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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会导致惨剧发生
被告人:彭某,男,25岁,武术教练
2006年7月24日晚,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挥拳击向朱某左眼,由于常年练功,彭某手上力道很大,导致朱某左眼重伤。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检查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二、正当防卫也要掌握尺度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三、关于防卫过当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性。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次,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有正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基于防卫过当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了特别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种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实际上仍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被告人:彭某,男,25岁,武术教练
2006年7月24日晚,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挥拳击向朱某左眼,由于常年练功,彭某手上力道很大,导致朱某左眼重伤。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检查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二、正当防卫也要掌握尺度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三、关于防卫过当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性。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次,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有正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基于防卫过当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了特别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种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实际上仍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