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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形式,但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有着高度的适应性.就法律性质而言,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地上权的取得原因有基于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二方面.地上权人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权利处分权、相邻权等权利,承担支付地租和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摒弃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直接采用地上权的概念,建立统一的地上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