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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的价值问题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我国由于长期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 ,对于程序的价值问题基本上坚持了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 ,注重程序法对于实现实体法的有用性 ,而对于程序法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却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中共十五大的召开 ,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程序作为法治根本性的衡量尺度 ,其应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固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