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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研究的过去30年,从汉语教师们以词语、句子、标点为核心的汉语研究模式,到英语教师们以介绍英美法律语言研究和法律翻译为核心的英语研究模式,再到法律人以语言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学研究模式,都是同我国的法制建设“与时俱进”。虽然现在的研究状况是这三种模式三分天下,未来虽然也会三者共存,但将由法学模式主导研究的进程应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