸,再好再多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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